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2月7日電(記者 劉倩) 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的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制定并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0號——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1號——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對專營房地產業務和兼營房地產業務的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特別要求。今后,房地產行業類公司可按照《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的規定報送申請發行股票材料。中國證監會有關房地產行業發行股票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廢止。
《特別規定》重視房地產企業對風險因素的充分披露。根據兩項特別規定,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公司應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增加披露風險因素,主要包括項目開發風險、籌資風險、銷售風險、土地風險、合作和合資項目的控制風險、工程質量風險以及稅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購房貸款政策、對房地產投資開發方面的其它政策變化對公司產生的風險等。公司還必須對項目開發中存在的“停工”“爛尾”“空置”情況,做出特別風險提示。對此類項目如果不計提或計提跌價比例較低,還應詳細說明理由。
今后,房地產企業要特別披露的內容還包括,公司資質等級取得情況和相關證書,主要經營策略及市場推廣模式、經營管理體制及內控制度、開發的主要房地產業務項目的情況、募股資金擬投資項目、土地資源等。該類企業發行上市前還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公司存貨,包括開發成本及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等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報表附注中要增加披露有關存貨、維修基金、質量保證金的核算方法及各類型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及方法等內容。發行企業為商品房承購人向銀行提供抵押貸款擔保的,還要披露尚未結清的擔保金額,并說明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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