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利用現有分業監管的空白進行套利
中國人民銀行11月25日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指出,當前中國金融科技發展帶來了四大挑戰,一是增加金融體系關聯性和順周期性,加劇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的風險傳遞,二是影響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三是對現行金融監管形成挑戰,四是存在信息安全隱患。
其中,金融科技對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體現在,一是各類金融科技創新增加了貨幣金融的統計復雜性,尤其是一些金融產品和業務事實上具有期限轉化功能,從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二是缺乏監管的網絡借貸容易將資金引向落后產能和限制領域,不利于信貸政策發揮作用;三是部分科技公司擁有支付清算、征信和金融資產交易平臺等金融基礎設施,對相關領域的規則制定、準入退出等產生影響。
由于互聯網監管環境相對寬松,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或利用現有分業監管的空白進行套利。例如,部分大型互聯網企業通過新設機構、控股或參股金融企業等方式,已演化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集團,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到監管。其中,一些互聯網企業以單純獲取金融牌照為目的,將所控金融機構作為資本運作平臺,追逐高額金融投資回報,偏離服務實體經濟。央行稱。
對于下一步金融科技監管的建議,《報告》提出,應積極完善監管框架,積極推進金融科技創新試點,強調功能監管,提升監管科技,在尊重市場原則、鼓勵創新的同時,積極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完善現有政策法規,改進監管框架,加強消費者保護。
一是制定完善金融科技公司、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的法律法規,明確經營范圍、準入標準、監管規則、法律責任等。二是將互聯網科技企業控股形成的互聯網金融控股集團以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金融機構第三方技術服務商納入監管范圍,適用相關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市場安全。三是研究現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適用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有關問題,明確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堅持和落實金融牌照制度。
深入識別技術創新的金融業務本質,統籌考慮機構許可和業務許可,只要從事金融業務,就應當按照業務屬性,獲得該行業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存貸款、證券、保險、資產管理、支付結算、征信、金融資產交易等各類金融業務。對任何未經許可開展金融業務的,應加強查處,提高違法成本。
積極推進金融科技創新試點,規范促進金融科技健康發展。
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特點,鼓勵金融機構或科技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金融業務、產品、流程和模式創新,確保科技創新業務在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的同時規范發展。
推進監管科技穩步發展,提升監管能力,加強系統性風險分析與防范。
持續動態跟蹤金融科技創新的業務發展及風險變化,加強對金融體系具有重大影響的金融科技機構和業務的風險監測和分析,不斷提升監管效能。加強金融監管中的大數據運用,推動新技術在構建金融綜合統計體系中的運用,確保系統性風險可度量、可穿透、可監控。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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