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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法發布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 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報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2月27日對外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這從立法層面確立了新時代外資管理的新體制。從既往的審判實踐看,外商投資領域產生的糾紛中合同類糾紛較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釋重點聚焦在合同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同效力的確定問題。
司法解釋明確,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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