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 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43萬余元;
-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離職后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100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周清玉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shù)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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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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