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15年 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受賄案一審宣判

獲刑15年 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4年11月05日 17:00 央視

  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 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43萬余元
  •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離職后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100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周清玉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shù)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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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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