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堵監管套利再出重拳 萬億銀行現金管理產品比照貨基監管
來源:財經
作者:俞燕 張穎馨
自資管新規發布以來,被稱作“類貨基”的銀行現金管理類銀行理財產品在資管轉型過渡期呈井噴之勢的熱銷產品,成為銀行理財增長速度最快的業務。為了更好地規范這個萬億級市場,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12月27日發布《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將對該類產品比照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的監管標準進行監管,從而消除監管套利。
所謂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但凡在產品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等類似字樣的理財產品,皆視為現金管理類產品。
2018年7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即“補充通知”) 首次提出了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概念,允許在資管過渡期內,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對于市場關心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估值方法、贖回等進行了規范。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規意在對現金管理類產品進行規范,防止監管套利。
有銀行業研究人士直言,現金管理類產品新規發布后,這類被市場稱作“類貨基”的產品將與貨基真正站在了同一監管標準起跑線上,兩者不再有太大的差異,保障競爭的公平性。
“在用戶體驗上,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與貨幣基金沒有區別,不過在產品銷售渠道上,二者仍有不同。按照目前規定,非銀行機構不得代銷銀行理財產品,若這個規定不修改,互聯網平臺上的寶寶理財依舊以貨幣基金為主,銀行自有渠道的寶寶理財會逐步過渡至自家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向《財經》記者表示。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募基金有免稅效應而現金管理類產品未有相關稅優政策。在監管標準趨同而資管產品稅收政策未實現統一的情況下,現金管理類產品是否能與貨基分庭抗禮,一些銀行業人士表示尚待觀望。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高級經濟師卜振興向《財經》記者表示,目前這份文件全面對標公募貨幣基金,從銷售到投資,與公募基金基本一致。但對于存量的理財貨幣類產品如何改造沒有提出辦法。此外,稅收這塊是否和公募基金一樣,同樣是市場關注的地方。
在資管轉型過渡期,現金管理類產品被諸銀行視作向凈值化理財轉型的利器。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規對現金管理類產品進行規范,以推動銀行存量業務整改和理財子公司“潔凈起步”,同時鼓勵銀行、理財子公司設計和發行期限更長的銀行理財產品,以便更好地進行久期匹配。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告訴《財經》記者,征求意見稿主要會影響到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資產配置,并進而影響其收益率。預計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收益率將有所下行。從長遠看,這種下行不是件壞事,因為資管產品的凈值化轉型有助于理順理財產品利率水平,使之回歸到正常狀態,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以及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產生積極的影響。
限定投資范圍:四投五不投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即只能投資于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受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亦規定了五類禁投品種名單: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自資管新規和“補充通知”發布后,現金管理類產品成為銀行向凈值型理財產品轉型的一大利器。雖然該類產品因與貨幣市場基金頗為相似,并被稱為“類貨基”。不過,有銀行業人士指出,目前不同銀行對于各自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分類和統計口徑并不一致,一些現金管理類產品并非僅投資于高流動性的現金類資產,從而出現一些該類產品的收益率高于貨幣基金的現象。究其因,一些現金管理類產品之所以能獲得超過貨幣基金的“超額收益”,是因為其通過下沉債券資質、拉長組合久期以及配置非標資產的方式來獲得。
“征求意見稿”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予以嚴格限定,意味著以往通過暗中配置非標等做法已予規范。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也意味著,現金管理類產品新規實施后,在監管標準上與貨基趨同,雙方的收益率亦將趨同,從而消除監管套利。
除了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征求意見稿”還對其投資集中度進行了規范,比如,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以及投資于所有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皆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30%;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等。
在投資組合久期管理上則規定,商業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據了解,該規定便是比照貨幣基金的相關要求。
估值核算按“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法
理財產品向凈值型理財產品轉型,一個重要因素是如何對該類資產進行估值核算。一些銀行業人士指出,對現金管理類產品估值方法的完善和偏離度措施的引入,有利于推進銀行理財的凈值化轉型。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和銀行理財子公司對現金管理類產品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應采用影子定價的風險控制手段,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
“征求意見稿”亦比照貨基的做法,規定了采用影子定價時的偏離度調整區間,即: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商業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應暫停接受認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商業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
此外,“征求意見稿”要求,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
據了解,目前銀行現金類理財的運作模式有三類,一類是資管新規發布前的“攤余成本法+非標資產”, 以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一類是資管新規后的主要運作模式“攤余成本法+標準化資產”, 產品設計條款與貨幣基金相近,但不如貨幣基金嚴格。還有一類是“市值法+標準化資產”,是在資管新規下理財產品的一次新探索。
巨額贖回受約束,單日贖回不得超1萬元
“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銷售文件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認購。
根據規定,當日認購的現金管理類產品份額,應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該產品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該產品的分配權益。
對于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只產品單個自然日的贖回金額,“征求意見稿”設定為不高于1萬元的上限。這也意味著,巨額贖回將受到限制。
為了公平對待不同類別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應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銷售文件中約定,單個產品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該產品總份額10%的,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此前,因貨基的監管趨嚴,快速贖回受限,加之收益率下降,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在收益率、流動性等方面的相對優勢,使得銀行理財借此類產品實現了“彎道超車”。
“資管新規出臺后,銀行的壓力還是蠻大的,一方面,銀行在投研能力這塊兒其實還是偏弱,它的優勢實際上還是在現金管理,所以做現金管理類產品并擴大規模,一方面可以讓銀行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去滿足監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相當于助推自己的業務發展。”在提及銀行做大現金類管理產品時,北京市網絡法學會副秘書長車寧告訴《財經》記者。
新規實施后,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與貨基的監管標準趨同,而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又沒有貨基的稅優政策加持,一些銀行業人士預判,新規發布后,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可能將迎來一波調整潮。
根據資管新規的規定,資管過渡期至2020年底。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的過渡期亦遵照該期限。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行、理財子公司目前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現金管理類產品新規的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新規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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