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地稅調查范冰冰巨額逃稅 若真的她將受何種懲罰

無錫地稅調查范冰冰巨額逃稅 若真的她將受何種懲罰
2018年06月03日 16:27 新京報

  無錫地稅介入調查范冰冰巨額逃稅,若是真的她將受何種法律懲罰?

  新京報評論

  文 | 劉昌松

  近日,崔永元在其新浪微博發了一條消息稱,某女明星在一部電影拍攝期間只待了四天,但獲得的片酬高達6000萬元,只是向政府納稅的“小合同”金額才1000萬元,而另有“大合同”金額5000萬元,即俗稱的陰陽合同。

  一石激起千層浪,明星天價收入和巨額逃稅,成為這幾天網友討論的熱門話題。其中最大的一層浪為某著名女影星激起,其工作室發回應聲明稱,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破壞了商業規則”,這等于承認了陰陽合同,網友們戲稱為高級自黑。

  《法制日報》6月3日報道稱,由于這位女明星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地稅已經介入調查其是否存在逃稅行為。如果此事最終確認為真,那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先說說逃稅可能需承擔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和處以罰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的片酬屬于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小崔的說法,其中1000萬元部分屬于陽合同,應該是按規定交了稅款,這部分沒有責任。剩下的5000萬元 ,應屬于陰合同部分,扣減20%,應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也即應補繳稅款1000萬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來計收,假設滯納了一整年,折算后應交滯納金411萬元;滯納了5年,應交滯納金2000萬元多一點。超過5年未發現,是否應當承擔滯納金有爭議。我認為應承擔,因為法律只是說5年后才發現的不處罰,而稅款滯納金是稅務機關以對納稅人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并非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按最高處5倍的罰款,這位女明星所應補交各類款項合計2000萬元,最高可罰款1億元。

  再說說逃稅可能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判斷,初次發現逃稅,無論累計數額多大,只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現在的逃稅《刑法》風險已不是劉曉慶時代,更為人性化。

  但因“偷稅”(行政法稱偷稅,刑法稱逃稅)已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就絕對應該夾著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會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還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問題是,“逃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依據《刑法》其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即過了10年才發現不再刑事追究,但《稅法》規定過了5年即不再處罰,這中間如何協調,尚無權威解釋。

  也有觀點認為,至少可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追究,但這是不能成立的。根據《刑法》第395條規定,所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可見,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受此嚴格監督,這是職務廉潔性的要求;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即使說不清收入來源,也是沒有關系的。但這位女明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這位女明星將受到何種處罰還需事實層面進一步核實才能有大致的判斷。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最終證明事實屬實,這位女明星或許不會那么輕易脫身。

  □劉昌松(律師)

責任編輯:高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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