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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康美藥業、康得新后,又一家上市公司因連續7年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處罰。
6月2日晚,中信國安(維權)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中信國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間存在虛增利潤、虛假信披等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中信國安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孫亞雷,時任中信國安副總經理李宏燦等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
業績造假長達7年
決定書披露,中信國安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中信國安)在2009年4月召開銷售專題會議,在預計當年銷售收入約為4億元的情況下,為完成10億元銷售目標,決定采用預售方式完成業績,同時按照10%價格讓利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支付客戶預付款利息。在青海中信國安納入中信國安合并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6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3億元。
此外,中信國安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分別將所持青島中信國安控股權及剩余股權轉出上市公司體系。青海中信國安與10家客戶簽訂保利、計息預售氯化鉀合同,因賬面虛增收入、少計財務費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虛增凈利潤0.68億元,導致2015年中信國安賬面投資收益多計0.33億元,占當年中信國安投資收益的6.24%,利潤總額的8.56%。
具體來看,青海國科財務造假涉及的客戶有中農集團、邦力達、四川農資、中農上海、湖北楚豐、安徽輝隆、河北農資、吉林倍豐、廣東天禾和江蘇永德豐等10家客戶。
證監會同時對中信國安稱“10億財務造假不存在主觀故意”等辯護意見予以駁斥。證監會表示,青海中信國安財務造假行為持續時間久,性質惡劣,中信國安作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并無不當。此外,在違法行為被發現之前,中信國安并未主動承認其虛假記載的情況,也未糾正虛假記載的數據,中信國安方面停止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并不等同于消除或者減輕此前已實施的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因而不認定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同一審計機構服務20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子公司連續7年財務造假,歷年年報審計結論卻均是“無保留意見”。
公開資料顯示,中信國安上市以來,先后用了四家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是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經過一系列改制、更名而來。
2008年12月,已經為中信國安提供8年審計服務的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與北京天華會計師事務所合并,更名為北京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2010年1月,北京京都天華吸收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并再次更名為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2012年6月,京都天華與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并,更名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也就是說,中信國安表面上幾次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但實際負責公司審計的仍是原班人馬,比如公司2011年、2012年年報審計機構名稱不同,但簽字會計師均為王娟。2005年-2019年15年間,簽字注冊會計師錢斌的名字出現了10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致同會計師事務所也因審計工作違規多次受到處罰。2020年3月,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因太化股份(維權)(600281.SH)2014年年報披露違法違規、財報審計時未盡勤勉盡責義務被證監會罰沒120萬元;同年9月,因雅迅網絡IPO(已終止)審計項目違規而收警示函。
或面臨投資者巨額集體訴訟
一方面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落地,另一方面也拉開了投資者索賠訴訟的序幕。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劍宇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最高法院關于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市場案例,中信國安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甚至是為公司服務的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都可能面臨投資人提起的索賠訴訟;而相關投資者則可以通過代表人訴訟制度提起和參加集體訴訟。這類證券集體訴訟的索賠額往往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中信國安近期還擬購買董監高責任險。
董監高責任險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工作疏忽、不當行為被追究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法律訴訟費用及承擔其他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中信國安5月26日公告,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第七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關于擬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議案》,擬為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購買責任保險,保費不超過50萬元/年,賠償限額不超過5000萬元/年。但由于全體董事、監事均是被保險人,全部應回避表決,該議案需通過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才能生效。而中信國安最近一次股東大會,是擬于6月15日召開的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因此,直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尚未能為董監高成功投保。
編輯:張楠 于紅波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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