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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鄒臻杰
[ 藥物臨床試驗數量遞增,盡管為釋放臨床資源、緩解供需矛盾、滿足臨床試驗需求等提供了有效解決方案,但仍有一些亟待完善的缺陷。 ]
隨著我國藥物臨床試驗開展數量逐年遞增,保證其過程規范性、數據可靠性等變得必要且迫切。
今年7月3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機構檢查辦法》),提出將研究機構、研究者同期承擔臨床試驗項目較多等可能影響試驗質量的問題納入檢查重點。7月10日,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發布《藥品審評中心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程序(試行)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下稱《工作程序》),旨在進一步規范藥物臨床試驗中的安全風險。
上述藥物臨床試驗領域連續發文的要義何在?醫療機構、申辦方(藥企)和合同研究組織需要怎么做?
強調全過程監督管理
《中國新藥注冊臨床試驗進展年度報告(2021年)》相關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藥物臨床登記與信息公示平臺登記臨床試驗總量已突破3000余項,較上一年增加29.1%;其中,新藥臨床試驗數量為2033項,較上一年增加38.0%。
“新一輪的《藥品管理法》修訂,簡化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辦理流程,由許可改為備案管理;而為了進一步規范臨床試驗機構管理,則需加大日常檢查的力度。”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魏俊璟告訴第一財經。
魏俊璟表示,《機構檢查辦法》以2019年12月發布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為基礎,從國家層面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標準、程序和結果處理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并統籌了地方制定的檢查標準,明確了備案后首次檢查、日常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等類型,完善了藥物臨床試驗監管體系的構建。
“《機構檢查辦法》和《工作程序》目前都是征求意見稿,還沒有正式執行,都是對前期工作的一個延續。”中國醫藥質量管理協會臨床試驗合同研究組織分會副秘書長、博濟醫藥首席運營官夏其奎表示。
夏其奎稱,《機構檢查辦法》是對臨床試驗機構如何進行監管,強化臨床試驗機構在臨床試驗中的責任主體;《工作程序》則是對藥審中心臨床試驗管理處在臨床試驗期間的安全風險評估管理的職責分工、溝通交流、工作時限做了細致說明,對相關工作程序進行規范。
“對于機構,此次文件強調了事中、事后層面更為規范化的監管方法,相信以后還會出來標準或者細則。而從藥企角度來講,選擇怎樣的機構來開展臨床試驗也很重要,可以納入‘有因檢查’中的三項內容作為判定依據。”夏其奎說。
作為臨床試驗機構方,中國醫科大學某附屬醫院臨床研究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原先,國家藥監局對于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是“兩頭抓”,也就是最初進院時的審批準入和最終結項時的質量審核,“根據《機構檢查辦法》,將來會有更多對于藥物臨床試驗整體過程的規范管理”。
如何兼具“速度”與“質量”
一項藥物臨床試驗的開展如何兼具速度與質量?業內人士認為,速度與質量的提升由多種綜合因素決定,還需注意維護好受試者的利益,保障好他們的生命安全。
“藥物臨床試驗速度與質量的提升,一方面與臨床試驗方案最初設計有關,另一方面還與臨床試驗方案的具體執行有關。”魏俊璟表示,詳細來說,機構應嚴格按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來進行實操,合同研究組織則應更加關注GCP中的檢查要求,以免因臨床試驗過程的合規問題導致臨床試驗失敗,并使臨床試驗機構、主要研究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在夏其奎看來,團隊、流程、能力缺一不可。在團隊上,牽頭單位、PI(主要研究者)的選擇需要起到示范作用,同時,有高質量、有經驗的合同研究組織加入才能共同形成一個能夠打勝仗的臨床試驗研發團隊;在流程上,絕大多數公司都擁有一套適用于自身的標準化體系,但于創新藥而言,則更需要有針對藥物臨床試驗的可靈活進行剪裁與適配的標準流程,該流程敏捷、自洽且整體遵循行業法規;在能力上,醫學、注冊、臨床運營各方面的能力需要考慮,否則事倍功半。
夏其奎還提醒說,在進一步維護和保障受試者的利益和安全層面,藥企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公司管理體系,包含運營體系和藥物警戒體系等;另一方面,在實際運營臨床試驗的過程中,要把保護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斷去培訓團隊人員。
此外,數字化、智能化工具也是提升藥物臨床試驗速度和質量,并幫助受試者避免安全風險的關鍵。
上述醫院臨床試驗研究負責人表示,機構可以建立覆蓋數據錄入、倫理審查、質量控制等環節的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這樣一來,相關信息調動較為方便,一旦發生了違背方案或者操作不合理、不合規等情況,系統就可以立即提示和預警,從而全面提升臨床試驗的速度和質量。往常,藥物臨床試驗通過紙質版記錄,再經過幾周時間上報,有些滯后。將來,機構、藥企、合同研究組織三方可以更直觀地了解到藥物臨床試驗的進展。”
更多項目正在下沉
藥物臨床試驗數量遞增,盡管為釋放臨床資源、緩解供需矛盾、滿足臨床試驗需求等提供了有效解決方案,但仍有一些亟待完善的缺陷。
夏其奎告訴記者,目前,我國藥物臨床試驗的項目主要落地在一些一二線城市的三甲醫院,覆蓋受試者的數量并不特別充分;同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數量增長速度快,但項目的分配并不是很均勻,有科室每年承接了過多同質化項目;此外,CRC(臨床試驗協調員)、CRA(臨床試驗監查員)、PI的職責在實際運營時不太清晰,這需要通過多方努力來進一步明確。
數據顯示,2022年所有全國臨床試驗機構類型中,由于綜合條件和資源等優勢,三級醫院依然是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主體。三級醫院共有463家,占比39.04%,二級醫院和其他機構分別為46家和41家,血液中心僅有1家。
為此,上述醫院臨床試驗研究負責人建議,三甲醫院可以和轄區內拿到GCP資質的二級醫院、縣級醫院等形成區域臨床研究中心,在制定相關協同標準(包括倫理互認)的基礎上,將一些同質化的藥物臨床試驗項目分配出去;當然,在制定相關協同標準時,需要納入合規、合理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并對PI進行必要培訓。
該負責人表示,二級醫院、縣級醫院其實在糖尿病、心腦血管等慢病管理方面有很強的優勢,并且存在一定的患者基數,應鼓勵這些機構參與藥物臨床試驗,這有助于提高基層醫生的診療規范和研究水平。
“二級醫院、縣級醫院可能暫時不具備牽頭疑難藥物臨床試驗的基礎,其對于相關受試者的安全風險、數據質量控制等能力也較弱,一些慢性疾病會是比較好的項目選擇。與此同時,一些平臺在二級醫院、縣級醫院進行受試者招募的過程中,也需要加強健康科普教育,減少患者顧慮。”該負責人補充說。
責任編輯:周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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