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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助于公司或者是金融機構破產的概念接管當地政府』
魏加寧:一旦地方政府還不起債怎么辦呢?一是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制訂財政重建計劃,必須要壓縮財政預算,減少經費開支;二是可以借助于公司或者是金融機構破產的概念由上級政府來接管當地財政,比如說某個地方財政破產了,還不起債了,中央政府就接管當地的財政,然后完全按照規定的最低標準進行開支;三是上級政府派員接管當地政府,暫時中止當地的民選官員的工作,直到財政重建完成等等。可以用這樣的一些方式來對待地方政府破產。
宋立:地方政府不可能破產,因為各級地方政府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分支機構”,哪里有分公司破產的道理。要能破產的話就沒有“或有債務”一說了。
『動態地看,中國的方向就是地方自治』
魏加寧:看問題有一個靜態和動態的問題,如果靜態看我們什么都做不了;動態地看,中國的方向是什么?我覺得就是地方自治。從國際趨勢來看,聯邦制國家是在加強中央集權,如美國;而單一制國家反而是在往地方自治的方向走,如日本、法國。這說明兩種極端的體制都不是最好的。
林雙林:目前在中國地方政府破產可能辦不到,地方政府發債可以先發一些不會導致地方財政破產的債。而且從制度建設看來肯定是要有懲罰性的措施。
『關鍵是要有一個地方政府財政破產條例』
曹思源:發行債券需要做好一些制度性的準備工作,其中之一是地方政府財政破產制度。破產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經濟秩序,因為只要有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就有還得起債與還不起債這樣兩種可能性。還不起的時候,就要有破產程序。這需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沒有涵蓋個人,沒有包括事業單位,也沒有包括政府。現在馬上要搞一部政府破產法恐怕不容易,馬上修改現行的破產法,使之適用于所有債務人,恐怕也做不到。
這就需要有一個變通措施,既不妨礙發債券,又有利于處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問題,關鍵是要有一部《地方政府財政破產暫行條例》,先試行一段時間,人大覺得成熟了就可以合并到現行破產法中去。因為一個國家的破產制度應該是一套完整的制度。
為了保證政府債券的發行,可由發行債權的地方政府(債務人)的上級人民政府組建一個債務協調小組。一旦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便由這個債務協調小組主持,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商,達成一個破產處理的方案。
從動態看,現在辦不到的事很可能在下一個階段就能夠辦到。1985年我在國務院辦公廳擔任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時,有的領導同志,打死他也不相信社會主義國家能夠制定破產法。我們起草的破產法草案,1986年1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198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頭尾也就花了兩年時間。所以說,時代需要的東西,是呼之必出的。我提議今天參加討論的諸位醞釀成立一個起草小組起草《地方政府財政破產暫行條例》。當然這是民間的,最后通過某種程序貢獻給某個機關,或是國務院,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爭取成為立法的一個預案。今年不行明年,明年不行后年,我看不需要3年,就能夠把這件貌似不可能的事情變成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