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6年 五糧液告贏九糧液

歷時6年 五糧液告贏九糧液
2019年07月31日 01:49 北京青年報

  歷時6年 五糧液告贏九糧液

  有分析認為本案在維護良性競爭、保護知名品牌等方面 或對后續相關訴訟有導向意義

  “傍名牌”曾經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徑”,這讓很多品牌不得不預防性的注冊很多與本品牌相似的商標。但是這種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輿論譴責的“捷徑”,如今則有了法律的打擊。日前,經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再審判決,“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前者立即停產并賠償損失。

  五糧液訴九糧液等侵權

  歷時6年終勝訴

  這個案件的判決,給了很多準備傍名牌的企業一個警告。而取得這場成功,五糧液耗費了6年時間。

  2010年,五糧液集團打假辦公室發現市場上出現了諸多“N糧液”傍名牌產品,如:二糧液、三糧液、四糧液、六糧液、七糧液、八糧液、九糧液、十糧液等酒類產品。于是,五糧液集團委托律所代理維權。

  其中,甘肅濱河集團的“九糧液”“九糧春”產品銷量較大。五糧液針對濱河集團的維權并不順利。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上訴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維持原判。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于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并中止原判決執行。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最高法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別為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最終,最高法判決:濱河集團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濱河集團向五糧液集團支付賠償金共計900萬元。

  除了“九糧液”外,還有“七糧液”“大午糧液”等也成為五糧液的被告。而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這些品牌以及企業最后被法院判商標侵權。

  商標維權曠日持久

  一些品牌備受拖累

  事實上,不只是五糧液,很多酒類品牌都在不遺余力地打擊“傍名牌”的商家。而曠日持久的商標糾紛,有的也影響到了企業發展步伐,甚至錯失了行業發展紅利期。

  7月23日,兩家“杜康”關于商標侵權糾紛有了一個結果,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公司(下稱“白水杜康”)在媒體刊登了致歉聲明,就與洛陽杜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發布的一系列文章進行道歉,并直言給洛陽杜康造成了名譽損害。

  根據裁判文書網顯示,洛陽杜康自2011年起曾多次起訴白水杜康侵犯其“杜康”商標權。2016年,洛陽杜康以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向白水杜康提起訴訟,白水杜康敗訴。2018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決維持了原判,并判處白水杜康賠償洛陽杜康15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在外界看來,白水杜康與洛陽杜康延續多年的商標糾紛,似乎通過這一則聲明真正顯示出最后的“贏家”。但曠日持久以及多地多起的訴訟也拖累了杜康。在高端市場,“杜康”早已脫離第一梯隊,更是有消息稱,“杜康牌”商標的市值從鼎盛時的50億元一度縮水到最低時的1個億。此外,2016年,杜康牌白酒系列共為洛陽杜康帶來約8.7億元收入,但是這一收入在國內白酒行業已經無法排在第二梯隊。

  分析人士表示,由于商標糾紛,洛陽杜康的高端化戰略難以大規模施展,而白酒行業近些年隨著消費升級高端化產品頻出,洛陽杜康沒有趁勢擴大市場,本身就是巨大損失。

  維護良性競爭保護知名品牌

  分析稱此次判決有導向意義

  五糧液的此次事件,有分析認為,本判例由最高法作出,對于全國來說都有導向意義。既是一個最高級別的典型案例,又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對于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本案的意義在于制止惡意模仿、混淆行為,震懾眾多侵權人,維護公平和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國內知名品牌。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國內設計知識產權的官司,大多持續時間較長。而對于維權一方來說,各種各樣證據的查找以及固化,無形中增加了很多企業維權的門檻。之前,一些對知識產權保護相對敏感的企業,即使是曾用字號以及與商標相近的文字、圖形都注冊成商標,就是為了避免出現別的企業“傍名牌”的情況,維護自己品牌的權益。

  分析人士稱,現在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而最高法再審判決與一審、二審判決結果不同,或也有上述因素的考量。名牌本身,就是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這就讓一些沒有正當競爭意識的企業動了“搭便車”的腦筋。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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