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新司法監管落地。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詳情]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構成犯罪金額、司法處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調整,《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詳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28日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關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詳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詳情]
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有了新規范:5萬以上才可認定為“數額較大”;50萬以下,在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詳情]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羅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詳情]
新京報快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消息,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系統修改。[詳情]
新浪財經訊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詳情]
惡意透支信用卡超5萬元將被判刑 日前,司法機關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罪量刑數額標準作出調整,并明確對銀行“催收”的認定標準。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上調引發熱議。 問:為什么要調整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罪量刑數額標準? 主持人: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發,但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案件數量大,當前惡意透支已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另一方面,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此外,牽扯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在實踐中,有的銀行同時通過刑事和民事兩個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有的銀行向公安機關批量移送惡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力求改變這些現狀。 問:今后信用卡透支多少算是“惡意透支”? 主持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里的一種常見犯罪方式。新標準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各檔數額標準上調至原數額標準的五倍,即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上調后的數額標準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將有效改變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的問題。也就是說,此次修改上調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入罪門檻提高為五萬元。如果惡意透支未達到規定數額,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只屬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問:如何判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 主持人:根據刑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惡意透支的主觀要件,是區分惡意透支與民事違約的最重要標準。司法實踐中,認定惡意透支時往往虛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要件,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客觀行為直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對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解不予甄別,存在客觀歸罪、唯結果論的不當傾向。此次“兩高”明確了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主持人 李萬祥)[詳情]
【凌波微言】 對于90后來說,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唄、花唄、白條之類的分期付款消費方式。 朱邦凌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原有司法解釋中關于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將惡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進行了上調,將“數額較大”的情形,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規定修改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同時,關于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有效催收”的認定、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和認定、關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從寬處理都做出了修改。 近年來,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案件量占全部八個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重刑率逐年上升。實踐中,有的銀行同時通過刑事和民事兩個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有的銀行向公安機關批量移送惡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惡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門檻由1萬提至5萬元,入罪門檻提高,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放縱信用卡惡意透支犯罪行為。對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依然是需要重點預防的犯罪形式,尤其要引導90后、00后養成正確的消費方式,避免過度負債、透支消費。 根據國家統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相比2009年,2017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47%,信用卡授信總額度增長110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比例下降59%。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6.59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從前兩年的數據來看,信用卡的整體不良率呈現上升趨勢。 目前,信用卡套現、以卡養卡等在部分年輕人中頗為流行。這種模式是指用戶有多張信用卡,利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存在免息期的特點,循環刷多張卡來維持免息借款。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在5月初發布的監測數據,“信用卡代還”結合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運營平臺共計140余家,其中相關網站平臺70余家,在運營APP有80余款。這類業務主要有“套現貸”、信用卡套現、平臺代償三種模式,而前兩者都存在信用卡套現行為。目前,一些業內知名平臺采用的是“平臺代償”方式。 這些“信用卡代還”結合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運營平臺實際上是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游走在誘導青少年惡意透支的灰色地帶。使用信用卡代償業務,不僅造成信用卡違規封卡,信用卡的資金也得不到保證,最重要的還可能讓自己背負沉重的債務。 調查顯示,90后的負債額是月收入的18.5倍。已經工作的90后,人均負債12萬+。以2018年應屆生平均薪資5429元計算,第一批95后一出校門就平攤了人均10萬元的債務。而已經打拼了幾年的90后更慘,人均負債12萬以上。 根據融360發布的消費調查數據,90后在借貸市場上的占比高達49.31%,在亞洲同齡人中排第一。不僅如此,這其中有28.57%的人使用消費貸款,就是為了償還其他貸款。在這批早早就負債前行的年輕人中,每4個人中就有1個人使用花唄,每3個買手機的就有2個使用分期付款,每2個人中就有一個沒存款。對于90后來說,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唄、花唄、白條之類的分期付款消費方式。“辦公室里三代人,70后存錢,80后投資,90后負債。而90后的父母在替孩子還貸。”這是一句戲謔,也是一個普遍性真相。 (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詳情]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簡稱“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對比兩高于2009年發布的《解釋》,此次修改后的《解釋》將惡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門檻由1萬上調到5萬,還增加了對“非法占有”行為的界定,不再只以未按規定還款就界定為“非法占有”。此外,《解釋》還明確了“有效催收”的具體要求。 新京報記者 侯潤芳 顧志娟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總額八年間增10倍 據了解,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發布的)《解釋》的出臺對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解釋》關于惡意透支的相關規定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亟待修改完善。”最高檢表示。 近年來,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布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銀行零售轉型。據央行近日發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6.59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4.69萬億元,環比增長5.05%;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61萬億元,環比增長5.68%。 今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880.98億元,環比增長16.43%,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1.34%,這兩個數字都較前兩個季度上升。2017年半年未償信貸總額為663.11億元,而2010年這一數據僅為76.89億元,八年間增長超過10倍。 修改后原占比近一半的案件難立案 信用卡詐騙案件近年來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同時,惡意透支成為信用卡詐騙案中最主要的犯罪情形。根據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和司法案例研究院聯合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中,詐騙方式主要有:惡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等,其中惡意透支占比81.1%。 2015年初至2016年末審結的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中,犯罪金額大多集中在1萬元-5萬元之間,案件數量占比為47.7%;犯罪金額在5萬元-10萬元之間的案件數量排名第二。這意味著,本次修改《解釋》之后,原來占比最大的1萬-5萬元金額這一部分的案件將不屬于“數額較大”。 根據今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近三年來,該院共審理信用卡透支上訴案件56件,發卡銀行起訴的案件為52件,占全部案件的93%,持卡人起訴的案件僅4件。從審判實踐看,此類信用卡透支糾紛案件中,糾紛發生原因主要源于信用卡協議約定不明,發卡銀行提示、說明不足,持卡人信用卡知識不足,持卡人法律意識淡薄等。 例如,北京市藺某為了投資養生會所,3年間先后申辦了8張不同銀行的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和取現,隨著養生會所因經營不善倒閉,藺某欠銀行150余萬無法償還。面對銀行催繳,藺某關閉手機拒不還款,最終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提起公訴。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藺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累計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起草人之一耿磊在微信公號文章中表示,近五年,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一審年均結案1萬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惡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詐騙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達95%。相對于其他金融詐騙犯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其他類型,惡意透支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但在實踐中卻成為信用卡詐騙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詐騙犯罪的絕對多數類型,且重刑率持續上升,考慮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問題,因此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銀行將嚴把關,以后批的額度會變小嗎? “對我們銀行沒啥大影響,畢竟惡意透支的人占少數。對銀行來說,信用卡風險防范主要是控制準入關,防范中介機構的欺詐風險。”一上市銀行高管表示。 另一銀行內部人士則表示,隨著入罪門檻的提高,銀行可能會把額度批得越來越小,對靠譜的持卡人再增加額度。“現在信用卡逾期的客戶挺多的,案子太多,審理不過來。” 有消費者指出,現在辦信用卡相對2014年前已嚴了很多,額度也批得很少。 變化1 入罪門檻提高 惡意透支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才為“數額較大” 修改后的《解釋》的一大亮點是,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 昨日發布的《解釋》顯示,將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據2009年的《解釋》“數額較大”的惡意透支為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數額巨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100萬元以上。 此次修改的決定對原解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對此,融360信用卡分析師邱苗認為,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兩高的最新解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除了調高了對“惡意透支”的量刑標準,從“2009解釋”的1萬元調高到5萬元。同時對“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方式進行細化,《解釋》增加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的內容。 “此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一些銀行在起訴中將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復利、滯納金、年費等一并列入透支額度中,造成法院在實際的案件中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的判決。兩高的解釋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邱苗說。 信用卡專家董崢持有類似的看法。“該內容的修訂,對信用卡所欠金額為實際透支本金部分的認定更為明確。既然司法機關僅對于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認定,不包括由其派生出來的其他銀行收益,發卡銀行就可以與信用卡逾期持卡人進行數額與期限等方面的協商,讓一些非惡意透支的用戶最終實現還款為目標。” 變化2 非法占有界定變化 不再只以未按規定還款就界定為“非法占有” 修改后的《解釋》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體來看,《解釋》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原基礎上增加了“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內容。 “的確現在有一些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后,因故無力償還,但是并非不想歸還。雖然所敘述的情況難以區分真偽,但是從銀行發行信用卡的本意中,也不是為了將逾期用戶一棍子打死,能夠最終實現還款畢竟是最好的結果。”董崢說,通過對用戶還款逾期情況的區分,能否對相應的用戶進行區別對待,也是考驗發卡銀行風控能力。 變化3 明確有效催收 未能將催收信息送達欠款持卡人屬“無效催收” 據悉,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此次的《解釋》明確了“有效催收”的具體要求。 此次《解釋》明確,“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同時“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信用卡業內人士指出,在實際的催收中,經常有發卡銀行或催收外包公司,并未能將催收信息送達欠款持卡人。此次修改后,這種情況歸屬于“無效催收”。同時,要求發卡銀行還應當提供具有簽名和銀行公章的相關證據材料。這也一定程度上對催收業務進行了規范與制約,避免因違規催收業務造成更多問題。 “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另一業內人士表示。 ■ 延展 部分銀行信用卡壞賬有所抬頭 近年來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迅猛,信用卡業務成為各家銀行轉型零售的重要發力點。 根據央行今年11月19日公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報告,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國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與2010年人均持有信用卡0.17張相比,八年間信用卡持卡量增長近三倍。 從今年銀行財報數據中也可以看見,多家銀行信用卡發卡量迅速增長,截至今年上半年末,工行、建行、招行、中行的信用卡累計發卡量已經超過1億張,其中工行最高,達1.56億張。 與此同時,信用卡逾期情況也在快速增加。部分銀行信用卡貸款不良率出現增長。號稱“零售之王”的招行,截至今年上半年末,信用卡累計發卡約1.14億張。信用卡貸款不良率為1.14%,較上年末上升0.03個百分點,而該行零售貸款整體不良率為0.77%,較上年末下降0.12個百分點。信用卡不良貸款金額為58.31億元,在其零售不良貸款中占比40.58%。 另一家信用卡業務增長迅速的股份行平安銀行,2018年1-9月累計新增發卡量1309.23萬張,同比增長32.1%。據其三季報披露,信用卡不良率1.22%,比上年末上升0.04個百分點。而該行零售貸款(不含信用卡、個人經營性貸款)不良率僅為0.42%。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持卡人如何避免看不見的陷阱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所有的“透支”都是“惡意透支”,也并不是所有的“惡意透支”都構成犯罪,本次修改就對于“惡意透支”構成犯罪規定了催收、時間、金額三個方面限制條件。 在平時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消費者需注意避免逾期。不少持卡人發生的逾期并非主觀上有意為之,如果因疏忽忘記還款,發現后最好全額還款,同時給銀行信用卡中心打電話,申明非惡意欠款。如果之前一直記錄良好,且逾期時間短,發現逾期后還款良好,則有可能不會被記不良記錄。 很多銀行已經有“容時容差”還款服務,容時是指還款日可以往后彈性延伸,一般在3天左右;容差是指還款的數額可以“抹零”,一般在10元以內。這項服務每家銀行有所差別,部分銀行是自動提供,部分則需要持卡人主動申請,所以持卡人來不及還款時需盡快向發卡行確認是否享受上述服務。 另外,有些人辦了信用卡但不常用,當信用卡發生逾期后,打算徹底不用信用卡,不還款也不銷卡。這種做法也存在較大風險,如果一直不還款,每月都會產生一次逾期,每月會被記一次不良信用記錄。連續多月不還款,累計欠款金額越來越大后就可能被裁定為惡意透支。如果決定不再使用信用卡,最好的做法是進行銷卡,并還清此前欠款。 另外,就算出現逾期手機最好不要關機,不要失聯。最重要的是逾期不要超過3個月。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詳情]
兩高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 公訴前還錢可免于起訴 每經記者 胡 琳 實習編輯 易啟江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構成犯罪金額、司法處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調整,《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融360表示,信用卡發展進入了快車道,兩高的最新解釋從司法層面對信用卡業務進行規范,有利于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入罪門檻提高 近年來,由于信用卡業務盈利能力強勁,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布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銀行零售轉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11月28日“兩高”發布的《決定》,對此前規定進行了八處修改。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 《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決定》還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修改了一種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形,將原來“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改為“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同時,《決定》對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融360分析,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兩高的最新解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惡意透支不包括利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此外,《決定》還增加了對惡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訴和刑事處罰的意見: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融360指出,此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一些銀行在起訴中將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復利、滯納金、年費等一并列入透支額度中,造成法院在實際的案件中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的判決。兩高的解釋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同時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決定》同時強調了有效催收。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同時,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融360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法律名詞 ◎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詳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悉,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該司法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即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對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解釋列舉了“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等六種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應當至少間隔三十日。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惡意透支”的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央視記者 程琴)[詳情]
兩高:信用卡惡意透支50萬以下,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 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實習生 帕孜麗婭 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有了新規范:5萬以上才可認定為“數額較大”;50萬以下,在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與原規定相比,《解釋》新增了五條內容,重新界定了有關“惡意透支”數額等級的認定,并規定了不起訴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根據新規,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不過,在惡意透支上,原先的三檔觸法情形,在數額上均有了調整。比如,“數額較大”的認定額由此前的一萬增至五萬。 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解釋》特別指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最高法指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此外,《解釋》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解釋》還專門針對“有效催收”以及“非法占有”作出了界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最高法表示,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詳情]
兩高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元就將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羅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悉,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該司法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即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對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解釋列舉了“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等六種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應當至少間隔三十日。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惡意透支”的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詳情]
惡意透支信用卡超5萬元將被判刑 日前,司法機關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罪量刑數額標準作出調整,并明確對銀行“催收”的認定標準。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上調引發熱議。 問:為什么要調整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罪量刑數額標準? 主持人: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發,但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案件數量大,當前惡意透支已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另一方面,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此外,牽扯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在實踐中,有的銀行同時通過刑事和民事兩個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有的銀行向公安機關批量移送惡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力求改變這些現狀。 問:今后信用卡透支多少算是“惡意透支”? 主持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里的一種常見犯罪方式。新標準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各檔數額標準上調至原數額標準的五倍,即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上調后的數額標準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將有效改變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的問題。也就是說,此次修改上調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入罪門檻提高為五萬元。如果惡意透支未達到規定數額,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只屬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問:如何判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 主持人:根據刑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惡意透支的主觀要件,是區分惡意透支與民事違約的最重要標準。司法實踐中,認定惡意透支時往往虛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要件,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客觀行為直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對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解不予甄別,存在客觀歸罪、唯結果論的不當傾向。此次“兩高”明確了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主持人 李萬祥)[詳情]
信用卡近期成為熱詞,從官方至民間,都受到跟蹤關注。 針對信用卡,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布了《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于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司法大數據分析發現,信用卡詐騙罪呈現惡意透支成為主要行為樣態、惡意透支刑事案件量刑整體偏重兩個特點,反映出決定關于惡意透支的規定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需作出調整。 近期人民銀行也公布了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數據顯示,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880.98億元,環比增長16.43%,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1.34%。 不過在這其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1.34%的指標水平,在歷史變動中并非高值。從公開數據來看,該指標歷史高位停留于2008底~2012年上半年。這與人們通常以為的當前信用卡風險增大印象有所出入。但目前來看,國內各方已提前布局防控信用卡風險。 信用卡逾期率1.34% 根據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情況,至三季度末,銀行卡信貸規模持續擴大。 報告期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4.69萬億元,環比增長5.05%;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61萬億元,環比增長5.68%。銀行卡卡均授信額度2.23萬元,授信使用率45.0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880.98億元,環比增長16.43%,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1.34%。 從歷年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來看,2008年末該項為1582.12億元,至2018年9月底達到6.61萬億元,也就是說在近10年間,銀行卡應償信貸余增長了近41倍。 在逾期方面,2008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為33.77億元,而今年9月末,這一總額已達到880.98億元。近10年間,該項數據增加了25倍。 也就是說,總體來看,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并未隨著應償信貸余額以同樣速度增長,而是增長相對緩慢。 再從當期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與當期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之比(即信用卡逾期率)來看,相對于10年期,這一比例明顯出現下降。2008年底,該比例為2.13%,在隨后的兩三年間,該比例在2010年一季度末達到最高,為3.54%。 而在最近4年間,該比例維持在1.1% ~1.6%,且呈現雙向波動,并未形成趨勢性變化。 根據國信證券分析師王劍的觀察,我國大陸信用卡發展很快,但目前還無需擔心危機出現。他認為理由如下:一是全行業逾期情況還在改善。盡管我國信用卡發卡量、貸款余額同比增速都在快速上升,但逾期情況還比較正常,而且還在改善當中。 二是信用卡市場的快速發展僅持續不到兩年,并不算長。我國大陸信用卡市場的快速發展,尤其是銀行大量涌入信用卡市場是2017年以來的事情,迄今為止不足兩年,持續的時間還不夠長。 三是卡均授信額度的增長還算正常。我國沒有出現政府出臺扶持措施等過度刺激的情形(早期培育信用卡市場時政府有一定的扶持措施,但均不涉及信用標準),銀行之間競爭不算特別激烈,沒有出現過度授信的情形。近幾年信用卡卡均授信額度增速為個位數,略高于居民收入增速,還算正常。 整體來看,王劍指出,雖然2017年以來有大量銀行涌入信用卡市場,再加上今年上半年流動性較為緊張、現金貸監管加強,共債問題導致銀行信用卡不良率有所上升,但目前還不需要擔心出現危機事件。 讓該有的懲罰槍槍命中 雖然危機事件的發生目前還不需要擔心,但中國對于信用卡的風險已保持持續關注。據悉,早在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重慶團人大代表周光權便提出了關于高度關注對信用卡透支行為處理異化現象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 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邀請周光權列席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的決定》。 記者還注意到,今年5月,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互金專委會”)官網發布一期互聯網金融新業態風險巡查公告,公告提及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發現信用卡代還和互聯網金融相結合的業務模式。此類業務涉及信用卡違規套現、平臺收取高額費用、用戶信用卡信息安全等問題,潛在風險值得關注。 中央政法委官方公眾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近日指出,“兩高”對決定的這一系列修改顯示出再明確不過的意圖:把刑法這張篩網編織得更嚴謹一些,面對失信犯罪行為真正“疏而不漏”,把準星對準真正的“老賴”。 本次司法解釋修改,就是這個原則的深入實踐。它不是要讓過去有罪的,在今后無罪,而是要把刑事制裁的準星,校得準一點,再準一點,讓該有的懲罰槍槍命中,拳拳到肉。 這幾年來,與我國信用卡發展比翼齊飛的,是中國人旺盛的消費購買力。每次網購狂歡節比拼的不只是手速,更是卡包的厚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情況顯示,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已達到6.59億張,相當于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 但是,也有部分持卡者動起了歪腦筋,將可透支信用卡視為“待宰肥羊”。他們大量透支信用卡資金,在銀行催收時置之不理,甚至逃之夭夭,使發卡銀行背上了沉重的信用壞賬。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打擊信用卡詐騙犯罪不是過于苛刻的小題大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表示,在信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的今天,這是必須堅決執行的戰略。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信用卡業務接下來會呈現怎樣的走勢?根據中銀國際證券勵雅敏、袁喆奇的分析,信用卡業務逐漸成為各家零售補短板的突破口。一方面業務規模不斷擴大,大行和股份行流通信用卡規模相比于年初增長15%,另一方面,服務深度不斷延展,各行積極通過加強場景滲透和金融產品創新對存量信用卡客戶展開深入挖掘,帶動信用卡貸款相比于年初增長11%。 此二位分析師進一步指出,中國大陸的銀行信用卡業務風控一直較為審慎,目前金融監管環境趨嚴,個人征信體系正不斷完善,信用卡的不良率和逾期率一直保持在較低水平,認為不會發生危機。 截至2018年2季度,我國銀行業逾期半年以上信用卡貸款占信用卡貸款應收賬款額的比重較2017年提升僅2BP至1.21%,和臺灣地區發生卡債危機時逾期3個月以上占比(3.3%)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來看,銀行信用卡貸款整體質量可控,不過在信用卡貸款和消費貸款快速發展過程中,需要關注出現不良率的波動趨勢對資產質量的影響。 臺灣地區信用卡危機案例啟示 說起信用卡風險,中國臺灣地區就曾出現過信用卡危機案例,這對于人們理解信用卡風險有很好的啟示作用。 臺灣地區于1988年正式發行現代意義上的信用卡,1994年推出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臺灣地區信用卡繁榮于亞洲金融危機之后,1998~2005年,臺灣地區信用卡流動卡數和循環信用余額的CAGR(復合年均增長率)均超過20%。 危機爆發于2005年,這一年的信用卡流通卡量是一個明顯的階段性高點,而后,大約在2005年末開始崩塌,并于2006年形成逾期率的頂峰。 2006年初,臺灣地區信用卡貸款中逾期超過三個月的貸款比例陡增,從年初的2.44%增加至4月份的3.38%,達到峰值。現金卡更為嚴重,逾期率從2005年末的1.84%陡增至2006年4月末的6.75%,峰值為8月份的8.46%。其間還發生不少“卡奴”自殺事件,社會成本高昂。 國信證券分析師王劍分析,從供給來看,一是亞洲金融危機后銀行從事信用卡業務的意愿變強。在亞洲金融危機之前,信用卡都是小銀行的差異化業務,大銀行往往以企業業務為主。1999年的臺灣地區剛剛遭受亞洲金融危機重創,企業貸款需求低迷,銀行需要尋找新的利潤來源,之前不被重視的信用卡逐漸走入廣大銀行的視野。 但當競爭進一步加劇之后,銀行的行為就變了味道,風險開始積聚。風險產生的原因說來說去不過兩點:一是通過降低利率吸引客戶,導致收益無法覆蓋風險(通過直接降低利率,或者通過金融創新變相降低當前利率);二是過度降低風控標準(過高的授信額度、過低的準入門檻),導致風險大到高收益也無法覆蓋。這兩點在臺灣地區信用卡業務發展的后期表現得淋漓盡致。 王劍指出,由于競爭加劇,銀行紛紛放松發卡標準,比如許多銀行推出以卡辦卡業務,即根據申請人在其他銀行的信用卡使用情況來發卡,后期一些營銷行為十分夸張,比如部分銀行推出名片開卡,即本人持名片即可申辦信用卡。風控的降低還表現在給予客戶過高的額度,比如臺灣地區銀行業在2004年6月末給予現金卡客戶的卡均授信額度(可動用額度)是8萬元臺幣,一年之后大幅增至10萬元臺幣,這樣高的增幅顯然不是居民收入增長導致的。[詳情]
【凌波微言】 對于90后來說,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唄、花唄、白條之類的分期付款消費方式。 朱邦凌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原有司法解釋中關于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將惡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進行了上調,將“數額較大”的情形,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規定修改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同時,關于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有效催收”的認定、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和認定、關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從寬處理都做出了修改。 近年來,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案件量占全部八個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重刑率逐年上升。實踐中,有的銀行同時通過刑事和民事兩個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有的銀行向公安機關批量移送惡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惡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門檻由1萬提至5萬元,入罪門檻提高,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放縱信用卡惡意透支犯罪行為。對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依然是需要重點預防的犯罪形式,尤其要引導90后、00后養成正確的消費方式,避免過度負債、透支消費。 根據國家統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相比2009年,2017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47%,信用卡授信總額度增長110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比例下降59%。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6.59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從前兩年的數據來看,信用卡的整體不良率呈現上升趨勢。 目前,信用卡套現、以卡養卡等在部分年輕人中頗為流行。這種模式是指用戶有多張信用卡,利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存在免息期的特點,循環刷多張卡來維持免息借款。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在5月初發布的監測數據,“信用卡代還”結合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運營平臺共計140余家,其中相關網站平臺70余家,在運營APP有80余款。這類業務主要有“套現貸”、信用卡套現、平臺代償三種模式,而前兩者都存在信用卡套現行為。目前,一些業內知名平臺采用的是“平臺代償”方式。 這些“信用卡代還”結合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運營平臺實際上是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游走在誘導青少年惡意透支的灰色地帶。使用信用卡代償業務,不僅造成信用卡違規封卡,信用卡的資金也得不到保證,最重要的還可能讓自己背負沉重的債務。 調查顯示,90后的負債額是月收入的18.5倍。已經工作的90后,人均負債12萬+。以2018年應屆生平均薪資5429元計算,第一批95后一出校門就平攤了人均10萬元的債務。而已經打拼了幾年的90后更慘,人均負債12萬以上。 根據融360發布的消費調查數據,90后在借貸市場上的占比高達49.31%,在亞洲同齡人中排第一。不僅如此,這其中有28.57%的人使用消費貸款,就是為了償還其他貸款。在這批早早就負債前行的年輕人中,每4個人中就有1個人使用花唄,每3個買手機的就有2個使用分期付款,每2個人中就有一個沒存款。對于90后來說,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唄、花唄、白條之類的分期付款消費方式。“辦公室里三代人,70后存錢,80后投資,90后負債。而90后的父母在替孩子還貸。”這是一句戲謔,也是一個普遍性真相。 (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詳情]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簡稱“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對比兩高于2009年發布的《解釋》,此次修改后的《解釋》將惡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門檻由1萬上調到5萬,還增加了對“非法占有”行為的界定,不再只以未按規定還款就界定為“非法占有”。此外,《解釋》還明確了“有效催收”的具體要求。 新京報記者 侯潤芳 顧志娟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總額八年間增10倍 據了解,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發布的)《解釋》的出臺對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解釋》關于惡意透支的相關規定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亟待修改完善。”最高檢表示。 近年來,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布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銀行零售轉型。據央行近日發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6.59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4.69萬億元,環比增長5.05%;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61萬億元,環比增長5.68%。 今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880.98億元,環比增長16.43%,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1.34%,這兩個數字都較前兩個季度上升。2017年半年未償信貸總額為663.11億元,而2010年這一數據僅為76.89億元,八年間增長超過10倍。 修改后原占比近一半的案件難立案 信用卡詐騙案件近年來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同時,惡意透支成為信用卡詐騙案中最主要的犯罪情形。根據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和司法案例研究院聯合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中,詐騙方式主要有:惡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等,其中惡意透支占比81.1%。 2015年初至2016年末審結的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中,犯罪金額大多集中在1萬元-5萬元之間,案件數量占比為47.7%;犯罪金額在5萬元-10萬元之間的案件數量排名第二。這意味著,本次修改《解釋》之后,原來占比最大的1萬-5萬元金額這一部分的案件將不屬于“數額較大”。 根據今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近三年來,該院共審理信用卡透支上訴案件56件,發卡銀行起訴的案件為52件,占全部案件的93%,持卡人起訴的案件僅4件。從審判實踐看,此類信用卡透支糾紛案件中,糾紛發生原因主要源于信用卡協議約定不明,發卡銀行提示、說明不足,持卡人信用卡知識不足,持卡人法律意識淡薄等。 例如,北京市藺某為了投資養生會所,3年間先后申辦了8張不同銀行的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和取現,隨著養生會所因經營不善倒閉,藺某欠銀行150余萬無法償還。面對銀行催繳,藺某關閉手機拒不還款,最終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提起公訴。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藺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累計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起草人之一耿磊在微信公號文章中表示,近五年,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一審年均結案1萬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惡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詐騙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達95%。相對于其他金融詐騙犯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其他類型,惡意透支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但在實踐中卻成為信用卡詐騙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詐騙犯罪的絕對多數類型,且重刑率持續上升,考慮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問題,因此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銀行將嚴把關,以后批的額度會變小嗎? “對我們銀行沒啥大影響,畢竟惡意透支的人占少數。對銀行來說,信用卡風險防范主要是控制準入關,防范中介機構的欺詐風險。”一上市銀行高管表示。 另一銀行內部人士則表示,隨著入罪門檻的提高,銀行可能會把額度批得越來越小,對靠譜的持卡人再增加額度。“現在信用卡逾期的客戶挺多的,案子太多,審理不過來。” 有消費者指出,現在辦信用卡相對2014年前已嚴了很多,額度也批得很少。 變化1 入罪門檻提高 惡意透支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才為“數額較大” 修改后的《解釋》的一大亮點是,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 昨日發布的《解釋》顯示,將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據2009年的《解釋》“數額較大”的惡意透支為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數額巨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100萬元以上。 此次修改的決定對原解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對此,融360信用卡分析師邱苗認為,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兩高的最新解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除了調高了對“惡意透支”的量刑標準,從“2009解釋”的1萬元調高到5萬元。同時對“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方式進行細化,《解釋》增加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的內容。 “此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一些銀行在起訴中將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復利、滯納金、年費等一并列入透支額度中,造成法院在實際的案件中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的判決。兩高的解釋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邱苗說。 信用卡專家董崢持有類似的看法。“該內容的修訂,對信用卡所欠金額為實際透支本金部分的認定更為明確。既然司法機關僅對于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認定,不包括由其派生出來的其他銀行收益,發卡銀行就可以與信用卡逾期持卡人進行數額與期限等方面的協商,讓一些非惡意透支的用戶最終實現還款為目標。” 變化2 非法占有界定變化 不再只以未按規定還款就界定為“非法占有” 修改后的《解釋》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體來看,《解釋》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原基礎上增加了“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內容。 “的確現在有一些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后,因故無力償還,但是并非不想歸還。雖然所敘述的情況難以區分真偽,但是從銀行發行信用卡的本意中,也不是為了將逾期用戶一棍子打死,能夠最終實現還款畢竟是最好的結果。”董崢說,通過對用戶還款逾期情況的區分,能否對相應的用戶進行區別對待,也是考驗發卡銀行風控能力。 變化3 明確有效催收 未能將催收信息送達欠款持卡人屬“無效催收” 據悉,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此次的《解釋》明確了“有效催收”的具體要求。 此次《解釋》明確,“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同時“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信用卡業內人士指出,在實際的催收中,經常有發卡銀行或催收外包公司,并未能將催收信息送達欠款持卡人。此次修改后,這種情況歸屬于“無效催收”。同時,要求發卡銀行還應當提供具有簽名和銀行公章的相關證據材料。這也一定程度上對催收業務進行了規范與制約,避免因違規催收業務造成更多問題。 “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另一業內人士表示。 ■ 延展 部分銀行信用卡壞賬有所抬頭 近年來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迅猛,信用卡業務成為各家銀行轉型零售的重要發力點。 根據央行今年11月19日公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報告,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國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與2010年人均持有信用卡0.17張相比,八年間信用卡持卡量增長近三倍。 從今年銀行財報數據中也可以看見,多家銀行信用卡發卡量迅速增長,截至今年上半年末,工行、建行、招行、中行的信用卡累計發卡量已經超過1億張,其中工行最高,達1.56億張。 與此同時,信用卡逾期情況也在快速增加。部分銀行信用卡貸款不良率出現增長。號稱“零售之王”的招行,截至今年上半年末,信用卡累計發卡約1.14億張。信用卡貸款不良率為1.14%,較上年末上升0.03個百分點,而該行零售貸款整體不良率為0.77%,較上年末下降0.12個百分點。信用卡不良貸款金額為58.31億元,在其零售不良貸款中占比40.58%。 另一家信用卡業務增長迅速的股份行平安銀行,2018年1-9月累計新增發卡量1309.23萬張,同比增長32.1%。據其三季報披露,信用卡不良率1.22%,比上年末上升0.04個百分點。而該行零售貸款(不含信用卡、個人經營性貸款)不良率僅為0.42%。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持卡人如何避免看不見的陷阱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所有的“透支”都是“惡意透支”,也并不是所有的“惡意透支”都構成犯罪,本次修改就對于“惡意透支”構成犯罪規定了催收、時間、金額三個方面限制條件。 在平時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消費者需注意避免逾期。不少持卡人發生的逾期并非主觀上有意為之,如果因疏忽忘記還款,發現后最好全額還款,同時給銀行信用卡中心打電話,申明非惡意欠款。如果之前一直記錄良好,且逾期時間短,發現逾期后還款良好,則有可能不會被記不良記錄。 很多銀行已經有“容時容差”還款服務,容時是指還款日可以往后彈性延伸,一般在3天左右;容差是指還款的數額可以“抹零”,一般在10元以內。這項服務每家銀行有所差別,部分銀行是自動提供,部分則需要持卡人主動申請,所以持卡人來不及還款時需盡快向發卡行確認是否享受上述服務。 另外,有些人辦了信用卡但不常用,當信用卡發生逾期后,打算徹底不用信用卡,不還款也不銷卡。這種做法也存在較大風險,如果一直不還款,每月都會產生一次逾期,每月會被記一次不良信用記錄。連續多月不還款,累計欠款金額越來越大后就可能被裁定為惡意透支。如果決定不再使用信用卡,最好的做法是進行銷卡,并還清此前欠款。 另外,就算出現逾期手機最好不要關機,不要失聯。最重要的是逾期不要超過3個月。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詳情]
來源:北京商報 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新司法監管落地。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新規明確“惡意透支”的界定標準為“兩次有效催收”,同時將定罪量刑標準的入罪門檻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提升至5萬元以上。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新規厘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掌握客觀標準。 強調兩次有效催收 據了解,此次新規是最高法、最高檢兩部門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對原有司法解釋做出的修改,并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的《解釋》共13條,而原《解釋》只有8條,此次在原《解釋》基礎上新增加了5條內容,并對具體條款進行了規范、細化。 《解釋》明確“惡意透支”的界定標準。原《解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此次《解釋》在原基礎上將“兩次催收”改為“兩次有效催收”,更有助于區分“正常逾期”和“惡意透支”。 何謂“有效催收”,《解釋》新增了一條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解釋》明確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此外,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解釋》強調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認為,《解釋》厘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利于辦案部門掌握客觀標準;也對發卡行的業務合規提出了新的要求,發卡行將要記錄客戶的有效聯系方式,采取更加便捷有效的通知手段,避免催收成本過高。 融360信用卡分析師邱苗認為,在此前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新規明確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上調入罪門檻至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釋》上調了“惡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原《解釋》中認定的“數額較大”情形由“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修改為此次的“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由原來的“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修改為“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由原來的“100萬元以上”調整為“500萬元以上”。 在數額的計算方面,《解釋》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另外,《解釋》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新規上調門檻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金融專業律師劉鵬表示,對于金錢類犯罪而言,金錢的數額一般要根據社會消費、生活水平狀況的發展進行調整。原《解釋》制定的年代,透支1萬元就已經很高了,而現在將近十年過去,物價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調高起刑點和量刑標準是非常有必要的。 利于司法機關準確判定 事實上,隨著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透支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為了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2009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而近年來,各家銀行競相布局信用卡業務,推動銀行零售轉型,有些銀行為了“彎道超車”出現了“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對開卡人的資質和信用審核不嚴,導致信用卡濫發。央行日前發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應償信貸總額880.98億元,環比增長16.43%,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1.34%。 談及此次修訂的原因,劉鵬表示,信用卡的現象非常普遍,正常持卡人因為忘記還款等原因導致未能還款的情況很普遍,而另一方面近年來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如何區分信用卡犯罪和一般的信用卡逾期對于信用卡持卡人非常重要。各地司法機關在裁判標準和尺度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這是此次“兩高”進行修訂的主要原因,有助于司法機關準確認定,厘清信用卡透支逾期罪與非罪的區別。 邱苗認為,目前信用卡發展進入快車道,“兩高”此次的司法解釋從司法層面對信用卡業務進行規范,有利于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吳限[詳情]
兩高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 公訴前還錢可免于起訴 每經記者 胡 琳 實習編輯 易啟江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構成犯罪金額、司法處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調整,《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融360表示,信用卡發展進入了快車道,兩高的最新解釋從司法層面對信用卡業務進行規范,有利于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入罪門檻提高 近年來,由于信用卡業務盈利能力強勁,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布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銀行零售轉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11月28日“兩高”發布的《決定》,對此前規定進行了八處修改。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 《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決定》還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修改了一種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形,將原來“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改為“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同時,《決定》對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融360分析,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兩高的最新解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惡意透支不包括利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此外,《決定》還增加了對惡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訴和刑事處罰的意見: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融360指出,此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一些銀行在起訴中將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復利、滯納金、年費等一并列入透支額度中,造成法院在實際的案件中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的判決。兩高的解釋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同時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決定》同時強調了有效催收。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同時,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融360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法律名詞 ◎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詳情]
兩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釋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28日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關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融360信用卡分析師邱苗解讀如下: 1.惡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門檻提高 《解釋》將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規定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情形由原來的“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規定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則由原來“100萬元以上”的規定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上”。《解釋》還另外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的原則。 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兩高的最新解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2.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明確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此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一些銀行在起訴中講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復利、滯納金、年費等一并列入透支額度中,造成法院在實際的案件中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的判決。兩高的解釋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同時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3.對于催收強調有效 《解釋》同時明確,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近年來,由于信用卡業務盈利能力強勁,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布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 銀行零售轉型。央行發布《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6.59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信用卡發展進入了快車道,兩高的最新解釋從司法層面對信用卡業務進行規范,有利于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詳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悉,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該司法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即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對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解釋列舉了“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等六種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應當至少間隔三十日。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惡意透支”的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央視記者 程琴)[詳情]
兩高:信用卡惡意透支50萬以下,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 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實習生 帕孜麗婭 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有了新規范:5萬以上才可認定為“數額較大”;50萬以下,在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與原規定相比,《解釋》新增了五條內容,重新界定了有關“惡意透支”數額等級的認定,并規定了不起訴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根據新規,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不過,在惡意透支上,原先的三檔觸法情形,在數額上均有了調整。比如,“數額較大”的認定額由此前的一萬增至五萬。 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解釋》特別指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最高法指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此外,《解釋》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解釋》還專門針對“有效催收”以及“非法占有”作出了界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最高法表示,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詳情]
兩高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元就將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羅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悉,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該司法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即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對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解釋列舉了“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等六種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應當至少間隔三十日。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惡意透支”的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詳情]
新京報快訊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消息,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系統修改,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平等保護持卡人和發卡銀行的合法權益。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成為《決定》亮點之一。 據悉,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的出臺,對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解釋》關于惡意透支的相關規定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亟待修改完善。 《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決定》還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 《決定》對《解釋》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詳情]
新浪財經訊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決定指出,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為決定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1月28日 法釋〔2018〕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二、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三、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四、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九條:“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五、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六、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一條:“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七、將《解釋》原第七條改為修改后《解釋》第十二條。 八、將《解釋》原第八條改為修改后《解釋》第十三條,修改為:“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本決定,對《解釋》作相應修改并調整條文順序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七條 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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