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金融e觀察(微信公眾號:sinaeguancha)專欄作家 肖颯
央行版互金意見高屋建瓴,格局大,視野高,但缺憾明顯,市場必然在此遺憾上有所表現。大企業還是會受困于刑法規定,誰也擔不起責任;撐死膽大,餓死膽小的叢林法則繼續生存。
話說,昨天被朋友圈刷屏,央媽放大招了,互金平臺各種反應,傳統金融機構悄悄竊喜,第三方支付破涕為笑,央字頭婆婆某協會橫空出世。央行[微博]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互金意見”),其顯露出的商機在哪?是否堵住一些機構的財路?對行業是否解渴?亟待解決的問題,當真解決了嗎?颯姐認為:不盡然。
1、格局大,視野高,表明舞臺大。
縱觀全文,互金意見給“互聯網金融”下了一個寬泛的概念,幾乎將市面上“互聯網+金融”相關方都囊括進來。互金意見反映了,目前參與互金各個勢力的角力,平衡了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電商機構的利益和江湖地位。互金意見指出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轉型升級。為了平衡利益,又指明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支付機構、網貸、股權眾籌、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
有意思的是,互金意見還特別提出了,鼓勵電子商務企業自建和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大家自然會聯想到BAT,但我們想說:互聯網企業與電商平臺實際上有overlap的地方,何必挑出來重述呢?誠然,互金意見確實格局大、視野高,幾乎囊括我們可以想象的參與主體和參與方式,這表明互金領域從少數人發現的藍海,已然變身大紅海,搏出位很難。
不過,互金服務業的商機大量出現,那些互聯網金融的周邊行業會迅速興起,如管理軟件、獵頭服務、流程各環節外包、大數據應用、垂直領域風控等。或許淘金者們,可以試試換個思路,變個角度,商機無限。
2、銀行摘桃子?第三方支付的出路在哪?
私心還是有的,有平臺老板如是說,颯姐也認同這一觀點。央行作為金融中樞,對傳統金融機構難以割舍的感情可見一斑。互聯網金融來自民間屌絲階層,從民間借貸翻到線上P2P,借著克強總理的春風開滿大江南北,民間資本如火如荼地進行網貸、股權眾籌的各類嘗試。我們曾經見過一家互金平臺,平均每兩天出一種新產品,公司上下一齊奮斗,場面很勵志。難以想象,傳統金融機構,尤其是大銀行們能有這樣的干勁和玩命精神。
上周在杭州開某互聯網金融會議時,圓桌討論的嘉賓們一半出身于傳統金融機構,對臃腫的機構、復雜的人際、盤根錯節的派系、決策機制的老化深惡痛絕,作為旁觀者,我們只能說,含著金湯匙,一定要能“扶上墻”啊。
第三方支付公司,真的告別歷史舞臺了嗎?颯姐認為,非也。就現在我們的觀察,銀行托管互金平臺的資金,采取的依然是與第三方合作的模式。應該說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為中國互金事業做出了貢獻,我們當然也知道,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沒有所謂“托管”的法定職能,銀行才是監管資金的正統所在。
但是,互金平臺,尤其是P2P初生之時,跑路、龐氏林立,無人愿意承擔這么大的法律風險,第三方支付公司站出來了,值得尊敬。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便捷和積累了幾年的經驗,對于銀行接手互金平臺托管具有借鑒意義。
建議有意互金資金托管的銀行不要將第三方支付公司一腳踢開,尊重與合作也許更好。對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擺脫過去法律瑕疵,迎接真正市場定位的機會來了,要相信只要能為市場提供價值,就不會被拋棄。
3、最大遺憾:自融等業內亟需解決的問題沒有提及,亦未給出負面清單。
大型機構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問題是:自融的內涵和外延到底在哪?我們不止一次地被各類大企業問及“自融是啥”,只能按照法律進行解釋,將刑法第176條、第192條抬出來,將法律風險披露給企業客戶。大企業在從事互金平臺的過程中,也是畏手畏腳,不敢甩開膀子干。
我們認為,互金意見應當對業內反映強烈的問題做原則性規定,比如“自融”界限及與“自金融”的區別等。可惜,我們看到了“大而全”的意見,看到了上峰的積極鼓勵態度,卻沒有看到監管層對市場的誠意。畢竟互金意見的落地,要依靠監管層與市場中企業的良性互動,如果“行為邊界”都沒有厘清,如何才能發展好、扶持好?!
我們寄希望于分業監管的各家,將風格轉變為告知市場不能做什么,其他的由他去吧(底線是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只有“不確定性”才容易導致權力尋租和腐敗,越是陽光透明,金融消費者越放心,從業者越安心。
4、互金意見僅是政策并非法規或法律,不能根源上為平臺脫敏。
互金意見本著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宗旨,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給市場釋放了這樣的信號——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與發展。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互金行業迎來了“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時代,互金意見只是大政方針,是宏觀政策,是規范性文件,具體的業務模式和防范事項仍需監管細則進一步明確。
互金意見確實給了網貸行業一個名分,但鑒于其效力有限,一旦具體的P2P平臺涉嫌違法業務,或者存在非吸的問題,仍然難逃法律的追究。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由此可知,“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四性同時具備”方能認定相關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互金意見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其對網貸行業合法性的認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規效力層面上的認可,因此,對于相關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并沒有實質影響。
同時,我們承認互金意見作為監管政策,對整個行業是利好的,而且政策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上升為法律、法規。但就目前情況而言,僅憑政策性文件是無法從根本上影響企業行為的法律定性,唯有事實和法律,才是司法裁判的依據和準繩。
綜上,央行版互金意見高屋建瓴,格局大,視野高,但缺憾明顯,市場必然在此遺憾上有所表現。大企業還是會受困于刑法規定,誰也擔不起責任;撐死膽大,餓死膽小的叢林法則繼續生存。懇請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微博]在出具各自細則時,將反映一線企業實際法律困境的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讓企業安心,讓百姓放心。看好你們,別讓大家失望。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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