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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機構改革前瞻】中等縣:機構設置34-36 個
從全國出臺的市縣機構改革方案來看,中等縣黨政機構數限制在34至36個之間。這次由上至下的機構改革通過機構核心職責的調整以及機關回歸事業單位行政職能等方式,切實削減中等縣機構數量,歸合職能,提高了基層黨政機構工作效率。
《小康》·中國小康網記者 方怡暉
隨著《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關于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深化改革決策部署的文件出臺,全國各地都開始著手進行地方市縣機構改革。《小康》記者采訪發現,機構改革對于多地中等縣來說并不是新鮮事,但是,新的市縣機構改革給中等縣掃清了前進的障礙。
中等縣機構治理難題
《小康》記者采訪了廣東省某縣,該縣人口約55萬,依山靠海,擁有優越的旅游資源;產業以輕工業為主,并接受市級高新區的產業轉移,工業發展速度較快,預計全縣2018年地區生產總值超230億元。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位于中等,屬于廣東省的中等縣。
針對縣級機構改革,記者采訪了該縣官員,“目前,我縣新一輪的機構改革方案尚處于研究階段,還沒有實施。但是,為促進地區發展,我縣已在四年前開始做機構改革的探索。”
該官員透露,該縣已經著手縮小了機構編制來緩解機構臃腫問題,并成立對應的業務機構用于集中辦理事務,聯通了40多個縣級部門,接連150個鄉鎮網絡辦事點,上下聯通的一體化的網絡政務讓機構辦公效率得到了顯著的提升。但是,這位官員認為有限度地縮小機構編制以及加大部門之間信息流通只是屬于“修枝葉”程度,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機構臃腫的問題。
機構改革不能導致市縣機構上下不一,縣級政府相比市級政府而言更難調整各機構之間的職責,機構改革遇到了瓶頸。目前,縣區的7名縣長以及副縣長需要分管超40個縣政府機構,管理壓力依然很大。
針對新一輪機構改革,該官員認為本次市縣機構改革的力度非常大。從省公布的文件來看,這次市縣“步調一致”的改革機構,將解決該縣曾經面臨的改革問題。
改革講究機構上下對應關系也講究靈活性
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某縣,人口約30萬,全縣以旅游業為主,工業基礎較為薄弱,地區產業往高新環保方面發展,地區生產總值約120億元,屬廣西自治區的中等縣。
該縣一官員透露,該縣目前如上述廣東某縣一樣還沒有完全展開黨政機構改革,但從自治區出臺的文件方面可以看到這次市縣機構改革涉及貫通上下的全方位機構改革,縣級機構要與上級機構對應。
該官員認為,這次市縣機構改革中,縣級機構改革必須要與上級的機構改革步調一致是本次改革的亮點。比如自治區、市、縣都把民族宗教、僑務工作歸入統戰部管理,縣級的步調與上級保持一致。強化機構設置的上下對應,市縣兩級黨政機構,總體上要與中央和省級機關機構職能基本對應,達到從上層到基層一致,保證信息上下貫通、及時傳達并執行有力。
市縣機構改革以人為本,不是讓縣級部門生硬模仿上級機構改革。改革中賦予縣級機構改革的自主權,在部分領域和問題上因地制宜地在部分領域設置機構,宜大則大。該官員透露,該縣的旅游發展深刻影響產業引進、文化發展甚至鄉村扶貧等,未來改革中將會著重探討研究旅游局與文新廣體局等旅游相關機構的職責設置。
調整機構職責,減少機構數量
在全國各省市已出臺的《機構改革意見》里,中等縣的機構被限制了數量,全國范圍內,中等縣黨政機構設置為34至36個之間。
據悉,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目前共有6名副縣長分管50個縣政府機構,外加黨委以及其他機構,總黨政機構數超過70個。從數字來看,這次機構改革后,機構數將會被削減一半,可見這次的機構改革是對機構“動根基”的。
廣西一官員告訴《小康》記者,“在上一級市級機構改革的經驗下,縣級機構也嚴格慎重地對機構之間的職責進行調整,使得機構的運作變得更為合理,并確實減少機構數量。”
他說,在上級機構改革的經驗指導下,縣級機構改革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能明確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并設立或合署辦公,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如廣西某縣的發展和改革局,除了設計發展方針和擬定政策之外,還加掛了物價局、投資局、糧食局的牌子,將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該局。在統一職責下,發展和改革局內部信息互補可以極大地發揮其職責:物價、投資等信息可以幫助政策方針的規劃,而投資項目的審批上可以根據內部規劃方針快速給出結果。過去分散的部門職責都統一在同一部門下,解決政出多門問題。
除此之外,這次市縣機構改革也針對了機構下面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一律回歸機關,曾經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混合辦公的情況將會改變。
據悉,四川省、江蘇省、山東省等已經出臺的市縣機構改革方案里已經明確了對事業單位的削減方針,原則上事業單位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從而進一步讓機構“瘦身”。除行政執法機構按中央部署推進改革外,各省市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并且事業單位名稱不再帶有“委、辦、局”等字眼,規范機構的名稱。
機構設置數量的減少后,機構的職責也進一步加大,并強化部門之間信息的交流,有利于機構的工作開展。
責任編輯:鮑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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