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中國不是誰想制裁就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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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06:24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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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觀察丨中國不是誰想制裁就制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薛鵬

  一段時間以來,西方少數國家無端指責新疆存在“強迫勞動”,拋出相關法案,對新疆棉紡織業等發起制裁。反外國制裁法的制定為今后國家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實施反制裁措施,提供了國家立法層面的有力保障。圖為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召開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邀請在受制裁公司工作的艾克拜爾·吐魯洪介紹真實情況。新華社記者 邢廣利 攝

  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外國制裁法共有16條,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的法律“工具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反外國制裁法答記者問指出:“法律的出臺和實施,將有利于依法反制一些外國國家和組織對我國的遏制打壓,有力打擊境外反華勢力和敵對勢力的囂張行徑,有效提升我國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法治能力,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如何看待反外國制裁法的出臺?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形勢,我國如何運用國際規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記者采訪了有關國際問題專家。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精準反制、反擊、反對外國對中國搞所謂“單邊制裁”

  翻開反外國制裁法,第一條就旗幟鮮明指出:“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近年來,某些西方國家和組織不愿看到、不愿承認、不愿接受中國巨大發展進步的現實,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識形態偏見,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臺涉海涉疫等各種議題和借口,對中國內外政策和有關立法修法議程橫加指責、抹黑、攻擊,對中國發展進行歪曲、詆毀、遏制和打壓,特別是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所謂“制裁”,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6月3日,美國總統拜登以“應對中國軍工企業威脅”為借口簽署行政命令,將華為等59家中國企業列入投資“黑名單”;5月28日,美國方面針對所謂的“強迫勞動”問題,對中國一家遠洋漁業公司發出了“暫扣令”,禁止進口該公司生產的海鮮進入美國市場。數據顯示,先后有數百家中國企業遭到美國無端制裁。更有甚者,美國打著法律的旗號,經過多年對外制裁行徑,已經發展建立起一套制裁與反制裁的法律體系,如出臺所謂的“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等,嚴重干涉我國內政。

  “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為我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和法治保障。”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李慶明告訴記者,這是反擊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

  這部法律定名為反外國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個“反”字。我國在對外交往中一貫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動輒搞所謂“單邊制裁”,反對個別西方大國利用經濟、科技、軍事實力,揮舞大棒,今天制裁這個國家,明天制裁那個國家。

  事實上,通過立法反對別國制裁符合國際慣例。“根據關于國家責任的國際習慣,受害國有權針對加害國采取反制措施。”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楊永紅舉例說,此前,歐盟、俄羅斯等為了阻斷美國制裁法域外效力,都進行立法阻斷其在本區域的適用。

  “反外國制裁法是出于習慣國際法所認可的國家主權原則,任何國家都可以基于本國的法律主權來出臺各種必要的反外國制裁法。立法反制、反擊、反對外國對中國搞的所謂‘單邊制裁’,可以更好地維護本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學研究所所長莫紀宏表示。

  反外國制裁法是應對、回擊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遏制打壓的防御措施,不會給國家對外開放帶來不利影響

  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該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

  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明確列舉了三類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同時,還作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反外國制裁法答記者問指出:“我國一貫主張在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我國立法進行反制與某些西方國家搞的所謂‘單邊制裁’有著本質區別,是應對、回擊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遏制打壓的防御措施。”

  近一段時間以來,針對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所謂“制裁”,中國政府已多次宣布對有關國家的個人和實體實施相應反制措施。此前,商務部出臺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孔元稱,這些舉措和此次反外國制裁法的立法初衷是相同的,反外國制裁法彌補了中國制裁措施局限于政治和外交層面、法律應對不足的境況。

  反外國制裁法的出臺,會否給國家對外開放帶來不利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的回答是“不會的”,“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決心和意志是堅定不移的,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和意志也是堅定不移的。”

  “我國實施反制措施,只針對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對中國造謠污蔑和遏制打壓的實體和個人,并不影響守法經營的市場主體和普通民眾,并將繼續推動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依法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李慶明說。

  反外國制裁法出臺,表明我國越來越善于運用國際規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國際規則是國際社會共同制定、遵守的規則,尤其是以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為代表的全球性國際組織的章程、在實踐中形成的規則,也包括國家之間締結的雙邊條約。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國家間相互依賴不斷加深,國際規則對國際關系的建構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國際規則不僅左右國家間利益分配,而且決定一國在國際社會所能扮演的角色,并對其國際行為合法性進行評判,國際規則話語權之爭已成為國家間競爭的重要形式。”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院長張曉濤舉例說,為落實聯合國氣候框架變化公約而召開的世界氣候變化大會,要達成一個被普遍接受的應對氣候變暖的減排協定,中間經歷了京都議定書、巴厘路線圖、哥本哈根協議等多次討論,曠日持久,直至達成巴黎協定。這其中最大的爭議,就在于在能源使用與碳減排上應確立什么樣的國際規則。

  近百年來,一些西方國家在國際規則制定中占據主導地位,中國經歷了從“被動融入”到“主動塑造”的過程。近代以來,中國積貧積弱,在國際社會沒有話語權。改革開放后,中國選擇融入國際社會,加入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由于多數國際規則的制定已經由西方國家主導完成,作為后來者的中國往往要通過對既有國際規則的認同來參與國際治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在國際制度的創建和國際規則的制定上產生了日益重要的影響。

  進入新時代,中國積極運用國際規則、參與國際規則制定。亞投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的設立及正常運營,得到國際社會高度肯定;“一帶一路”倡議,得到大多數國家積極響應;在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中國與其他國家一起引領國際規則制定,使其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成為巴黎協定達成的重要一環,在推動凈零排放等方面正在發揮重要作用。

  “反外國制裁法既總結我國反制實踐和相關工作做法,又梳理國外有關立法情況,還充分考慮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李慶明認為,反外國制裁法的出臺表明,我國越來越善于運用國際規則開展斗爭。

  今天的中國與世界深度融合,是國際舞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國際規則直接關系到中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影響到中國在未來世界格局中的地位。我們要做和正在做的,就是學會如何最大限度地運用現行規則、如何在國際規則制定過程中最大可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既要看到我們在國際規則話語權上的不足,也要看到我國國際規則話語權不斷增強的態勢。”李慶明指出,不同領域、不同層面的國際規則各不相同。有的領域國際規則相當成熟,改進空間小,有的領域還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穩定的國際規則,有些國際規則影響全局,有些則局限于較小范圍。要增強中國的國際規則話語權,必須抓住重點領域。對于一些不公平的國際規則,要在適當時機爭取修訂。對于一些新的國際規則的創建,要體現中國思想、中國價值和中國方案。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推動國際規則更加民主化、自由化、法治化。

  加強國際規則運用,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深入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

  李華波,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涉嫌貪污公款9400萬元,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案發后,國內多部門啟動追逃追贓工作,組成工作組先后8次赴新加坡與新方執法部門進行磋商。中新兩國在沒有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開展追逃追贓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提供有力證據;新方凍結了李華波涉案資產,依法對李逮捕、起訴,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判處其15個月有期徒刑,并在李華波出獄當天將其遣返回國。

  積極利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雙邊條約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是我國利用國際規則開展反腐敗斗爭的生動例證。中國是最早簽署和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國家之一,堅定支持《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全球反腐敗治理中發揮主渠道作用。2006年,我國向聯合國聲明將《公約》視為開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據,并指定司法協助中央機關,多次在相關場合強調希望與各締約國,特別是尚未締結雙邊條約的國家開展合作。在李華波案中,我國和新加坡在《公約》框架下進行了良好合作,追回腐敗贓款2700萬元。

  2014年11月,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通過《北京反腐敗宣言》,成為首個由我國主導制訂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文件;2016年9月,中國推動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開創性地提出對外逃腐敗人員和外流腐敗資產“零容忍”、國際反腐敗追逃追贓體系和機制“零漏洞”、各國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時“零障礙”的概念,這是繼《北京反腐敗宣言》之后,在多邊框架下再一次以國際文件的形式明確提出加強國際反腐務實合作的“中國主張”。2019年4月,我國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共同發起了《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深入推進“一帶一路”廉潔建設。2020年12月,國家監委召開“一帶一路”合作伙伴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廉潔建設研討會,會上中方堅持開放包容、互利共贏,呼吁加強疫情防控領域反腐敗合作,贏得與會代表的普遍贊譽。我國還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務實合作,不斷健全多邊合作機制。

  與此同時,我國深入研究域外法律和國際規則,與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與分享協定等,積極開展對外執法合作,綜合運用引渡、遣返、境外緝捕、異地追訴等法律手段,追回了一批外逃多年、涉案金額巨大的腐敗分子。“百名紅通人員”頭號嫌犯、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外逃13年,先后竄逃至6國1地并3次申請政治避難,我方與多個國家開展合作,使其最終成為“無處可逃”“無錢可花”“無人可靠”的“三無”人員,被迫回國投案。

  6月2日至4日,“預防和打擊腐敗的挑戰和舉措,加強國際合作”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以線上線下混合方式召開,中方就反腐敗國際合作提出“四個堅持”的政治主張,得到與會者高度贊揚和認同。中國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將“中國經驗”“中國主張”寫入本次特別聯大政治宣言,為反腐敗全球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全球化時代,國與國之間人員往來、信息交流頻繁密切,任何國家想關起門來反腐敗,既不現實,也不會徹底。”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強對國際規則的運用,依規依法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對內凝聚黨心民心,對外占據道義制高點,為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了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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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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