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姚文平
說到互聯網金融,自然會涉及線上與線下的關系。從監管的角度看,線上與線下模式存在明顯的差異,面臨的風險也不盡相同,因此關注或者監管的側重點會有所區別,可以更多選擇“寬進嚴出”的方式。
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需要關注并處理好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之間的關系;線上、線下監管之間的關系;商業機密、客戶隱私與合規監管要求之間的關系。
處理好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之間的關系
從監管的環節看,可以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事前監管主要是指市場準入方面的監管,包括對資本金要求、相關資質、技術水平、制度和流程、從業人員、消費者利益保障機制以及危機處理方案等方面;事中監管主要是指持續經營方面的監管,包括數據報備、信息披露、行為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等;事后監管則主要是指市場退出監管、風險事件的處置等。
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之間既相對分離又互相聯系。三個環節的監管其實是一個組合,是“寬進寬出”、“寬進嚴出”、“嚴進寬出”還是“嚴進嚴出”,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來說,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一般而言,事前監管嚴一些,事中、事后監管相對就會寬松一些;事前監管松一些,事中、事后監管相對就會嚴格一些。在事前監管方面,對于那些參與互聯網金融的機構來說,是否需要在資本金實力、技術水平、人員數量等方面設定一個較高的準入門檻,是否需要取得直接的牌照方可從事相關活動,對于這些是采取靜態還是動態的管理方式(即是否需要持續“達標”),我們認為需要與事中、事后監管綜合起來考量,需要實現相對平衡。同時,對于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模式,需要把握不同的尺度,適度調整監管組合。我們的建議是,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可以更多選擇“寬進嚴出”的方式。
處理好線上、線下監管之間的關系
說到互聯網金融,自然會涉及線上與線下的關系。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要么主要借助互聯網(所謂的“線上”)來為客戶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要么主要依賴線下的物理網點,當然未來更常見的可能是線上與線下并存的發展模式,預計純粹的線上或者純粹的線下模式會越來越少。相對而言,互聯網公司以及一些創業企業會更多地借助線上發展互聯網金融,這是其相對優勢所在,或者說這是其超越金融機構的“捷徑”;而現有的金融機構可能會更多地依賴線下,當然,它們對線上的重視程度會越來越高,投入力度會越來越大。
從監管的角度看,線上與線下模式存在明顯的差異,面臨的風險也不盡相同,因此關注或者監管的側重點會有所區別。線上模式的進入門檻相對較低,覆蓋面及影響力較廣,可以突破時間、空間等方面的限制,同時違法違規成本較低,容易被居心叵測之人利用;線下模式則存在工作人員的道德及操作風險、信息技術方面的風險,以及市場營銷等方面的人員與客戶交流時的行為是否合規等。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線上與線下將逐漸融合,各自的定義以及內涵等都在發生變化,線上與線下的監管也在做相應的調整。以證券公司的線下網點為例,原來監管機構對證券營業部的信息技術配備標準、人員數量、營業面積等方面的要求都是比較高的,隨著非現場交易的發展以及非現場開戶、網上開戶等的放開,監管機構將線下網點劃分為A、B、C三類,對B類及C類網點在信息技術等方面的要求明顯降低。還有就是“小區銀行”,原來銀行線下網點的設立是需要層層審批的,近期在得到監管機構的支持下,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紛紛進駐居民小區設立“聯系點”,這些“聯系點”將線上與線下有機結合起來,既實現了與客戶的面對面交流,又充分運用了互聯網來實施業務操作及風險管理等。
處理好商業機密、客戶隱私與合規監管要求之間的關系
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面,金融機構之間,在當前尤其是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公司之間開展了大量合作。在合作過程中,客戶數據信息的共享等往往是困擾各參與方的一大問題,同時也給監管帶來了一定的挑戰。
我們這里以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公司與基金公司之間的合作為例。按照監管規定,基金公司需要詳細了解來自互聯網公司的客戶的資料,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因此需要互聯網公司提供相關客戶的詳細信息,但互聯網公司因視其客戶的數據信息為商業機密和核心資源而傾向于獨自享用。這和目前基金銷售法規中的銷售適用性原則等存在一定的抵觸。如果不能找到基金公司、互聯網公司以及監管機構等各方都能夠接受和認可的有效解決方案,而一味地遷就某一方,則可能存在投資受損后客戶以相關機構未能履行適用性原則為由投訴相關機構。目前,互聯網企業尚以銷售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產品為主,相對而言在客戶適用性原則等方面的影響還不是太大,但隨著互聯網公司基金產品銷售的進一步發展,個性化、復雜化、結構化的基金產品未來會陸續推出,客戶適用性原則將變得至關重要,否則就可能引發群體性的風險事件。
因此,監管機構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面,需要處理好商業機密、客戶隱私與合規監管要求之間的關系:既要保護好相關合作機構在客戶數據等商業機密方面的利益,切實保護好客戶的隱私,同時又不能因此而放棄必要的監督和管理,不能放棄對監管底線的堅守。在保護商業機密及客戶隱私的同時,互聯網公司、基金公司等互聯網金融的各參與方,應該以分享和合作的心態,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
處理好公募與私募產品、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產品、場內與場外市場監管之間的關系
金融產品可以劃分為公募與私募產品,兩者之間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差異:一是公募產品可以面向包括中小投資者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募集,私募產品則只能面向富裕的高凈值客戶及機構投資者募集;二是公募產品可以公開宣傳,可以在媒體上廣而告之,私募產品只能面向特定客戶一對一推介,不能公開募集;三是公募產品參與認購的人數沒有限制,私募產品則有參與人數方面的限制(比較常見的是50名或200名)。
從監管層面看,監管機構更注重對公募產品的監管,因為公募產品的參與者往往是面廣量大的中小投資者,其專業分析、判斷能力不強,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不高,因此需要更多的監管,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而私募產品的參與者往往都是比較專業的機構投資者及高凈值客戶,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強,因此監管機構對私募產品的監管更多是關注參與者是否是符合要求的投資者。
2013年,一些大型互聯網公司紛紛推出互聯網金融產品及服務,主要模式還是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營銷公募基金產品,目標客戶群主要是中小投資者。互聯網公司營銷私募產品的情況幾乎沒有,即使有也是比較間接、隱晦的方式,這可能與界定互聯網、短信、微信、微博為公共信息平臺有一定的關系。
金融產品除了可以劃分為公募與私募產品外,還可以劃分為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產品。從一般意義上講,公募、私募產品與標準化、非標準化產品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即公募產品往往是比較標準化的,私募產品則往往非標準化的,當然這并不是必然的。
場內與場外市場則是指金融產品的轉讓、交易市場,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流動性方面的服務。場內市場往往是面向包括中小投資者在內的普通投資者,轉讓、交易的金融產品以公募產品居多;場外市場則會對參與者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如資金量、投資年限、簽署相關協議等,轉讓、交易的金融產品多數是私募產品。
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產品、場內與場外市場在產品的定價、產品及市場的透明度、交易的實時性以及流動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產品目前發展得最快的是公募基金這樣的標準化產品,投資者可以通過申購、贖回來滿足流動性方面的需要,有些ETF、LOF(上市型開放式基金)、一般開放型的指數基金等則可以在場內的交易所交易;P2P、眾籌領域則更多呈現出非標準化產品的特點;陸金所則是典型的場外交易平臺。預計未來互聯網金融領域會出現更多非標準化的產品,而場內與場外市場將會成為互聯網金融追逐的新熱點。
(本文作者介紹: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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