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方積極探索小程序治理規則
近日,騰訊首例涉小程序案件由杭州互聯網法院進行網上一審公開宣判,作為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新業態,此案引發多方關注。法院明確,騰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不適用于“通知刪除”規則,但并非沒有任何法定義務。業界呼吁,應多方積極探索小程序治理規則。
□本社記者 王涵
因長沙某網絡公司運營的小程序盜播作家武志紅的作品,享有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杭州某網絡公司起訴上述公司,并將騰訊公司作為被告二訴至法庭。該案系騰訊公司作為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首次被起訴,其被訴要求與具體小程序運營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該案進行網上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一長沙某網絡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每案15000元,駁回原告對被告二騰訊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小程序平臺不存儲開發者具體服務內容,并非信息存儲服務空間。小程序上內容由開發者直接向用戶提供,小程序平臺技術上無法針對實際由開發者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采取處理措施。這一技術服務屬性決定了騰訊公司無法做到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本案涉及小程序平臺的情形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認為,平臺類型不同,責任承擔自然有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性質和管理能力都是責任承擔的考量因素。微信小程序僅提供信息自動接入與傳輸服務,而非存儲、鏈接及搜索服務,其無法進入開發者服務器查看或處理相關內容,對開發者提供內容的控制力非常弱,要求其按照“通知刪除”規則對特定內容進行“定位清除”難以實現。
涉案情形
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小程序作為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新業態,一經面市就受到諸多公司追捧。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線,隨后,支付寶、百度、頭條等陸續上線小程序。在2019微信公開課PRO版上,微信發布小程序成績單:覆蓋超過200個細分行業,服務超過1000億人次用戶,年交易增長超過600%,創造超過5000億的商業價值。
作為新興業態,小程序類似于一個獨立的網站,內容開發、信息存儲均由開發者決定,小程序內容也存儲于開發者服務器,小程序平臺只是通過開發者域名作為端口與開發者服務器之間進行通信。基于這樣的技術特點,小程序平臺在技術上無法觸及開發者服務器內容,亦無法精準刪除開發者服務器中侵權內容。
被告一在騰訊公司微信上注冊開發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經原告許可,在小程序中傳播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原告訴請被告一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二下架涉案小程序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常無法審查用戶上傳內容,對侵權內容的判斷識別能力很弱,甚至無法準確地刪除侵權內容或者切斷與侵權內容有關的網絡服務,其服務具有無差別技術性和被動性等屬性。該案中,騰訊公司對小程序開發者提供的是架構與接入的網絡服務,其性質類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
事實上,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對《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細分,明確了“通知刪除”規則僅適用于存儲、鏈接及搜索服務提供者。《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通知刪除”規則僅適用于能夠判斷特定內容是否侵權且可以及時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的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刪除”的對象為存儲于網絡平臺的侵權內容和侵權內容鏈接,而不是具體的侵權用戶或鏈接所指向的侵權網站。
法院認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純粹意義的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同時,法院也認為,騰訊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不適用于“通知刪除”規則,但并非沒有任何法定義務。騰訊公司應對小程序開發者主體信息進行實名認證并予以公布,確保權利人可有效、及時進行維權。
小程序侵權投訴上升
積極探索治理規則
隨著小程序的發展,圍繞小程序的侵權投訴也在上升。據微信官方在2019微信公開課PRO版上公布的數據,2018年小程序平臺接收投訴4000余件,并對其進行逐一審核,確認處理1600余個侵權小程序。
伴隨小程序的技術和產品更迭,相配套的規則體系日趨成熟。在平臺治理中,微信小程序通過制定規則,對惡意、仿冒、蹭流量的小程序予以下架處理;對于未達到惡意仿冒程度的小程序,對其賬號的搜索進行限制,保護小程序開發者的正當利益。
針對小程序內的內容侵權投訴問題,微信小程序平臺也在積極探索治理規則。據了解,被投訴方收到投訴通知,可對投訴通知所指出的涉嫌侵權的內容進行評估,自行下架侵權高風險內容。平臺在審核時,如果開發者已經自行處理被投訴內容,就避免對整個小程序進行下架處理,保護小程序的整體權益。一方面,這是為保持小程序服務的連續性,另一方面,對于不屬于嚴重違法違規、多次批量或惡意對抗的小程序違規行為,平臺會下發違規整改處理提示,需對違規部分進行全面整改,否則或將面臨小程序被下架。
除了極少要素(如昵稱、頭像、簡介)可由平臺直接處理,騰訊公司如果要使相關侵權內容無法在微信內被訪問或展示,所能做到的只能是徹底關閉對整個小程序的服務,屏蔽其在微信軟件的終端展示。
法院認為,騰訊公司對小程序開發者提供架構與接入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微信為小程序的運行提供底層技術支持服務。各個小程序開發者服務器數據不保存于騰訊公司,開發者通過小程序直接向用戶提供數據和服務,騰訊公司無法精準刪除侵權內容,而以部分侵權行為存在為由直接認定其負有整體刪除開發者小程序義務,不利于小程序新業態的發展。
叢立先認為,“通知刪除”所要求的“定位清除”難以實現,但簡單粗暴的“整體下架”著實過于嚴苛。若滿足原告方訴求,由微信小程序承擔屏蔽侵權信息之責任,則在技術上,騰訊公司只能徹底關閉通信端口、刪除任何具有侵權問題的小程序,此舉有矯枉過正之嫌。以部分侵權內容存在為由,直接認定騰訊負有整體刪除開發者所有的小程序之義務,違背“比例原則”,過嚴的懲罰措施也會阻斷小程序新業態的發展,不利于互聯網新事物成長。
法院認為,小程序一旦開發完成并上線運營,騰訊公司作為頁面接入技術提供者無法再對網站施加任何影響。如一定要屏蔽侵權信息,騰訊公司技術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徹底關閉通信端口,切斷用戶與開發者之間的聯系通道,即徹底刪除小程序,但一律徹底刪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規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小程序不是法外之地
平臺不可放松自律
雖然涉案情形不適用于“通知刪除”規則,但并非沒有任何法定義務。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騰訊公司作為基礎性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僅在涉及國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時負有協助執法義務,而且對于色情、恐怖、賭博等明顯違法信息應進行處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采取技術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
另一方面,騰訊公司應對小程序開發者主體信息進行實名認證并予以公布,確保權利人可有效、及時進行維權。此外,騰訊公司應依托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懲戒機制,在權利保護與技術中立之間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維護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網絡環境和競爭秩序。
法律雖暫無義務,平臺卻不可放松自律。叢立先認為,微信小程序平臺規則制定、踐行都值得肯定。根據平臺規則,在內容接入之前,設有“內容安全接口”,方便開發者對文字、圖片、視頻進行自我檢測;內容接入后,微信平臺設置有便捷的投訴通道,并會根據投訴對小程序進行警告、整改。在行業道德準則之下、法律義務之上,平臺也需要披露信息、完善技術,絕不姑息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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