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老賴”名譽權案,勾勒言論權利邊界

“教科書式老賴”名譽權案,勾勒言論權利邊界
2019年06月19日 00:03 新京報

  這次的“教科書式老賴”名譽權案一審判決書,用法律金線為正當的言論權定分止爭,講理讓人信服,所以也堪稱“教科書式判決”。

  因在一起車禍后拒絕賠償,肇事者黃某某被稱為“教科書式老賴”。如今“教科書式老賴”的故事又有了續集。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黃某某以律師岳某某等傳播相關視頻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40萬元損失、30萬元精神損害金以及10萬元維權成本,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昨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黃某某對于岳某某和微夢創科公司(微博運營方)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邊是公民的名譽權,一邊是公民的正當言論權,兩者不可偏廢。一審判決駁回了“教科書式老賴”黃某某的訴請,并不是個大而化之的“惡人有惡報”問題。相反,從法庭的判決來看,已經充分考慮了黃某某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哪怕她之前被法院列為執行失信人,哪怕她因為之前的交通肇事罪而入獄。

  我們常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意指網絡發言不能造謠、誹謗,而應遵守誠信、文明等原則。但另一方面,網絡本身就是個輿論場,法律也當保障公民正常的言論權,特別是批評權和監督權。對于侵害自身權利的行為,有訴諸輿論尋求幫助的“自力救助權利”;對于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公務人員,民眾也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只要這些都在法律框架之內。

  這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名譽權訴訟的判決,為公眾勾勒出來言論權利的邊界。

  首先,司法判決明確,“網絡轉發者不可能做到完全對轉發內容進行核實”,強調了網絡名譽侵權的“過錯”原則,只有主觀存在過錯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主審法官對媒體明確表示:網上有海量的信息,“對所轉發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完全的核實和調查,既不現實,也不符合互聯網傳播的規律”。

  就本案來說,轉發視頻的岳某某,本身是律師,也是微博大V,故其應承擔比普通網民更高的注意義務。岳某某在轉發涉案視頻前,查詢了失信人名單等公開信息,盡到了較高的注意義務,在轉發時也未對涉案視頻作出修改,不構成過錯,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耍賴”一詞在本案的場景中不構成侮辱。黃某某因為拒不履行生效的交通肇事的民事賠償,上了失信黑名單,但又向受害者家屬趙勇表示“我是收入不低,我得還貸款啊”,趙勇認為其在“耍賴”有一定緣由,與趙勇的身份和其所處場景相符。

  黃某某覺得“教科書式老賴”難聽,自己名譽受到了損害,社會評價降低了。但她應該想到,當自己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那一刻起,其社會評價就降低了。公眾對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的事件進行批評,是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法律應該支持,否則社會正氣就無法抬頭。

  此外,法院也明確相關批評、譴責的言論應有限度,哪怕是出于善意,謾罵譴責也不可取。如果批評超出了合理限度,就成了謾罵。法院方面指出,岳律師哪怕并未侵犯黃某某的名譽權,但在事件已引發大量過激言論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發布相關信息,加劇了黃某某的對抗情緒,激化了矛盾,法院希望岳律師“今后應加以注意,更加穩妥處理”。

  公民的權利應放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使。這次的“教科書式老賴”名譽權案的一審判決書,在網上備受輿論認可,就在于其用法律金線為正當的言論權定分止爭,講理也講得讓人信服,堪稱“教科書式判決”——明確了網絡名譽侵權的過錯原則,以及允許在合理限度內曝光老賴的法律指向,這對權利的保護與正義的庇護都頗具導向意義。

  □沈彬(媒體人)

責任編輯:張國帥

教科書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06-25 中信出版 300788 --
  • 06-25 大勝達 603687 --
  • 06-25 丸美股份 603983 --
  • 06-24 紅塔證券 601236 3.46
  • 06-18 中國衛通 601698 2.72
  •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