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消協首例公益訴訟案件達成調解
新京報訊 (記者戴軒)時隔3年,中國消費者協會(簡稱“中消協”)訴雷沃重工案公布結果。昨日,中消協召開公益訴訟案件情況通報會。中消協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違法生產銷售正三輪摩托車公益訴訟案在法院主持下達成民事調解協議。雷沃重工同意中消協全部訴求,保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正三輪摩托車產品,并在6個月內采取召回、修理、更換、退貨等方式消除相關車輛安全風險,承擔因此支出的全部費用以及消費者的必要費用。
該案是中消協提起的首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全國首例以調解結案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開創我國消費公益訴訟“確認之訴”的先河,消費者可據此提起維權,申請三倍賠償。
雷沃重工生產不符國標正三輪摩托車被訴
2015年12月,中消協接到投訴函,反映山東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雷沃重工”)生產、銷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侵害消費者利益。
2016年7月1日,中消協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違法、違規生產銷售正三輪摩托車案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當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期間,中消協與雷沃重工等四被告多次進行會談、調解、質證,2019年4月26日初步達成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公告和審查后,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簽發民事調解書。
查出不符國標車輛3萬多臺
根據雷沃重工自查,共查出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車型車輛31085臺,其中已經售出26959臺;查出生產公告撤銷車型車輛909臺,其中已經銷售870臺。
期間,雷沃重工先后向法庭提交243份計2780頁的證據用以反駁中消協訴訟請求。中消協先后五次向法院提交證據55份計741頁。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就涉案核心問題進行了多輪辯論。
案件持續過程中,雷沃重工多次要求調解。之后,在被告同意滿足中消協全部訴訟請求的基礎上,當事各方于2019年4月26日達成初步調解協議。
承認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國標的超長車輛
雷沃重工保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違規產品,并不再恢復生產和銷售;承諾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召回、修理、更換、退貨等方式消除其違法、違規生產銷售的相關車輛的安全風險,并承擔因此支出的全部費用以及消費者的必要費用。
此外,雷沃重工承認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超長車輛,并出具與車輛實際尺寸不符的虛假車輛合格證故意隱瞞事實,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雷沃重工承諾依法處理消費者訴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消費者承擔可能發生的以下費用:修理、更換、退貨等費用,消費者配合消除車輛安全風險所發生的交通、誤工等必要費用,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費用,精神損害賠償費用,懲罰性賠償費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消費者可據此提起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釋疑1
生產者能否以國標滯后為由違規生產?
“國家強制性標準是一條紅線,更多為了確保安全,生產者不能違背”
有觀點認為,雷沃重工生產超出相關標準的加長車輛,是由于消費者的現實需求,相比之下,國家標準有所滯后。如何看待這種矛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交通管理工程系原教授劉建軍告訴新京報記者,該案不存在標準滯后的說法。“一個國家對一種產品,特別是交通工具,制定標準時考慮的不僅是個體消費者需求,更多是確保安全,同時考慮國家產業政策。尤其這是一種普遍適用的、大眾化的運載工具。”
劉建軍表示,這次涉案的正三輪摩托車廣泛應用于農村地區和城郊接合部地區,主要用于個體生產中的短途運輸,而不是道路交通運輸工具。從消費者實際應用看,若放大尺寸,這類車輛會更多地違法進入道路交通運輸市場,擾亂正常運輸市場。
從安全性的角度來說,通過大量調查,這種無防護增加尺寸的方式改變了重心,對車輛穩定性、制動性都產生影響,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因而對車輛尺寸應該有所限制。
本案代理律師邱寶昌表示,案件推進過程中,國家強制性標準正面臨修訂,中消協向相關部門詢問相關數據是否會修改,官方回應稱,修訂版本并不修改對外廓尺寸的要求。事后新標在這方面的確維持原樣。“國家強制性標準是一條紅線,生產者不能違背。”
釋疑2
民事調解與法院宣判效力是否相同?
效力一致,被告如不承擔義務,可申請強制執行;如拒不執行,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最后為何以民事調解結案?相比法院宣判,這種結案方式的法律效力、適用范圍是否會“降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肖建國表示,雖以調解收尾,但具體調解結果與法院判決有很大相似性。在認定事實方面,與判決書有一樣的效果,在責任承擔方面,明確了雷沃重工的違法行為,并確定其承擔相關責任。
邱寶昌表示,處理民事案件時,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都傾向于調解。生效判決和法律調解法律效力一致,被告如不承擔義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拒不執行,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提出的訴求,有些是創新性的,比如‘確認之訴’。在具體判決中,法院會有自己的考慮,有些可能支持,有些可能不會;而在最后的調解協議中,消費者權益得到了最大化保護。”中消協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稱,多輪商討后,中消協認為訴求基本能實現,因此接受調解。
釋疑3
公益訴訟調解書消費者是否可以援引?
調解書正文用了兩個‘故意’,與對欺詐行為的認定相吻合
本案一個爭議是,調解書中認定的經營者存在違法生產和銷售行為,能否被消費者所援引,成為追究經營者違法行為和獲賠的證據?另外,公益訴訟中生效裁判的認定事實,消費者可以援引,但調解書是否適用?
肖建國表示,“就這份調解書來說,‘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正文用了兩個‘故意’對被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強調,這和《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對欺詐行為的認定相呼應,從而也為依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要求索賠提供參照。”
釋疑4
該案提出確認之訴,有何現實意義?
開啟我國消費公益訴訟“確認之訴”先河,為消費者提供有力個體維權依據
多年來,中消協及各地消協提起了十多起公益訴訟,該案是持續時間最長的案件之一,且有別于其他訴訟。
“本案開創了新的訴訟請求模式。中消協不僅提出了禁令之訴——要求企業停止生產、消除風險,也提出確認之訴——確認其違法違規生產對不特定消費者構成了侵害。”肖建國表示,確認之訴曾出現在歐洲國家的消費訴訟中,但在我國是首例,開啟了先河。
確認之訴有何現實意義?
陳劍介紹,在懲罰性賠償中,被告的罰金全部上交給法院。而確認之訴則請求法院對企業違法行為性質進行確認,這一確認將成為消費者進行個體維權的依據,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提起三倍賠償,比起“單打獨斗”對峙企業,消費者維權將更加便利。
注解:三輪摩托車按行業分類主要分為三類,即老年車、正三輪摩托車、客運三輪。正三輪摩托車車身較大,主要用來拉貨。
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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