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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齊下懲治保健品“坑老”|專訪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
◎ 文 《法人》雜志全媒體記者 彭飛
長期以來,老年保健品一直是消費維權【進入黑貓投訴】領域的熱點話題。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實施,對利用保健品詐騙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規定,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并設立了對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此外,民法典的實施為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提供了實體法支持,為老年人保健消費維權提供了又一可能的解決路徑。
隨著立法體系不斷完善、執法力度不斷加強,老年保健品消費市場秩序不斷向好,監管效果顯著。
老年人保健品消費維權存在哪些常見難題?如何進一步完善老年保健消費立法體系?如何進一步加強行政監管力度?公益訴訟如何在保健品消費領域發揮效能?針對上述問題,虎年春節前夕,《法人》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陳音江。
隱蔽性增強,加大監管難度
“盡管中國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監管和執法力度也越來越大,但老年人消費維權問題依然不容樂觀。”陳音江介紹,從有關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來看,老年人更容易相信商家,而且遇到問題,一般不會主動舉報,大多其子女或家屬發現后才投訴。有的老年人甚至不愿意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不僅增加了查處難度,也縱容了不法商家違法違規。一些不法商家采取錯開工作時間、更換工作地點等方式,專門針對老年人開展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在部分具體案例中,有的不法商家故意在老年人面前示弱,利用老年人的同情心,讓老年人配合他們逃避監管。有的不法商家甚至丑化執法部門的形象,讓老年人對執法部門產生抵觸情緒。例如:當執法人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會銷”活動,進行“理性思考、謹慎投入”勸說時,有些老年人不但不理會,反而會像保護自己孩子一樣與執法人員爭執,為不法經營者開脫。
在另一些案例中,不法商家事先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利用其中的漏洞,或者巧妙地周旋于法律、法規的邊界,規避自身責任,加大消費者的風險。例如:有的不法商家虛假夸大宣傳時,只有口述,沒有任何證據痕跡;有的商家雖然口頭承諾多,但合同里不僅沒有相關內容,而且故意提示“不要相信員工口頭承諾,一切以書面合同為準”。
此外,老年人接收信息渠道相對閉塞,獲得信息的渠道多來源于親戚朋友介紹。通常是一個老年人掉進陷阱,一大幫親戚朋友也跑不掉。再加上警惕性不高,遇到類似問題屢屢受騙,一些老年人消費維權問題很難做到有效預防控制。
推行雙軌制,加大懲罰力度
針對老年保健品問題,如何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陳音江認為,首先應該推行注冊審批與備案雙軌并行的管理體制。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訂,使得中國保健食品監管制度從“逐個注冊審批”轉變為“注冊審批與備案雙軌并行”,“這是一次重大變革,不僅有利于解決逐個注冊審批的程序復雜、耗費時間等弊端,還有利于監督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其社會責任。”
陳音江告訴記者,中國現在還沒有一套完整的保健食品標準體系,而完備的技術標準和檢驗體系是保健食品安全的一道技術閥門。要想完善保健食品標準體系,行政主管部門首先要清理現有標準,并填補標準空白。一方面,加快推出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國家標準,組織專家學者開展原料與食品添加劑標準研究工作,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制定具有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的標準;另一方面,及時更新地方標準與企業標準,保證不低于國家標準,協調標準體系。其次,國家可以在增加財政與資金投入支持檢驗體系盡快建立的同時,加強檢驗體系的規范工作,根據地區狀況分配檢驗機構的資源,做到物盡其用。另外,要時刻督促企業進行自我檢查與中介檢驗機構履行自身職責。
食品安全法第53條明確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將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但現實中,經常實施召回的主體是生產者與銷售者,范圍較為狹隘且主動性不強,難以全面解決食品質量或者安全的問題。針對此種現狀,陳音江認為,首先,要擴大召回主體范圍,在立法中規定,公眾發現問題后可申請政府責令召回;其次,要建立產品召回保險制度。由于中國生產企業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低,而召回成本高昂,使得大多數企業難以承受,因此建立產品召回保險制度可以大幅降低企業損失;最后,需要完善責任制度。為了保障召回制度的有效施行,需要明確責任主體,規定其對于不同等級標準的責任后果、對消費者的賠償以及在不主動召回時必須接受的必要懲罰等,加大賠償力度。
利用大數據,創新監管方式
陳音江認為,老年保健品消費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監管確實存在一定困難,所以要加強聯合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方法,進一步提升監管實效。
他進一步向記者解釋,保健品欺詐方式方法層出不窮,對其進行打擊需要各級市場監管、公安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協同配合,所以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合監管機制。比如,構建多部門之間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執法監督系統。綜合運用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手段,提升保健食品安全監管效能,降低監管體系運營成本。
陳音江還認為,社會共治是解決老年保健品問題的重要手段。督促和引導相關保健品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不做虛假夸大的宣傳,不銷售不合格或過期的保健品;支持和鼓勵新聞媒體對違法違規經營保健品問題加大監督曝光力度,自覺不發布虛假夸大或其他違法違規保健品廣告。“有關部門還要進一步暢通消費維權通道,鼓勵和方便老年人遇到問題及時投訴舉報,依法維權。”陳音江說。
民法典實施,訴訟有法可依
民法典實施前,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但訴訟請求一般只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賠禮道歉等,而在懲罰性公益訴訟方面,由于缺乏具體法律支持而很難推進。
陳音江介紹,上述情況在民法典實施后,有所改變。民法典明確規定了三類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其中“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以及“明知產品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兩種情況,都可能涉及保健品等食品藥品消費問題。“可以說,民法典不僅為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提供了實體法支持,而且為提起懲罰性公益訴訟和增強公益訴訟威懾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希望檢察機關能夠落實好民法典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規定,做好與私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銜接,強化對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探索和推進,對于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食品藥品違法違規問題,懲罰就要讓他們痛到不敢再犯。”陳音江說。
(本文刊載于《法人》雜志2022年02月總第216期封面故事欄目)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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