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青金復〔2024〕94號
青島銀行:
《青島銀行關于市北第二支行開業的請示》(青島銀發〔2024〕964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開業,營業場所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寧安路166-1號、166-2號、166-3號。
二、核準該機構業務范圍為:經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有行政許可權的機構批準并經上級行授權辦理的業務。
三、你行應自收到本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手續到我局領取金融許可證,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稅務登記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個月內向我局報告相關情況。
四、該機構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我局提出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本批復文件失效,由我局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
此復。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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