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騙1.5億!財報評估報告全是偽造,這家信托公司踩雷了,因盡職調查不盡職,兩員工雙雙獲刑
來源:券商中國
只進行書面審核,盡職調查不盡職,導致貸款被騙有可能要坐牢!這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再次敲響警鐘。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吉林信托兩員工未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未對貸款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調查,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領刑2年和1年。
“我到現場調查過,礦山現場有三四臺生產設備,二三臺卡車,十多名工人,當時感覺生產經營情況不太好,沒有車來運輸,但南山公司的人說白天不太生產,晚上大量運輸,晚上我也沒去現場看情況。”吉林信托經辦員工王某就此寫了《盡職調查報告》,而信托經理安某也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核即在報告上簽字,導致后續吉林信托1.5億元貸款被騙。
財報評估報告全系偽造
吉林信托系全國正常展業的68家信托公司之一,大股東系吉林省財政廳,持股97.496%。
吉林信托1.5億元貸款是如何被騙的,吉林信托的相關項目經辦人王某和信托經理安某又是如何卷入其中的?
據1965年出生的安某供述,在2011年6月的時候,有個中間人楊某對安某說有一個叫山東萊蕪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團公司(簡稱“南山公司”)礦上項目不錯,并將公司簡介、借款申請及財務報表發給安某,“看了之后覺得企業規模很大,感覺項目可行。”
于是安某將材料發給下屬王某看,彼時2011年3月,1984年出生的王某擔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的職員,他主要負責經辦信托業務,即對業務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對項目調查評估,對所提報的所有任務材料真實、完整、有效性負責,承擔調查失誤、評估失準和認證失事的責任,還負責業務跟蹤管理及檢查和清收工作,承擔檢查失誤和跟蹤失利的責任。
王某查看南山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驗資報告、簡介和融資申請后,也認為南山項目可行。
而實際情況是,2011年6月,戴某在明知自己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東萊蕪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團公司資不抵債、不符合貸款條件之下,以南山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新上環保型石灰窯項目為由,偽造了南山公司采礦權資產評估報告書、新建項目資本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虛假貸款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請貸款1.5億元。
最終,時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經理安某和經辦業務員王某,未按國家規定對申請貸款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出具了同意發放貸款的盡職調查報告。
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將融資款1.5億元從上海浦發銀行長春支行打入南山公司賬戶,后戴某將此筆貸款用于支付高額好處費及償還巨額欠款。
在發放貸款后的2012年初,王某在辦理南山公司采礦權證抵押時發現南山公司采礦權證被法院查封,便將情況及時向吉林信托匯報,吉林信托發現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涉嫌貸款詐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立案后追繳贓款3648萬元,并查封或扣押了以2014年2月28日為基準日,評估價值為1.15億元的財物。
后續,法院和檢查機關查明,南山公司采礦權資產評估報告書、驗資報告、山東光大恒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萊蕪市農村信用社關于南山公司貸款業務說明、南山公司2011年6月利潤分配表、資產負債表均系偽造。
信托員工失職在哪?
吉林信托1.5億元被騙后,后續公安機關及時追回了大部分損失,那么吉林信托兩名員工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要失職在哪里呢?
“我對項目材料只是書面審核,沒有進行實質審核,沒有核實材料的真偽。”王某供述,他與安某到現場調查過,南山公司礦山現場有三四臺生產設備,二三臺卡車,十多名工人,“當時感覺生產經營情況不太好,沒有車來運輸,但南山公司的人說白天不太生產,晚上大量運輸,晚上我也沒去現場看情況。”
此外,王某坦言沒有核實過南山公司的石灰石產量、銷量、利潤等情況,就寫了《盡職調查報告》。
“現場看到了一座礦山和一個工棚,有兩三臺生產設備,十幾名工人,兩三臺車輛,這和公司簡介不相符。”安某也表示。
安某稱,南山公司的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應收款明細、資產評估報告書、驗資報告都是假的,“我對南山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核。王某做的《盡職調查報告》,是我簽的字。在公司放款后也沒有及時對資金進行后續監管。”
而實際上,對于王某和安某做的《盡職調查報告》,吉林信托合規部審查后對南山公司項目提出意見,提請業務部門詳細分析應收賬款的構成以及賬齡分析,詳細調查礦產的抵押、轉讓在當地是否存在障礙,認真分析擴大產能后產品的銷路是否暢通、資金是否能夠正常回籠;評估報告所采用的評估假設不正確,不能夠完全采信。
例如,戴某以南山公司名義提供給吉林信托蓋有“山東紅旗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印章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結論為南山公司采礦權在持續經營前提下的市場價值評估為6.372億元。
而受長春市公安局委托,山東新廣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萊蕪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采礦權評估價值僅為3914.28萬元。
同時,吉林信托風險控制領導小組評審意見,也要求業務部確保盡職履責。
王某表示,我沒有按照風險控制領導小組評審意見要求,調查南山公司礦產的抵押、轉讓是否存在障礙,認真分析擴大產能后產品的銷路是否暢通、資金是否能正常回籠,也沒有調查采礦權評估價值,也沒有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后期發現南山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公司審計報告是假的。”
“我在知道這筆貸款被騙后,主動聯系公安機關,追回損失,現損失大部分已追回。”安某表示。
律師:王某系試用期沒培訓過
法院認為,安某、王某作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未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未對貸款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調查,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不過,王某的辯護律師表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與事實無異議。王某違法發放貸款是過失行為,其書寫《盡職調查報告》是在試用期內,沒有進行過業務培訓,不懂操作規程,盲目聽從領導安排,是工作失誤。而吉林信托合規部、風控小組審查后也發現問題,但是沒有采取措施,最終通過信托計劃,是違法發放貸款的主要原因。
同時,王某首次接受輝南縣監察委員會調查時如實做了交待,構成坦白。且在2012年2月辦理采礦權換證時發現采礦權被查封,立即向公司匯報,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避免了更大的損失。“吉林信托已將損失全部挽回,建議對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最終,法院認為,安某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審查不嚴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從輕處罰。鑒于安某、王某及時報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挽回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例,判決:
(1)被告人安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2)被告人王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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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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