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恒豐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事件又有新進展。
9月20日下午,恒豐銀行前行長欒永泰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在其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真的是律師”上,貼出了欒永泰親筆署名的《致恒豐銀行全體員工的一封公開信》,和一封發給煙臺市委、市政府、恒豐銀行的《“恒豐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事件律師函》。
兩封信函均指出,此前恒豐銀行《致黨和政府的公開信》失實,是對欒永泰進行人身攻擊與安全威脅。
中秋節前,《南方都市報》一篇名為《恒豐銀行前行長欒永泰:我確實分到了2100萬》的報道,再次引發外界對恒豐銀行高管私分公款事件的關注。
《南方都市報》的文章稱,“今年5月份,作為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的恒豐銀行,被爆出在2015年年初,高管們通過香港東亞銀行賬戶,私分過億元公款,其中董事長蔡國華分得3850萬元,時任行長欒永泰分得2000余萬元,副行長畢繼繁分得1800萬元,其他高管分獲數額不一款項,而最低額在800萬元左右?!?/p>
隨后,有媒體爆出欒永泰因接受《南方都市報》采訪承認收到巨款,被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組織1萬名職工在《致黨和政府的公開信》上簽名,要求揭發查處。
9月19日,一篇名為《恒豐銀行要求1.1萬全體員工揭發原行長》的報道指出,《南方都市報》報道后,9月13日下午,恒豐銀行黨委召開擴大會議。會議精神傳達的文件內容顯示,在“傳達總行黨委會議精神”的講話內容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認清欒永泰團伙的本質”,“欒永泰及利益團伙目的就是想將恒豐銀行據為己有,成為私有財產”;二是“要立場堅定,堅持對內一個核心,對外一個聲音”,“就是以總行黨委、董事會為核心,不利于恒豐銀行的話不說,不利于恒豐銀行的事不做”;三是“要統一思想,讓全行1.1萬名員工發聲發力,主動檢舉和揭發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四是告訴大家“有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做堅強后盾”。
9月19日當天,欒永泰擬好《致恒豐銀行全體員工的一封公開信》,公開回應稱,組織恒豐銀行內部員工統一簽名揭發他的行為是一出“鬧劇”。
欒永泰稱,他一直是被動采訪,自5月份以來媒體關于恒豐銀行的負面報道,其爆料均與欒永泰無關。
公開信還反駁了所謂“欒永泰及利益團伙”想將恒豐銀行據為己有的說法。欒永泰在公開信中稱,“我在2014年12月份由于身體健康的原因,怕耽誤工作就向董事會遞交了辭去恒豐銀行行長、董事的申請,2015年4月份恒豐銀行董事會批準了我的辭職申請,2015年6月份我辦理了退休手續。如此情況下,我怎么去控制恒豐銀行,有什么手段把銀行據為我的團伙所有”等。
9月20日,王令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稱,19日他已經將《“恒豐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事件律師函》以特快專遞的形式發往煙臺市委、市政府和恒豐銀行。
王令稱,恒豐銀行以公開信(《致黨和政府的公開信》)的形式處理,是因為恒豐銀行內部有人緊張,想對高管“私分”巨額公款的性質進行混淆,事情的性質本來是媒體對恒豐銀行私分公款的監督報道,有人想把該事件性質模糊為欒永泰及利益集團在操縱此事。
在王令看來,事情的核心是——錢是以什么樣的形式發出去的,作為國資銀行是否經過(董事會)會議決定,或者說是否經過班子會議決定,如果是班子會議決定那是私分,而當時作為行長的欒永泰根本不知道如何分配這些錢,所以用“私分”不太準確,應接近的是“侵占”。
以“秘密薪水”的形式發放是不合適的,同時王令質疑,恒豐銀行自己開銀行,為何高管要通過東亞銀行賬戶私分公款?
王令同時回答了界面新聞記者的另一問題,“如果不經過股東會議或者高管會議,欒永泰即使被動分得2000多萬,應當如何處理?”
王令稱,如果說經過班子會議了,那無疑參加班子會議的每個人都要承擔責任;如果是被動接受,那這個錢是違法的,那被動接受的就應該返還,而主導發放的人承擔的責任會更大。
界面新聞記者撥通了恒豐銀行監事長宋恒繼的電話,宋恒繼稱會安排人聯系界面新聞記者。之后一位自稱恒豐銀行品牌部的李姓工作人員告訴界面新聞記者,欒永泰惡意炒作,與事實不符。該工作人員明確說,肯定不存在“私分公款”,但是對于高層是否分錢,他就不清楚了,其他的具體細節需要再進一步了解才能回復。
界面新聞記者又試圖電話聯系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和行長林治洪,均未接通。
附件一:
致恒豐銀行全體員工的一封公開信
恒豐銀行的各位同事:
你們好!
我是恒豐銀行前任行長欒永泰。據媒體9月19日公開報道,9月13日以來,在蔡國華董事長的部署下,恒豐銀行在內部展開了一場針對我個人的所謂簽名鬧劇,要求銀行全體1.1萬名員工揭發我欒永泰所謂罪行,并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傳達“認清欒永泰團伙的本質”、“欒永泰及利益團伙目的就是想將恒豐銀行據為己有,成為私人財產”等內容,對我本人名譽造成極大傷害。為澄清事實,以正視聽,特就此發表一封致全行員工的公開信。
一、今年5月以來,一些媒體在報紙和網絡上反映了我行職工入股未獲批準、總行高管私分上億公款等問題,我在此說明一下。今年8月份《南方都市報》記者三番五次地打電話給我,要求采訪我,開始均被我以退休、不了解情況拒絕了,后來他又打電話說手里有我分錢的證據,稱我是分錢的主要當事人。無奈的情況下,我便接受了他的采訪,他拿出一份東亞銀行的對賬單給我看,從數額上看確實是蔡國華董事長給我的東亞銀行銀行卡明細。我不會撒謊,也不能撒謊,便向他說明了前后經過和我對這個事情的一些看法和觀點。要特別說明的是,自5月份以來媒體關于我行的負面報道,其爆料均與我無關。在此,我建議:行里應該正確面對媒體披露的私分公款問題,明確回應“分了還是沒分”,“分的依據又是什么”,這涉及恒豐銀行聲譽及是否違法犯罪等問題,應該向廣大員工和社會大眾解釋清楚。如果媒體的報道與事實不符,我行就應該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恒豐銀行的合法權益,以正視聽,而捏造事實的人也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二、目前行里的一些做法不利于行里的穩定和問題的解決。一是說我捏造事端、偽造證據、惡意誹謗、干擾司法程序、破壞金融秩序,說這些話是要有事實依據的,憑主觀臆斷就下結論,會造成事實上的誤判;二是說以我為首的利益集團以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巨大非法利益。這項指控,證據又何在呢?我和誰結成了團伙,要謀取什么巨大的非法利益呢?
三、說我貪贓枉法,拒不退還350萬元非法所得。在此,我要向同事們解釋一下,當時購買的恒豐銀行股權是總行會議商定的,目的是為提振恒豐銀行股東信心,我們是按照當時市場價格合理地支付了對價。結論怎么能說是非法所得。具體數額是348萬元出售股票收入。煙臺市紀委的同志曾打電話說讓我把348萬元資金交回來,理由是其他同志都沒賣,只有我賣了。由于當時我實在沒有現錢便向紀委的同志說,反正我的股權投入也不止348萬元,假如要我們退股,就從我的退股資金中扣除吧,之后他們再也沒有催過我。后來蔡國華董事長對我說,你賣股票的錢不用退了,他已經和紀委說好了。怎么就定性為拒不退還非法所得呢?
四、說我的目的是要控制恒豐銀行,把銀行搞成以我為首的利益集團的銀行,依據又是什么呢?事實是:我在2014年12月份由于身體健康的原因,怕耽誤工作就向董事會遞交了辭去恒豐銀行行長、董事的申請,2015年4月份恒豐銀行董事會批準了我的辭職申請,2015年6月份我辦理了退休手續。如此情況下,我怎么去控制恒豐銀行,有什么手段把銀行據為我的團伙所有。
五、當時行里分給我的2100余萬元錢,我是被動接受的。當時蔡國華董事長對我說,你要退休了,說我曾經為恒豐銀行做出了巨大貢獻。2009年至2013年副行長主持經營管理層工作期間,我的薪酬和其他的高管是一樣的,說每年要獎勵我300萬-400萬元。因此我的2100余萬元就是2009年至2013年的獎勵、2014年全年和2015年上半年績效工資的總和。這是事實。媒體在調查報道此事時采訪過我,我如實說明了上述情況。
我是2009年2月份開始擔任副行長主持恒豐銀行經營管理層工作的,五年來進行了執行力建設、效益管理、內控建設、風險管理等一系列主題年活動,使恒豐銀行的經營、管理、效益都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從2008年末的存款600多億元上升到7000多億元,總資產1000多億元上升到7700多億元,利稅從十幾億元到2013年達到133億元。2013年全行人均資產、人均利潤、網均資產、網均利潤都是全國的第一名,不良資產撥備率達到378%,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0%多,撥貸比達到3.18%。以上數據是在2013年末將全部逾期欠息貸款劃為不良貸款后的結果。我當時只是想蔡國華董事長和畢繼繁行長剛到恒豐銀行,一是為了留點家底以便以豐補歉,二是為他們開展工作打個基礎。我真的很愛這個銀行,所以在我身體不好的情況下提出了辭去行長的職務,主要是怕耽誤工作。
說實話,我是很愛這個銀行的,她畢竟有我27年的奮斗和心血,我無論在任何場合見到恒豐銀行的在崗員工,都會對他們說,一定要在組織領導下努力工作,發揚恒豐銀行的優良傳統,把恒豐銀行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但是,現在把恒豐銀行經營效益下滑、職工降薪和對我個人的誹謗、誣陷和諸多的不實之詞強加到我身上,我是不會答應的。我也會向黨委、政府說明情況,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依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已經委托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王令律師代為處理。
欒永泰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二:
律師函
煙臺市委、市政府、恒豐銀行:
悉聞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先生正組織恒豐銀行萬名員工簽署《致黨和政府的公開信》,對恒豐銀行原行長欒永泰先生進行人身攻擊與安全威脅。欒永泰先生十分震驚,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王令律師發布律師函如下:
一、恒豐銀行《致黨和政府的公開信》嚴重失實。
該公開信描述“欒永泰不斷捏造輿論事端,以個人爆料的形式利用網絡媒體發表了數篇嚴重失實報道并偽造證據,對恒豐銀行進行惡意誹謗和肆無忌憚的攻擊,妄圖干擾司法程序、破壞金融秩序、拖垮恒豐銀行改革進程,甚至進一步摧毀恒豐銀行,以達到欒永泰及其利益團伙不可告人的險惡目的和謀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圖”。該描述是完全失實的。
1、欒永泰先生并非“恒豐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媒體曝光事件的爆料人,其本人僅僅是在被動接受采訪的時候,如實回答曾接受恒豐銀行董事長發放的工資及獎勵2000萬元。并且,欒永泰先生在接受采訪的時候,并未提及其他人所獲款項。有關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先生領取3850萬元公款的報道,欒永泰先生并非消息源和爆料人。
2、欒永泰先生沒有如公開信所稱的“對恒豐銀行進行惡意誹謗和肆無忌憚的攻擊”的行為?!昂阖S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媒體曝光事件是輿論監督事件,絕不可將其性質轉化為欒永泰先生的過錯。
3、欒永泰先生絕無公開信指責的“妄圖干擾司法程序、破壞金融秩序、拖垮恒豐銀行改革進程,甚至進一步摧毀恒豐銀行”的行為。事實上,欒永泰先生與恒豐銀行無任何利害相關的司法程序,也不可能影響任何司法程序。欒永泰先生自從部隊轉業以來,數十年奮斗在恒豐銀行的工作崗位上,從一般員工到支行領導、總行行長直至退休,陪伴和見證了恒豐銀行的成長。作為老恒豐人,既深受恒豐培養而成長,也對恒豐銀行懷有深厚感情,不可能做出對恒豐不利的事情。
4、公開信指稱的“欒永泰及其利益團伙不可告人的險惡目的和謀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圖”亦無事實依據。欒永泰先生自退休后,除正常領取退休金,與恒豐銀行并無利益牽連。恒豐銀行公開信中關于“利益集團、險惡目的、謀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圖”的表述純屬捏造、誹謗。
二、“恒豐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媒體曝光事件是媒體輿論監督行為,不可將其莫須有罪責強加于欒永泰先生。
如前所述,媒體曝光事件,是輿論乃至公民履行正當權利的一種方式。欒永泰先生并非爆料人,僅僅就自己知情的一小部分事實,接受了媒體采訪。“恒豐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事件是否存在、是否屬實、如何定性取決于黨紀和司法部門的調查結論。而絕不可混淆視聽,將該事件強加為欒永泰先生所謂的別有用心,將輿論對貪腐事件的曝光監督轉化性質。
三、《致黨和政府的公開信》嚴重侵害了欒永泰先生的合法權益,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
公民的名譽權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侵害?!豆_信》捏造事實,充斥文革語言地進行人身攻擊,并以向中央省市各級領導的形式發出,不僅客觀上是對黨委政府的倒逼,也實質上侵害了欒永泰先生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庇纱丝梢?,舉報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而與一切腐敗現象做斗爭是共產黨員的基本要求?!昂阖S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雖非欒永泰先生爆料,但鑒于蔡國華先生的所作所為,欒永泰先生將在今后有權行使公民權利和踐行黨員義務,依法依規向組織上反映情況。
鑒于《致黨和政府的公開信》嚴重失實,鑒于該公開信嚴重侵害欒永泰先生的合法權益,并鑒于事態發展威脅到欒永泰先生的人身安全,受欒永泰委托,本律師要求恒豐銀行相關責任人立即停止侵權,并請求煙臺市委市府督促恒豐銀行相關責任人停止侵權,我方保留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特此致函,盼予重視。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責任編輯:張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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