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陳恩摯
每次談及退市改革,有人就會強調“投資者保護”。但事實上,公平、嚴格的退市制度才是對投資者最大的保護。退市政策若形同虛設,不是保護投資者,而是傷害投資者,傷害證券市場。
近日,證監會[微博]正式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征求意見稿。這標志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
對比之前的規則,此次《意見稿》確實有一些亮點。比如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等等。但感覺可以更給力一些。
比如,當前A股市場中,有相當多的ST公司通過“制造”各種非經營性盈利的“保殼游戲”來逃避退市。
這類“保殼游戲”主要的手法有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及變賣資產等等。這是很多垃圾上市公司遲遲不退市的重要因素。針對這一現象,建議退市新規通過制度設計對這些“保殼游戲”做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至于此次《意見稿》重點提到的主動退市,短期內并不太現實。
不過,即便是《意見稿》所確定的退市力度,很多人仍擔心是否能嚴格執行,并真正落到實處。
數據顯示,迄今為止,我國證券市場僅有78家上市公司退市。一直以來,企業退市往往是重大財經新聞。
退市改革一直裹足不前,退市制度得不到嚴格執行,原因有很多。這其中,除了地方保護及部分官員瀆職之外,“退市給投資者造成巨額損失,甚至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因素”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和顧慮。
因此,每次談及退市改革,有人就會強調“投資者保護”。但事實上,公平、嚴格的退市制度才是對投資者最大的保護。退市政策若形同虛設,不是保護投資者,而是傷害投資者,傷害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退市分很多種情形。若是投資者自己決策失誤,那顯然應該“買者自負”,否則將致“市場失效”。這是證券市場實現優勝劣汰及配置資金功能的前提。
當然,在強調“買者自負”的同時,公平的問責、索賠制度很重要。若是企業或大股東等責任主體違規、欺詐等行為導致退市,投資者應該可以及時獲得賠償。最終應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而不是普通投資者。這需要配套的司法作為保障。
不過,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目前證券領域的司法民事索賠制度和機制還有很多不足。一些地方法院的辦案水平較弱,甚至違規辦案;還有就是地方保護的問題。
比如,同樣情形的案件,不同法院會給出完全不同的判決。一些嚴重違法案件,有的地方證監部門不給出處罰(證監會處罰決定或法院刑事判決是這類案件起訴的前置條件),導致股民訴訟無門。
對此,一些法律界人士感嘆,證券領域的民事訴訟存在五大難,即立案難、開庭難、審判難、調解難、執行難。
據國內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介紹,因為索賠艱難等各種因素,在以往的證券違法案件中,一般只有1%左右的受害股民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分析,制訂更嚴厲的退市制度其實并不難。然而,配套司法索賠制度和機制滯后確實會給退市政策制訂者和執行者帶來不小的顧慮。目前看來,其已然成為退市改革,甚至成為資本市場改革的絆腳石。
從這個角度來講,盡管對于推動有關部門健全違法責任的問責、賠償機制,證監部門應責無旁貸。但是,退市制度改革,乃至目前的資本市場改革,并不能光光指望證監部門。
一個證券市場的成敗,不僅取決監管或服務,更重要的是外部的法治環境。它們是市場公平、效率及投資者回報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本文作者介紹:青年經濟學者、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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