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超5萬元將被判刑
日前,司法機關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罪量刑數額標準作出調整,并明確對銀行“催收”的認定標準。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上調引發熱議。
問:為什么要調整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罪量刑數額標準?
主持人: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發,但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案件數量大,當前惡意透支已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另一方面,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此外,牽扯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在實踐中,有的銀行同時通過刑事和民事兩個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有的銀行向公安機關批量移送惡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力求改變這些現狀。
問:今后信用卡透支多少算是“惡意透支”?
主持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里的一種常見犯罪方式。新標準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各檔數額標準上調至原數額標準的五倍,即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上調后的數額標準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將有效改變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的問題。也就是說,此次修改上調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入罪門檻提高為五萬元。如果惡意透支未達到規定數額,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只屬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問:如何判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
主持人:根據刑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惡意透支的主觀要件,是區分惡意透支與民事違約的最重要標準。司法實踐中,認定惡意透支時往往虛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要件,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客觀行為直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對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解不予甄別,存在客觀歸罪、唯結果論的不當傾向。此次“兩高”明確了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主持人 李萬祥)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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