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到底是否“廣告史劣跡斑斑”?上海閔行法院的這份判決亮了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
法制網(wǎng)上海6月21日電 記者余東明 今日,《法制日報》記者在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得到確認,該院近日就內(nèi)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茅藥酒”)狀告某微信公眾號名譽侵權(quán)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鴻茅藥酒”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6日,正當鴻茅藥酒涉嫌虛假廣告一事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之際,某微信公眾號以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一文。“鴻茅藥酒”認為文章內(nèi)容言辭鋒利,違背事實,對象直指鴻茅藥酒品牌及鴻茅國藥,嚴重侵犯其名譽權(quán)。
“鴻茅藥酒”起訴稱,文章標題擬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這種表述不但違背事實,而且誤導(dǎo)讀者,詆毀鴻茅國藥商譽,貶低鴻茅藥酒品牌形象;同時,文章以“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開頭極為吸引讀者眼球,但這12件中并不包含鴻茅藥酒。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文章雖引用了“上海發(fā)布”微信公眾號的《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但并未標明鴻茅藥酒是該12件虛假廣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對鴻茅藥酒廣告的質(zhì)疑系網(wǎng)友留言,應(yīng)不致引起歧義和誤導(dǎo);其次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于互聯(lián)網(wǎng)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尖銳,但不構(gòu)成侮辱誹謗。
據(jù)此,法院駁回鴻茅藥酒的訴訟請求。
責(zé)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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