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9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
《通知》明確,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于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會議以來,圍繞“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政府相關部門不斷出臺支持政策。業內專家指出,本次金融監管總局文件的出臺,是立足行業自身發展規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創新實踐。
“風險因子跟資本計量里的風險權重意思差不多。”保險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對保險公司而言,風險因子的降低意味著資本占用將更少,保險公司可支配的資金運用空間也就更大,也就是說,增量險資入市空間將進一步被打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于澤對記者表示,以人保財險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為例,調整落實后,最低資本將下降16億元左右,“有利于我們進一步加大對滬深300指數成份股、REITs、國家戰略新興產業未上市股權的投資,持續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的發展。”
保險資金在國內A股市場投資規模接近3萬億元,是中國資本市場中重要的“壓艙石”和“穩定器”。此次《通知》指出,要將保險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35%提高至40%;同時,針對符合條件的非基礎資產,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范圍。
“長期以來,面對無風險利率下行趨勢,加大權益資產配置一直是保險資金運用的必然選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首席投資官王軍輝對記者表示,上述政策的優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的核心資本,進而間接釋放權益資產的配置空間。
同時,大幅提高長期保單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也有利于從監管層面鼓勵壽險公司承保長期保單、堅持長期經營。
除了對保險公司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引導,此次《通知》還增強了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差異化、精細化,進一步支持中小保險公司成長。
《通知》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要求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1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管理的核心之一,償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險公司資本水平的重要監管指標。
中意人壽總精算師管培表示,此次調整事實上針對不同規模公司匹配不同的特征系數,相對于大型公司,適當下調中小公司的資本要求,中型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小型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該政策的推出,預計中小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將提高13~18個百分點。”安華保險財務負責人、首席投資官張青松對記者表示。
管培認為,很多中小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大都沒有經歷過完整的經濟周期。近幾年馬太效應日益明顯,考慮到不同保險公司的規模和發展階段差異,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給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發展空間。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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