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給了地方政府調整財政的權利,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將會有很大的影響』
林雙林:如果給了地方政府調整財政的權利,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將會有很大的影響。目前地方政府的預算要由中央審批,要受到中央的制約,因為中央有決算補助,地方不能發行債務彌補赤字。但是如果給了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權利的話,地方政府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了。就像1980年代的時候,地方政府預算外財政很大,自己創收自己用。
誰是合格“選手”
Who's Qualified for the Game ?
『有發債資格的應以省市自治區這一級政府為主』
許均華:誰有資格發債?關鍵是看用什么來償還債券的本息。一是地方政府本身可以作為發債的主體,用每年的財政收入作為償還債券本息的資金來源。還有一種是以地方公用事業公司或者負責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作為發債主體,用所投資項目產生的現金流償還債券本息的資金來源。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有發債資格的應以省、直轄市、自治區這一級政府為主。
地方政府發債還有一個規模的問題。一個地方政府發債的規模肯定要受其承債能力的約束。如何確定地方政府的承債能力,這是個馬上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規模還必須納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總的舉債規模之中。
『地方政府債要用作資本而不是彌補經常性財政收支缺口』
吳方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研發部主任):把個人所有的資本變為社會所用的資本是一個正確的發展方向,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贊成進行地方政府發債的探索。
不能籠統地談地方政府能不能發債或者是整個國家能不能發債,必須明確發債干什么。歷史上經濟學家對發行國債有支持的、有反對的,例如亞當?斯密等人就是反對國家發債的,而穆勒、迪策耳等人則相反。但仔細分析他們的觀點,實際上都是有道理的,亞當?斯密反對發行國債,是怕用國債彌補財政赤字,會助長統治者的奢靡浪費而妨礙資本的形成,而穆勒、迪策耳贊成發債,是說如果國債的發行不傷及資本,并用作資本,則發債是一個好事。歷史的經驗反復證明,政府發債利弊的關鍵在于政府債券的用途,應用于資本性的、帶有正外部性的項目,因為這些項目可以帶動民間投資,帶動經濟發展,促進稅收增長,形成良性循環。反之,如果政府發債用于“人吃馬喂”,則是不可持續的。
地方政府債要用作資本而不是彌補經常性財政收支缺口,這個非常關鍵,這是個基本原則。當然,地方政府舉債還要有一些具體條件,才能保證“用得對,還得起”。例如:一是要有健全的地方人大審議和問責機制;二是要有中央的統籌及明確的產業政策指引;三是要有適于使用債務資金且有現金流的投資項目。此外還可考慮設置單獨的預算。
『保障性住房是適合舉債的項目』
吳方偉:如果要進行發債試點的話,理想的情形一是要對應優質項目,二是要有現金流,最好所形成的資產本身還有一定的流動性。反正一句話,就是讓方方面面,特別是投資人放心,是還得了的,是有好東西做支持的。例如,可發行地方債投資建設一類特殊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房不在其中)。這里說的這種保障性住房屬于產權歸政府,但居者有長期使用權但須躉交租金的房子。政府能在若干年內回收建設成本,同時能在居者經濟條件具備時,根據其請求轉租為售進而獲得差價收入。這種民生項目既是優質資產,又有較大的現金流,同時還可迅速帶動鋼鐵、建材、裝修等行業的增長,可能是適合舉債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