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1月8日訊(記者 郭子碩)近日兩家消費金融公司因催收管理領罰單。
11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杭銀消費金融)因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貸款利率風險定價機制落實不到位被罰款55萬元。
信用中國官網也于近日披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陜西監管局10月30日對陜西長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下稱陜西長銀消費金融)開具罰單。由于對合作機構催收管理不完善,陜西長銀消費金融被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35萬元。
兩家機構因委外催收管理被罰,監管對相關的審核標準更嚴了?對此,有業內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該部分業務的考核標準沒有變化。從檢查到罰單落地存在一定時間。相關罰單估計是歷史問題。但各家機構的問題差異較大,處罰力度也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監管首次對“貸款利率風險定價機制落實不到位”事項開具罰單。
“這兩張罰單都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較強關聯?!币子^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咨詢顧問蘇筱芮表示,“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主要是指貸后環節。此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規范催收行為,依法依規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加強催收外包業務管理,委托外部機構實施催收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債務人。《管理辦法》附上了銀行保險機構委托外部機構催收過程中的一些禁止性情形,消金機構或觸發了其中的禁止性情形,進而收到罰單。”
回顧2023年,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處罰事由成為消費金融公司被罰的主要原因。除對合作公司的催收管理不到位外,消費金融公司常見的處罰事由還有消費信貸資金用途流向管理不規范、違反征信管理規定等。
比如,5月,哈爾濱哈銀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因違反征信管理相關規定,被處罰58萬元。此前8月,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貸款三查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被罰款20萬元。
對于持牌消費金融的合規建設,蘇筱芮建議,一是機構需要提升合規意識,建立基本合規制度,暢通跨部門協作,明確分工的同時將責任落實到人;二是機構要從貸前、貸中、貸后全面梳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的工作環節,強化內控管理的同時,加大對外包合作機構的日常巡檢;三是機構要重視消費者的溝通與投訴,通過消費者的反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問題積重難返而喪失消金市場的口碑。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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