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央行:允許現金管理類產品依法合規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

銀保監會、央行:允許現金管理類產品依法合規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
2021年06月11日 15:59 銀保監會

  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來源:辦公廳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的監督管理,促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業機構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意見,并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在投資集中度方面,采納市場機構反饋意見,結合監管實踐和貨幣市場基金監管規定,將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從“合計不得超過10%”調整為“合計不得超過20%”。在過渡期設置方面,比照《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過渡期順延1年的精神,將過渡期截止日設定為2022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

  對于市場機構提出的擴大投資范圍、放寬估值核算規定、降低監管標準等意見,考慮到不符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要求,并且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管要求不一致,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防范監管套利,此類意見未予采納。

  制定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銀行或理財公司理財產品。2018年4月27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資管新規,明確了資管產品的統一監管規則,要求資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2018年7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規定過渡期內,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首次提出現金管理類產品概念,要求進行嚴格監管,并允許此類產品在一定條件下采用攤余成本計量。

  根據資管新規及其補充通知、《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專門制定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規定,細化監管要求。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產品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自2018年7月補充通知發布以來,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增長較快。

  制定《通知》是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運作,防止不規范產品無序增長和風險累積,穩定市場預期,推動業務規范可持續發展。

  、《通知》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充分借鑒國內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制度,確保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促進公平競爭,防范監管套利。二是明確長期制度安排,促進相關業務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通知》充分考慮機構承受能力,審慎設置過渡期,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消除不確定性,防范銀行在過渡期結束前集中拋售資產出現斷崖效應。三是細化現金管理類產品管理要求,防范單體機構和系統性風險。《通知》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標準,強化業務規范管理,增強銀行理財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推動銀行存量業務有序整改和理財公司潔凈起步,避免業務無序發展,防范潛在系統性風險。

  、《通知》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規定產品投資范圍。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規定投資集中度要求。分別對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主體評級低于AAA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通知》流動性和杠桿管控方面有何規定?

  一是加強投資組合流動性管理。規定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下限和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二是加強杠桿管控。要求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三是加強久期管理。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四是強化投資者分散程度。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要求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對前10名投資者集中度超20%及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進一步提高投資組合久期、流動性資產持有比例等監管要求。五是加強融資交易管理。要求加強產品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采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等。

  、《通知》在估值核算方面有哪些規定,對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有何規定?

  《通知》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產品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銀行理財公司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影子定價,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公允性進行評估,并根據影子定價和攤余成本法確定的資產凈值之間的偏離程度,采取相應調整措施。

  《通知》充分借鑒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與其風險準備金掛鉤的做法,同時結合理財業務現實情況,合理設定使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上限。銀行方面,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理財公司方面,同一理財公司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理財公司成立初期,未積累足夠風險準備金之前開展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模,銀保監會將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參考了目前銀行理財公司業務現狀,避免對現有業務運作產生重大影響。

  、《通知》在認購贖回和銷售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加強認購贖回管理。對于產品認購,要求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合理控制產品投資者結構;對于產品贖回,要求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針對具體情形明確強制贖回費用、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措施。二是加強銷售管理。銷售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

  八、《通知》在支持銀行補充資本方面有何政策安排?

  《通知》允許現金管理類產品依法合規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對于存量,銀行及理財公司應以《通知》發布日為基準時點,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嚴格鎖定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的存量銀行永續債、二級資本債,允許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資不合規資產。對于增量,依據會計準則界定為債性,且剩余期限、評級等滿足《通知》各項要求的銀行資本補充債券,現金管理類產品可以合規投資。此外,《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已將債性的銀行永續債認定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銀行及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均可合規投資。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門將繼續在完善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市場化機制建設等方面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優化市場定價機制,引導保險資管、養老理財等長期資金合理對接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增量發行需求,提升市場廣度和深度

  、《通知》關于過渡期有何安排?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理財公司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合理設置過渡期,根據存量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組合實際情況,比照資管新規過渡期順延1年的精神明確過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

  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銀行理財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通知》發布實施后,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將督促銀行及理財公司根據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推進合規新產品發行,促進新老產品有序銜接實現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范轉型和平穩過渡。

  附: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20號

  各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理財公司: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的監督管理,促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者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在產品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等類似字樣的理財產品視為現金管理類產品,適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知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現金管理類產品運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現金;

  (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四)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管理類產品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五)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債券的信用等級應當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應當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應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還需結合內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和認定。

  三、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相關金融工具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的除外。

  (二)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所有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本款所稱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30%,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除外;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四)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五)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現金管理類產品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本機構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告知托管機構,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各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確保持有足夠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其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于該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

  (二)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于該產品資產凈值10%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債券買入返售、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以及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者交易的債券等由于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

  (四)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三)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五、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本通知所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投資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六、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于金融資產估值核算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凈值。在確保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能夠公允地反映投資組合價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攤余成本法對持有的投資組合進行會計核算,但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披露該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對產品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現金管理類產品價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該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應當在銷售文件中約定。

  現金管理類產品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應當采用影子定價的風險控制手段,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暫停接受認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產品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前款所述情形及其處理方法應當事先在銷售文件中約定并進行信息披露。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的偏離度=

  。其中,NAVs為影子定價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NAVa為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

  七、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銷售文件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認購。

  當日認購的現金管理類產品份額應當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該產品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現金管理類產品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該產品的分配權益,銀保監會認定的特殊現金管理類產品品種除外。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流動性風險控制制度,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當日單個產品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超過現金管理類產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該現金管理類產品財產。商業銀行、理財公司與托管機構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現金管理類產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上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事先在銷售文件中約定。

  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銷售文件中約定,單個產品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該產品總份額10%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八、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現金管理類產品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該產品總份額50%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

  (二)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三)不得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會計核算,或者80%以上的資產應當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者集中度實施嚴格的監控與管理,根據投資者集中度情況對投資組合實施調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現金管理類產品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二)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現金管理類產品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現金管理類產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資者合計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托管機構,托管機構依法履行投資監督職責。非因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一)(二)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單只現金管理類產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該產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投資者超過該產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前10名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現金管理類產品存續期間,如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產品份額達到或者超過該產品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比、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風險等信息,銀保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商業銀行、理財公司銷售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

  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根據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業務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相關業務的各類風險,確保現金管理類產品管理規模與自身的人員儲備、投研和客戶服務能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相匹配。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類產品壓力測試制度,針對單只現金管理類產品,合理審慎設定并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審慎評估各類風險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影響,壓力測試的數據應當準確可靠并及時更新,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制定有效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急計劃,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產品贖回需求。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同一理財公司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銀保監會可結合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合規運作情況、風險管理水平與認購贖回機制安排等,適時調整上述比例。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審慎設定投資者在提交現金管理類產品贖回申請當日取得贖回金額的額度,對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只產品單個自然日的贖回金額設定不高于1萬元的上限。

  十一、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加強現金管理類產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風險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實施盡職調查和準入管理,設置適當的交易限額并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質押品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確保其能夠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融資交易的質押品需求,并且能夠及時向相關交易對手履行返售質押品的義務。現金管理類產品與相關交易對手開展買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質押品應當與銷售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渡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

  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按照《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相關要求實施整改。

  過渡期結束之后,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十三、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適用本通知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5月27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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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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