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南省住建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國土資源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
關于做好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的通知
瓊建房〔2018〕8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省第七次黨代會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遏制投機性購房,穩定市場預期,保持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運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房保障和供應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近期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的意見》,要求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通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賃住房以及實施棚戶區改造,妥善解決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問題,推動從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邁進,各市縣、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
二、限制投機性購房
嚴格購房資格審查,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圍內只能購買1套住房。
五指山、保亭、瓊中、白沙4個中部生態核心區市縣建設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縣)居民家庭銷售。
三、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
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購買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四、調整限制轉讓和限購政策
本通知印發后購買的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5年內禁止轉讓。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在實行限購政策的區域購買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在我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五、價格備案管理
商品住宅價格備案后,6個月內不得調高備案價格;調整備案價格的須重新備案。對違反商品住宅價格備案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
對提供虛假證明、規避限購政策購買住房的個人,一經發現,撤銷其購房合同網簽備案,5年內不得在我省購房。對違規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消網簽備案資格,并限制企業和法人代表在我省從事新的房地產開發業務。對違規銷售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撤銷備案,5年內禁止在我省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七、落實調控主體責任
各市縣政府是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主體。對落實調控目標不力的市縣,提請省政府問責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并扣減該市縣下半年度及后一年商品住宅土地供應指標和規劃報建規模,直至暫停供地和報建。對協助提供虛假證件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購房資格審核不嚴的政府工作人員,一律免職,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八、加強監測預警、輿情監控和輿論引導
各市縣房地產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加強對商品住宅量價波動情況的監測預警,并會同宣傳、維穩、網信、公安、工商等部門加強輿情監控和輿論引導,加大對虛假宣傳和不實信息的查處力度。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政府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國土資源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8年3月30日
責任編輯:王永生 SF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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