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法召開《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意見》第6條從審判的角度,認可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作出的差異化表決權安排,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與科技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層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洽理安排。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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