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式惡意維權,司法說不!

“知假買假”式惡意維權,司法說不!
2024年08月22日 00:27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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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對買家通過“知假買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平衡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有利于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8月21日發布,自8月22日起施行。司法解釋在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的同時,也回應食品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的訴求,對“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予以規制,明確懲治違法索賠。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通過適用“退一賠三”“退一賠十”等懲罰性賠償,促進食品藥品領域生產者、經營者合法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司法解釋的主線。

  而需要得到法律保護的,除了消費者,還有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后者面臨的突出問題、迫切期待,也得到了司法解釋的關切和回應。這主要體現在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的規制。

  “知假買假”并非法律概念,指的是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

  多年以來,社會各界對是否應該支持“知假買假”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知假買假”者主觀動機或許不純,但在客觀上達到了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的效果,對“知假買假”應依法保護,而不應過分苛責。

  在食品藥品市場并未完全凈化的現實下,這種觀點有一定合理成分。但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一些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在利益驅動下“知假買假”,動輒惡意高額索賠,在一定程度上沖擊、影響了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秩序,對經濟社會持續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對“知假買家”做出必要規制的呼聲日高。

  基于上述現實,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高額索賠作出一定規制。司法解釋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的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也就是說,對于“知假買假”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既不因其牟利目的而完全不支持,也不是買多少都支持,而是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這樣的“分寸”,既懲罰了商家的“貨假”,也對買家通過“知假買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平衡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有利于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對于購買者“知假買假”,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如果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能證明購買者“知假買假”,將承擔不利后果。

  司法解釋對食品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平衡保護,還體現在明確懲治違法索賠?,F實中,個別人利欲熏心,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以此違法索賠。

  比如,有人夾帶過期食品進商店,購買后向經營者索賠;有人篡改食品藥品生產日期進行索賠,違法手段不一而足。

  違法索賠嚴重擾亂正常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合法權益。與“知假買假”高額索賠的“惡意”相比,違法索賠是一種更大的“惡”,應受到更嚴厲的懲治。

  為此,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制造假象違法索賠的,法院除了駁回其訴訟請求,對于涉嫌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明確違法索賠的“高壓線”,讓意欲以身試法者對于行為有明確預見,及早打消違法索賠的企圖。

  因此,司法解釋既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依法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既依法保護維權行為,又依法懲治違法索賠行為;既促進經營者守法經營,又倡導購買者誠信維權。每個人、每個市場主體根據司法解釋知曉法律后果,法院依此斷案,將實現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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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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