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伙非法偽造上千3D頭像“騙過”支付寶 獲利也獲刑

一團伙非法偽造上千3D頭像“騙過”支付寶 獲利也獲刑
2020年02月17日 22:32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一團伙非法偽造上千3D頭像“騙過”支付寶,獲利也獲刑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刑事裁定書,引起業內關注。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余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史某、馬某、劉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浙0881刑初10號刑事判決。

  原判認定,2018年7月份開始,被告人張某、余某等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已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使用軟件將相關公民頭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頭像,從而通過支付寶人臉識別認證,并使用上述公民個人信息注冊支付寶賬戶。張某、余某等人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取支付寶提供的邀請注冊新支付寶用戶的相應紅包獎勵(包括邀請新人紅包、通用消費紅包、花唄紅包等)。

  具體來說,2018年7月份開始,張某雇傭姚某(另案處理)在其位于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內工作,使用其購買的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注冊支付寶賬號,并使用軟件將公民頭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頭像,從而通過支付寶人臉識別認證。張某、姚某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取支付寶提供的邀請注冊新支付寶用戶的相應紅包獎勵,每個新注冊支付寶至少可以獲取28元收益。從2018年7月份至今,張某共使用他人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注冊成功至少547個通過人臉識別認證的實名支付寶賬戶,從中非法獲利15316元。其中姚某涉及注冊成功支付寶賬戶有239個,非法獲利6692元,個人非法所得2000元。

  2018年8月份開始,張某教授余某制作3D頭像通過支付寶人臉識別認證的技術,余某雇傭被告人史某進行管理,并先后雇傭被告人劉某、馬某、余某B(另案處理)、張某B(另案處理)等人在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下輪公寓14幢2單元1009室的工作室內工作,使用張某購買的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注冊支付寶賬戶,并使用軟件將公民頭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頭像,從而通過支付寶人臉識別認證。9月14日,張某同余某商議四六開合伙做。余某、史某、劉某等人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取支付寶提供的邀請注冊新支付寶用戶的相應紅包獎勵,每個新注冊支付寶至少可以獲取28元收益。

  至案發,馬某共使用他人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注冊成功385個通過人臉識別認證的實名支付寶賬戶,從中非法獲利10780元,個人違法所得1500元;劉某共使用他人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注冊成功367個通過人臉識別認證的實名支付寶賬戶,從中非法獲利10276元,個人違法所得1500元;余某B共使用他人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注冊成功298個通過人臉識別認證的實名支付寶賬戶,從中非法獲利8344元,個人違法所得1600元;張某B共使用他人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注冊成功103個通過人臉識別認證的實名支付寶賬戶,從中非法獲利2884元。

  綜上,余某、史某等人非法獲利共計30324元,其中張某涉及金額為11172元。

  案發后,從張某處查扣近2千萬條公民個人信息,從余某工作室查扣其從張某處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287773條。并依法凍結史某名下招商銀行62×××87賬戶11659.70元非法所得。姚某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余某B退出違法所得1600元。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退出違法所得13316元、被告人余某退出違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史某退出違法所得18724元、被告人馬某退出違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劉某退出違法所得1500元。

  原判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三、被告人史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四、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五、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六、被告人張某退出的違法所得13316元、被告人余某退出的違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史某退出的違法所得18724元、被告人馬某退出的違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劉某退出的違法所得1500元,發還給被害單位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不過,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原審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根據張某、余某、史某、馬某、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等,對其量刑適當。相關上訴、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因此,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且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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