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操樂龍
中國證監會[微博]主張光大證券申請向上交所[微博]申請臨時信息披露后,上交所于2013年8月16日14時22分通過官方微博轉發了光大證券的公告,并據此認定光大烏龍指內幕信息的公開時間為當日14時22分。而楊劍波[微博]一方則經公證證明,在當日13時之前,國內就有新浪財經、網易、中國證券報、東方財富網等網站報道了該事件。
4月3日,受到廣泛關注的光大烏龍指事件主角之一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筆者一直關注光大烏龍指事件的后續發展。就今日庭審情況來看,筆者推測,雖然光大證券仍構成內幕交易,但法院可能會撤銷中國證監會對楊劍波的處罰決定,并要求其重新做出決定。
在今日的庭審中,楊劍波與中國證監會在光大烏龍指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中性投資策略是否不屬于內幕交易以及上交所、證監會是否已經知曉光大證券采取對沖措施等問題上展開激辯。筆者認為,楊劍波在這三個問題上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烏龍指事件公開的時間點,則有可能成為楊劍波的突破點。
中國證監會主張光大證券申請向上交所申請臨時信息披露后,上交所于2013年8月16日14時22分通過官方微博轉發了光大證券的公告,并據此認定光大烏龍指內幕信息的公開時間為當日14時22分。而楊劍波一方則經公證證明,在當日13時之前,國內就有新浪財經、網易、中國證券報、東方財富網等網站報道了該事件。
關于內幕信息公開時間的認定標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十一條“本指引所稱的內幕信息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和理解”之規定,內幕信息的公開具有三種方式,其中,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揭露,屬于內幕信息公開的方式之一。這種方式并不要求必須是發行人披露。因此,如果楊劍波一方提供的上述公證內容屬實,那么,涉案的內幕信息公開時間點應在當日13時之前,而非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下午14時22分。
當然,對于上述網站報道,是否符合前述指引規定的“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揭露”,還要結合報道的具體內容確定是否達到了《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抑或說強度。如果沒有達到,不排除法院不支持該種方式屬于內幕信息公開。
公開時間點的不同,會對本案的判決產生實質性影響。
根據媒體報道,除了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在當日上午收盤前賣空了253張股指期貨合約外,采用對沖方式而賣空涉案絕大部分股指期貨合約的時間段為當日13點之后14點22分之前。而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只有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的交易才構成內幕交易。這就意味著,除了當日上午的對沖行為屬于內幕交易外,光大證券當日下午對沖行為,由于所謂的“內幕信息”已經公開,已不構成內幕交易。
故雖然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但內幕交易的規模和獲利情況,則較之前中國證監會的認定會大幅度減少。而這會讓中國證監會對楊劍波處以60萬元罰款及終身市場禁入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喪失事實基礎。北京市一中院有可能會據此撤銷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并要求其重新做出處罰。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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