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員工偽造43人資料騙貸 自審、自批侵占銀行1600余萬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有法律專家也向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由于兩人是銀行工作人員,利于虛假材料騙貸,符合騙貸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兩人自貸自審,銀行并未被欺騙后放貸,實質是兩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占銀行資產,職務侵占罪更為準確。
在銀行的風控體系中,日防夜防,家賊難防。在這起銀行員工利用他人虛假資料騙貸,然后使用領導、同事的賬戶密碼自行審批的典型案例中,值得我們反思,基層員工的道德風險防范需要警鐘長鳴。
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某銀行武勝縣支行原賽馬營業所客戶經理劉某亞、原飛龍分理處主任李某輝二人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偽造他人貸款資料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并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此外,二人還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
2016年8月16日,一個客戶投訴電話打到某銀行廣安分行,投訴劉某亞貸款拿回扣的問題。隨即,某銀行廣安分行即通知某銀行武勝支行對劉某亞貸款業務進行調查。2016年8月19日,某銀行武勝支行對劉某亞辦理的抵押貸款資料進行核查,發現有大部分虛假貸款資料。
隨后,劉某亞被安排到武勝縣新世紀賓館接受某銀行工作組調查。2016年8月22日,劉某亞向某銀行交代了其用他人名義使用虛假抵押物進行貸款的事實。8月23日,某銀行武勝縣支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了相關資料。至此,這一驚天騙貸案發。
利用43人身份資料騙貸
法院審理后確認,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劉某亞利用親友的身份信息及自己手中客戶資料,及姚某等43人的身份信息,編造虛假資料,冒充某銀行武勝支行賽馬分理處主任胡某、某銀行武勝支行客戶部經理周某等銀行工作人員的簽名,使用胡某、周某在C3(中國某銀行銀行信貸管理系統群)中的用戶名及密碼進行網上審批操作,獲取貸款1686萬元(含已還7萬元)。
在這被冒名貸款的43人中,公安機關查證時,6名均在電話里表示“不是本人貸款、自己也沒有幫人貸過款,也沒有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用他人貸款,貸款也不知道是誰在使用,現在外務工,拒不接受公安取證”。另外有三人,公安機關多方查找竟無法查到。
作為銀行員工,應該深知利用虛假身份騙貸的后果,為何劉某亞會鋌而走險呢?
原來劉某亞因為生意失敗,欠下高額外債,個人財務狀況極差,使用他人的信息資料從銀行中套取貸款用于還債和自己使用。
為達到收取劉某亞欠款的目的,某銀行武勝縣支行原飛龍分理處主任李某輝幫助劉某亞制作了其辦理的上述貸款中22人的部分虛假貸款資料,并通過劉某亞和胡某的某銀行信貸管理系統幫助完成部分貸款審批操作,貸款金額達813萬元。
21世紀經濟報道從其它渠道獲悉,2016年劉某亞償還其冒用資料的曾某名下部分銀行貸款7萬元,余款1679萬元至今還未歸還。
此外,劉某亞還利用他人房產騙取抵押貸款。2013年,唐某用自有房產作抵押,通過劉某亞在該行貸款66萬元。2014年7月,唐某歸還了上述貸款,劉某亞卻未將房產手續歸還唐某。
2014年8月,劉某亞利用唐某原貸款資料,并偽造部分資料,以唐某名義辦理抵押貸款80萬元,上述貸款80萬元貸出后由劉某亞使用。2016年8月1日,劉某亞因使用唐某房產抵押貸款,給唐某出具一張金額66萬元的欠條。
違規發放貸款超1000萬
2015年至2016年,劉某亞在擔任某銀行武勝支行賽馬分理處客戶經理時,明知曹某等五人的貸款資料不符銀行相關規定,仍然違規發放貸款共計192萬元,截至案發,上述貸款本金尚未收回。
李某輝也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發放貸款。2013年3月至2016年,李某(另案處理)工程需用款,但無貸款抵押物,無法進行大額貸款。經李某輝幫忙,李某找來包括自己在內的18人的身份信息作為申請人進行貸款。李某輝通過QQ傳送的方式,將制作虛假貸款資料的模板傳給李某,李某在深圳找人做好虛假資料交給李某輝。
李某輝在知曉李某等18人貸款資料虛假的情況下,冒用分理處主任陳某、客戶部經理楊某及客戶部主任周某(另案處理)的某銀行信貸管理系統用戶名及密碼完成貸款的受理和調查程序,使上述貸款順利完成審批,為李某貸款635萬元。李某貸款后,至今只償還了本金72萬元。
后李某輝采取與發放李某貸款相同手段,違規為陸某(另案處理)、胡某發放貸款。
2014年至2016年,李某輝利用陸某提供的7人身份信息,偽造部分虛假貸款資料,為陸某貸款205萬元。陸某貸款后,至今只償還了本金35.66萬元。
2015年,李某輝如法炮制,幫助胡某以虛假資料在某銀行武勝支行貸款37萬元。胡某貸款后,至今只償還本金0.6萬元。
判決書顯示,劉某亞、李某輝利用多人身份信息偽造他項權證等貸款資料在某銀行武勝縣支行騙取貸款,金額高達2000余萬元。經查,劉某亞、李某輝職務侵占金額分別為1759萬元、813萬元。
騙貸還是職務侵占?
2016年8月,劉某亞、李某輝涉嫌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武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6月,武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顯示,劉某亞、李某輝犯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數罪并罰。劉某亞獲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罰金二萬元;李某輝獲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罰金四萬元。此外,追繳劉某亞犯職務侵占罪所獲贓款1759萬元,發還給某銀行武勝縣支行。
一審判決后,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認為,李某輝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量刑畸輕。劉某亞、李某輝提出上訴,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在本案中,有爭議的是劉某亞、李某輝作為銀行員工,利用虛假材料騙貸,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上訴理由中劉某亞認為,“我沒有非法占有資金的故意,所貸出的款項均產生利息,其每季度的利息均是結清了的。原審法院認定我犯職務侵占罪的罪名不當,我的行為應是構成騙取貸款罪”。
而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劉某亞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偽造他人貸款資料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并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李某輝為達到收取劉某亞欠款的目的,幫助劉某亞制作部分虛假貸款資料,并用某銀行武勝支行相關人員在C3系統中的用戶名及密碼進行網上審批操作,騙取貸款,二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職務侵占罪。
有法律專家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由于兩人是銀行工作人員,利于虛假材料騙貸,符合騙貸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兩人自貸自審,銀行并未被欺騙后放貸,實質是兩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占了銀行的資產,職務侵占罪更為準確。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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