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規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及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隱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張某多次接到某銀行催收其子的信用卡欠款電話,遂以該銀行侵犯個人信息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銀行及其信用卡中心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公證費4080元。
原告張某訴稱,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金融公司數次撥打其手機號,催收其子的信用卡還款。但其和兒子都從未向該銀行提供過身份信息及手機號碼,該手機號碼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聯系,從公開渠道無法獲取。銀行信用卡中心獲取的信息涵蓋個人隱私的內容,侵犯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此外,銀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實施變相催收,嚴重破壞公民安定、安寧的生活環境。故起訴要求銀行及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公證費4080元、精神損失費1元。
銀行及信用卡中心共同辯稱,銀行是從張某之子申請信用卡所填信息中獲取到張某信息,系合法收集信息,未侵犯張某隱私權,未向社會公開其手機號,撥打電話是正常催收信用卡欠款,系合法催收。銀行沒有把信息泄露給金融公司,與金融公司是監管允許下的委托催收關系。
金融公司辯稱,公司根據催收外包協議為銀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催收服務,在無法聯系到張某之子的情況下,共向張某撥打電話6次均未接通。本公司不存在惡意催收、干擾生活的行為,亦未侵犯隱私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的涉案手機號碼屬于其個人信息,其述稱該手機號碼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聯系,從未向社會公開,現無證據證明該號碼已對外公開,故該號碼屬于張某的私密信息,應作為隱私予以保護。該手機號碼雖為張某之子辦理個人信用卡時所預留,但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該手機號碼,系自行對客戶信息進行關聯,張某并未提供該號碼用于催收他人欠款。即便依據與張某之子領用合約條款約定,可通過其親友轉告催繳欠款信息,但張某之子也未主動預留該手機號碼。特別是銀行信用卡中心未經張某同意利用其手機號碼催收他人欠款,違反了相關監管規定,構成對張某信息的違法使用。
法院另查明,為催收欠款,銀行信用卡中心撥打張某手機13次,其中3次撥通并進行了溝通。張某主張其因手機號碼被頻繁撥打感到憂慮和心情緊張,安定、安寧的生活環境受到破壞,符合社會一般認識,存在損害后果。
銀行信用卡中心頻繁撥打手機號碼的行為顯然與張某的安寧生活被侵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銀行信用卡中心利用該手機號碼催收他人欠款,已超出正常合理范疇,領用合約條款并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對于可能給對方帶來的侵害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故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隱私權,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與金融公司系委托關系,金融公司雖亦撥打了該手機號碼,但系通過某銀行系統功能撥打,且均未能接通,故該公司的撥打行為尚未獨立構成對張某信息及隱私權的侵害,金融公司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因某銀行信用卡中心非獨立法人單位,故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與某銀行應連帶承擔責任。張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受損害達到嚴重程度,故駁回了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規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及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隱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在大數據時代,各類服務提供者收集了用戶的大量個人信息,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超出授權范圍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較為常見,由此也引發了相關訴訟。
本案糾紛中即由對個人信息的不當使用所引發,某銀行雖通過合法渠道獲取了張某的手機號碼,但其對信息的使用超出了張某的授權范圍,且使用該信息的方式侵擾了張某的生活安寧,因此同時構成對張某個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的侵害。
原標題:信用卡中心頻繁撥打欠款人之父電話“催債”
北京海淀區法院判決某銀行及信用卡中心侵犯隱私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1月11日第3版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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