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造謠女子出軌快遞員 不能道個歉就了事

惡意造謠女子出軌快遞員 不能道個歉就了事
2020年12月16日 00:01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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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惡意造謠女子出軌快遞員 不能道個歉就了事

  □ 每經特約評論員 舒圣祥

  時隔四個多月,“女子取快遞遭人偷拍并被造謠出軌快遞員”一事再次引發關注。吳女士稱,自己因此事被“社會性死亡”,至今找不到工作,而造謠者道歉并無誠意且拒絕賠償。造謠者卻認為,吳女士提出的賠償不合理,自己接受了相應處罰并已經道過歉。吳女士表示,已請律師提起刑事自訴,“絕不退縮,絕不和解”。

  偷拍吳女士在小區快遞點取快遞的照片,再自導自演配上露骨的聊天記錄,將無冤無仇的陌生女性,描繪成獨自在家帶孩子的“小富婆”,兩次主動勾引快遞小哥偷情的“風騷少婦”……造謠者編造的引人遐想的“香艷劇情”瞬間發酵,從吳女士小區業主,到其領導、同事、朋友都在議論,甚至還有國外網友發來信息罵她。

  造謠者鍵盤一敲,信謠者隨手一轉,給受害人帶來的,卻是難以忍受的被“社會性死亡”。除了侮辱性的惡意信息和周邊人的異樣目光,出現抑郁癥狀的吳女士還被公司勸退,至今沒找到工作,遭受了精神和物質的雙重傷害。反觀造謠者,被行政拘留9天之后,很快回歸正常生活,生意繼續做,班繼續上,并且已在準備結婚。

  兩相對比不難發現,互聯網傳播模式下,造謠者的造謠成本很低,受害人的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卻呈幾何倍數增長。這是嚴重不公平的,網絡不應該成為違法者的樂土,謠言不僅止于智者,更要止于法律。新出臺的《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但在實踐中,受害者維權成本依然很高,得到的賠償依然很少。

  吳女士提出的經濟賠償,每個施害者才5萬多元,主要是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并不包含名譽損失費、精神損失費,但施害者依然覺得“不合理”。這說明,在網絡造謠者心中,無緣無故造謠害人,導致他人被“社會性死亡”,都只是“小事一樁”,事后說聲抱歉就行,此外無需承擔任何代價。

  糟糕的是,實際害人成本,很多時候真就這么低,讓網絡造謠者有恃無恐。要不然,真沒法理解,又不是受人之托收了黑錢,要去害一個人;哪來的動機,如此惡意滿滿地大肆造謠,禍害無冤無仇的陌生女子?說是開玩笑,可哪有這么開玩笑的?

  這不是開玩笑,這已觸犯刑法。刑法規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誹謗罪。只不過,誹謗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特殊情形,告訴的才處理。此案中,行為人惡意虛構并散布女子出軌快遞員情節,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造成社會惡劣影響,已涉嫌構成誹謗罪。吳女士當然有權提起自訴,法院理應受理。

  “社會性死亡”后果嚴重,不能對造謠者輕易放過。惡意造謠害人,不是道個歉就行的事,必須依法嚴懲,情節嚴重的,就應該讓他去坐牢。惟其如此,網絡才能成為守法者的網上家園,而不是造謠者隨意害人的法外之地。

  吳女士希望自己的維權,對其他懷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懾作用,給類似受害者依法維權提供一點借鑒。對她的“絕不退縮,絕不和解”,我們要旗幟鮮明地支持。對不法之徒就要狠一點,普通人才不至于無緣無故被“社會性死亡”。

  好在12月14日,余杭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通報,2020年10月26日,自訴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余杭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責任。

  余杭法院依法進行了立案審查,在審查期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通知自訴人補充提交證據材料,并由余杭法院依職權調取了與本案有關的行政處罰材料。同年12月11日,訴訟代理人向余杭法院補充提交了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經審查,本案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余杭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最終結果如何,讓我們試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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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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