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扎實開展行風建設三年攻堅行動,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建立“守護品牌”“守護地理標志促進鄉村振興”常態化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守護知識產權”“鐵拳”專項執法行動,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屯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屯昌屯城傳之奇酒吧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6月25日,屯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屯昌屯城傳之奇酒吧銷售侵犯“Hennessy”注冊商標專用權洋酒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權“Hennessy”系列酒142瓶,罰款18萬元。
第890628號“Hennessy”商標是法國軒尼詩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10月27日。
2024年6月3日,屯昌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權利人舉報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在該店貨架以及倉庫內發現“Hennessy”系列洋酒共計142瓶。經權利人現場辨別,上述洋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屯昌縣市場監管局同日立案調查并查扣上述洋酒。經廣州市史迪斯企業顧問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產品的外觀包裝等方面與商標注冊人的原廠產品不符,均為侵犯法國軒尼詩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當事人未落實索證索票制度,未建立進貨臺賬及銷售臺賬,且無法說明商品進貨來源,上述商品貨值為12629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屯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東方新街椰香特產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8月20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東方新街椰香特產超市銷售侵犯“劍南春”“國窖”“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劍南春白酒4瓶、國窖1573白酒(經典裝)8瓶、貴州茅臺酒(飛天)20瓶,罰款12.3392萬元。
第1047165號“劍南春”商標是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7月6日。第7351360號“國窖”商標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第54559385號“茅臺”商標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2023年9月22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東方市市場監管局對東方新街椰香特產超市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超市一樓隔間倉庫放有4瓶劍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8瓶國窖1573白酒(酒精度:52%vol),在二樓倉庫放有20瓶貴州茅臺酒(飛天)(酒精度:53%vol)。經權利人現場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白酒無論是產品規格還是外包裝顏色、圖案、文字,與其所侵權的商品外包裝整體外觀形象高度相似,系侵權商品。經立案調查,上述商品貨值為77120元,隨即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4年7月25日,東方市公安局認為當事人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將本案退回移送單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昌江石碌桔榮益禾堂奶茶店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5月24日,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昌江石碌桔榮益禾堂奶茶店侵犯“益禾堂”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7.6萬元。
第23148222號“益禾堂”商標是武漢熠匯飲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3類“茶館、流動飲食供應”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2024年1月22日,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昌江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立案調查。當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開始營業,主要從事各類奶茶、果汁等食品經營,未經權利人許可情況下,在店鋪門口標牌、店內懸掛的產品圖片、菜單、員工制服上使用與“益禾堂”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樣。(2021)瓊0107民初4244號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仍未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益禾堂”注冊商標近似字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王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復合肥料案
2024年1月25日,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王某某銷售侵犯“阿康”注冊商標專用權復合肥料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2萬元。
第1380090號“阿康”商標是阿康公共股份公司在第1類“化學肥料、混合肥料”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4月6日,北京永盛豐農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被許可使用。
2023年11月8日,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樂東抱由珍玲肥料店開展現場檢查,在其鋪面里發現22袋自當事人處購得的阿康牌復合肥料。經北京永盛豐農資有限公司辨認,上述復合肥料為侵犯第1380090號“阿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共銷售上述復合肥料60袋,銷售金額為10200元,且不能提供進貨憑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五、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瓊山分局查處海南群宏包裝有限公司未經授權使用“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紅毛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案
2024年9月19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瓊山分局依法對海南群宏包裝有限公司銷售外包裝突出印制“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紅毛丹”字樣的水果紙箱侵犯地理標志權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海南保亭紅毛丹”“保亭紅毛丹”“海口火山荔枝”紙箱432個,罰款2萬元。
第30674567號“海口火山荔枝”商標是海口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在第31類“荔枝(新鮮水果)”商品上的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第16071175號“保亭紅毛丹”商標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業服務中心在第31類“紅毛丹”商品上的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4月27日。
2024年8月2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瓊山分局根據省局交辦線索,對海口南北水果市場C區51號店鋪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店內320個水果包裝箱上印制的“海南保亭紅毛丹”字樣、42個水果包裝箱上印制的“保亭紅毛丹”字樣與“保亭紅毛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字樣相同并突出使用;70個水果包裝箱上印有“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圖案,并標注“產自萬年火山;富都硒福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等文字。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授權許可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海口市場監管局瓊山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六、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萬寧禮紀樂億文具玩具商行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2024年4月28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萬寧禮紀樂億文具玩具商行銷售假冒專利的華飛智能神奇鉛筆王產品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
2023年12月19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移送線索,對萬寧禮紀樂億文具玩具商行涉嫌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行為開展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華飛智能神奇鉛筆王產品外包裝上標有“專利號:ZL201520010826.6”,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該專利號于2017年3月1日的登記狀態為“專利權的終止”。當事人購進的上述5盒產品均未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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