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余豐慧
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沒有先例,美國作為世界上金融業最為發達的國家,其存款保險制度經過了80多年的發展運行,大部分都可供中國參考和借鑒。
存款保險制度是整個金融改革重要內容之一。目前,民營銀行準入門檻的降低乃至放開,利率市場化,銀行破產條例的出臺等多項重點金融改革,都急切需要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駕護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已如箭在弦、勢在必發了。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沒有先例。美國作為世界上金融業最為發達的國家,其存款保險制度經過了80多年的發展運行,是否能給中國一些啟發和可資借鑒之處呢?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美國市場繁榮,百業興盛,政府放寬了制度,批準許多銀行開業。可是好景不長,1929年股票市場崩潰,銀行首當其沖,紛紛倒閉,產生了多米諾連鎖效應。在1929年以前,美國的銀行倒閉案每年平均只有550家左右,而自1929年到1933年,五年功夫,倒閉的銀行竟達9108家,涉及存款達70億美元。
為此,羅斯福總統于1933年3月下令銀行界休假7天,以進行整頓,同時國會在聽取一系列的聽證會以后,通過了《格拉斯-斯特格爾法案》(亦稱1933年銀行法),開始對商業銀行的業務規定了許多限制,并根據該法第12B條款,創辦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后來陸續成立了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和國家信用協會股份保險基金,分別承保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協會存戶的存款。1950年,上述12B條款由《格拉斯-史特高爾法案》中分離出來,單獨成為了聯邦存款保險法案。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設理事會作為領導機構,理事三人,除了貨幣監理官為當然成員外,其余二人經參議院同意后由總統任命,任期六年,三名理事必須分屬兩個政黨,持有受保銀行股票或在受保銀行任職者不得擔任理事職務。
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目的是,由該公司以聯邦政府機構的身份,對顧客存在受保銀行的存款提供保險。所有參加聯邦儲備系統的會員銀行都必須參加保險,互助儲蓄銀行和州注冊的非會員銀行可自愿參加。
如受保銀行倒閉,顧客存在該銀行的存款,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賠償的最高額原來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調整,1980年根據新銀行法規定,將承保最高賠償額由4萬美元提高到10萬美元,但超過這個限額的則不能馬上獲得賠償,而要等倒閉的銀行清算完畢后,再作為一般的債務予以清償。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于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將存款保險額度又由10萬美元提高到25萬美元。
為了防備萬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格拉斯-史特高爾法案》法案授權該公司可以在任何時間直接從聯邦財政部貸款30億美元,但事實證明,即使在1974年美國歷史上最大的兩家銀行倒閉時(指紐約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和圣地亞哥的合眾國國民銀行),該公司也沒有動用這個貸款額度。
保險費由受保銀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額平均每年繳1/12%。由于自從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以來,銀行的倒閉率很低,所以這個費率顯得偏高,自1980年起,已降低到1/27%。自1961年起,該公司從投資于政府證券所得的利息已高于保險費收入。根據該公司1981年的年度報告,從1934年起,該公司處理的銀行破產案僅712起,涉及儲戶約400萬人,其中有99.9%根據該公司承保限額獲得賠償,公司為此花費了60多億美元,但公司的賠償基金,到1981年底,有110億美元,這個金額等于從1934年迄今該公司支出總額的一倍,等于支付的賠償金額的35倍。聯邦儲蓄保險貸款公司的賠償基金到1981年末有70億美元。
除聯邦一級設立的三家保險存款公司外,美國的個別州也對銀行存款提供保險。要么承擔參加聯邦保險公司銀行客戶超過存款賠付限額以上存款的保險賠付,要么對未參加保險的非會員銀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額。
為了使聯邦保險公司能對參加保險的會員銀行業務經營情況有所了解,并進行必要的監督,法案還賦予該公司一系列權力。如:對受保銀行賬目進行檢查之權;當發現某銀行經營業務有不夠安全穩妥的情況時,有權采取各種措施,自勸告、警告以至停止其保險;對有問題的銀行,有權勒令其停業,由該公司充當清理人對其進行清理,也可以代為物色一家銀行,與之合并或購買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行駛上述權力時,還應該取得聯邦儲備銀行、貨幣監理官以及州及地方當局的合作。
對于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問題銀行”,聯邦保險公司通常在三種辦法中采取抉擇:一是命令該銀行關閉進行清理,在此情況下,存戶的頭10萬美元的存款將立即獲得賠償;二是物色別的銀行吸收這家“問題銀行”,存戶的存款全部歸接受的銀行負責支付;三是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問題銀行”發放貸款,助其渡過難關,或購買其股票,或暫不關閉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予以接管。接管的辦法一般適用于在較小的城鎮只有一家銀行而又沒有別的銀行愿意與之合并或購買的情況,接管不得超過兩年,在接管期間還要設法求得其他的解決辦法。通常采用的是第一、二兩種辦法。自1934年以來,在發生問題的銀行中,清理和合并大約各占一半。一般說,較小的銀行多采取清理的辦法,而較大的銀行則多采取合并的辦法,因為,銀行規模越大,要賠償的存款就越多,對社會上的影響也越大。
上個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美國的銀行體系因為經濟衰退、企業破產和國際債務危機而受到很大影響,主要原因之一是利率的高漲而不能下降,財務問題嚴重的銀行往往愿意支付最高的利率以吸收存款,這無異于飲鴆止渴。
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報告,美國商業銀行的利潤在1981年和1982年兩年連續下滑,銀行倒閉不斷增多。1981年倒閉10家,到1984年增加到80家。雖然倒閉的多為中小銀行,但名列前茅的一些大銀行也不是沒有問題的。
1984年5月間,美國的第8大銀行大陸伊利諾銀行就發生了擠兌風潮,短短幾天內存款大戶向該行提取的存款即達80億美元之巨,后來由聯邦儲備系統、貨幣監理官和聯邦保險公司會同美國28家大銀行緊急籌措75億美元的巨款進行救援,聯邦儲備理事會宣布給該行以無限的備用信貸作支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也打破法例規定的10萬美元保險最高賠償額,宣布對該公司的存款全部負責,危機才暫告平息。這樣一家大銀行如果倒閉,肯定會引起一場大波動,救援行動之緊急與規模之大為美國歷史上所罕見,存款保險制度是起了決定性作用的。
對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取方法,人們提出一些意見。保險費是按照銀行平均存款余額計收的。平均余額中既包括10萬美元以下的存款,也包括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但一旦倒閉,馬上獲得賠償的只有10萬美元以下的存款,而超過這個限額的存款,在計收保費時,已經包括在內,這就形成了交了保險費而不能獲得保險的保護,未免有失公允。
而且,按照一般保險的原則,風險大小與保費的高低是成正比例的。通常大銀行倒閉的風險要小于小銀行。對于大銀行來說,他們擁有一批存款大戶,在10萬美元以上的余額在全部存款中所占比例要大于小銀行,也就是說,按同樣的費率繳費而大銀行存款中受不到保險保護的比例要大于小銀行,義務相等,享受的權利不同,等于由風險小的大銀行來津貼風險大的小銀行,是不合理的。取消10美元存款限額,改為100%承保的呼聲很高。
2008年一場全球金融危機后,美國于2010年7月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更加嚴苛的完善:存款保險額度由原定的10萬美元提高到25萬美元;存款保險準備金率(即聯邦存款保險基金的資金量/總保險金額)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準備金率高于1.35%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必須向銀行派發紅利的要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不再依據銀行的國內存款總量,而是依據銀行的總體負債來征收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向著對參保銀行更加嚴苛,對儲戶保障能力更強的方向大踏步邁去。
美國幾乎100%的銀行和儲貸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體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護,在銀行發生問題時,儲戶不會著急擠兌,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銀行業中的蔓延,維持了金融業的穩定和公眾信心。從2008年開始截止到2011年底,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先后關閉了總共414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平均約每三天一家。雖然出現了大規模的銀行倒閉,銀行擠兌現象卻極少發生。絕大多數的零售儲戶并未因為其銀行倒閉而驚恐萬分涌向銀行擠兌。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僅保障了存款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對整個金融穩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美國歷練80年之久的存款保險制度大部分都可供中國參考和借鑒。
(本文作者介紹:著名財經金融評論家,知名網評人,著名專欄作家。連續多年榮獲中國《十大網評人》榮譽稱號。)
本文為作者獨家授權新浪財經使用,請勿轉載。所發表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