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直播帶貨惹糾紛 主播到底該不該負責? 律師:是經營者還是做廣告,角色不同責任不等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陳星
8月5日,中消協發布的《2020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疫情期間,消費者大多選擇居家消費,“宅經濟”下的相關投訴呈現新情況、新特點。其中就包括由網紅直播衍生出來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糾紛。
消費者對直播電商購物反映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主播涉嫌夸大或虛假宣傳,比如使用“最”“獨家”等極限詞。二是商品質量不過關,部分商品甚至是三無產品。三是直播間有涉嫌欺詐的不明來源鏈接,消費者點擊后被詐騙。四是主播將消費者誘導至第三方交易平臺,該平臺信用資質不佳。五是部分商品售后服務無保障。
消費者通過直播購物所購買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主播該負哪些責任?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行了采訪。
應避免主播鉆法律空子
2020年2月中旬,消費者通過某直播平臺花1500余元購買三件衣服。收到貨后,發現其中兩件服裝與直播樣品完全不同,要求退貨遭到拒絕,消費者投訴到長春市消費者協會。
消協工作人員及時與直播經營方進行聯系,對方稱并不是他們銷售的。工作人員將消費者提供的截屏信息與經營方進行逐一核實,指出商品所存在問題及消費者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法定權利。在工作人員協調下,經營方將服裝款退回。
通過主播的直播間購買的商品存在問題,主播是否該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上海申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耿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表示,首先要厘清主播在直播帶貨中的角色,是自己作為經營者賣貨,還是在給其他經營者做廣告。
耿帥指出,如果主播賣的是自家產品,則是商品經營者,若產品存在問題,主播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如果主播是為別的商家帶貨,則屬于廣告范疇。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并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但這也會讓一些主播鉆空子。耿帥表示,只要主播提供證據證明盡到了審查義務,在衡量主播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
《廣告法》還規定,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代言,但也存在主播推薦其自身并未使用過產品的情況。
對此,耿帥建議修改相關法律,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時,應當公示承諾主播了解且明白產品的所有性能以及存在的問題,以避免主播鉆空子,從而保障廣大消費者權利。
直播帶貨應建查驗制度
中消協指出,當前,互聯網經濟衍生出一些新的商業模式、經營業態,比如直播購物、網絡游戲、視頻服務等,這些新的商業模式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相關經營者也在法律、監管的邊緣不斷試探。建議有關政府部門加強新問題研究,盡快出臺相關規范,保障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
目前,為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相關部門已開展工作。
7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對《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對于網絡主播的法律責任,《征求意見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為商品經營者提供直播服務,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根據其具體行為,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在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嚴格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通過網絡直播營銷商品或服務,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并且,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煙草制品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行商業推銷、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進行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問題,《征求意見稿》要求,根據《廣告法》,重點查處發布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和違規廣告代言等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劉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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