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晚間,東北證券發布與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敦化農商行”)的涉訴公告。
東北證券稱,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9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于本《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敦化農商行293,586,032.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3,586,032.90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償付之日止)。
根據判決書,2021年5月19日,原告敦化農商行以東北證券作為“東北證券長盈4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長盈4號”)管理人,在該產品設立、募集和存續過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導致敦化農商行遭受重大損失472,149,930.82元為由,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東北證券公告稱,“東北證券長盈4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長盈4號”)由公司作為管理人于2013年發起設立,委托人為恒豐銀行南通分行。產品設立后,委托人指令公司與吉林昊融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協議》,投資3億元用于受讓昊融集團持有的8,000萬股吉恩鎳業股票收益權。后恒豐銀行南通分行將“長盈4號”資產受益權轉讓給敦化農商行。
2017年4月,因昊融集團在“長盈4號”到期后無法按期支付回購本金和溢價款,敦化農商行以昊融集團和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判決公司以案800萬股吉恩鎳業股票被處置時價格為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訴訟案件終結。
東北證券稱,本次訴訟判決為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暫時無法預計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東北證券成立于2000年6月,前身為吉林省證券公司,于2007年8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就在一個多月前,東北證券因豫金剛石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被深交所予以處罰。9月27日,深交所公告表示,因在豫金剛石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存在多方違規,東北證券被深交所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5名保薦代表人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豫金剛石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長期系統性造假的典型案件,受到市場和監管層高度關注。
在收到深交所罰單之前,今年6月,東北證券及相關人員已被證監會處罰。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88.68萬元,并處以三倍罰款,合計罰沒金額754.72萬元;5名責任人員被給予警告,處以5萬-20萬元罰款不等。
受該處罰影響,東北證券在隨后證監會公布的最新一期證券公司“白名單”中,成為4家被調出“白名單”的一員。
此前披露的2023年三季報顯示,東北證券營業總收入為48.55億元,同比增長22.3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5.52億元,同比增長116.50%。
值得注意的是,東北證券2022年實現營業總收入50.77億元,同比下降32.10%;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31億元,同比下降85.78%。換言之,本次判決東北證券對敦化農商行的賠償款將超過其去年全部凈利潤。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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