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 將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兩高: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 將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2018年11月28日 14:35 央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悉,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該司法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即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對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解釋列舉了“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等六種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應當至少間隔三十日。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惡意透支”的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央視記者 程琴)

責任編輯:趙子牛

惡意透支 信用卡 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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