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中的信托參與模式
(一)盲目信托在國資國企改革中的應用
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著多級委托代理成本昂貴、管理效率不高、易發生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和責任承擔無限性等弊端。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制度,可適用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有效解決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部分難點。
盲目信托(BlindTrust)是指信托委托人拋棄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支配權,而由受托人擁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來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和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的投資情況沒有任何知情權,也無權干預的一種獨特信托形式。英美國家往往要求政府公職人員等設置盲目信托來隔離個人私有財產的投資管理,以避免權力尋租及內幕交易,確保管理決策的客觀公正,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在本職工作上。
設想在我國試點推動盲目信托的設立:要求特定領域的國有企業高管或一定級別的公職人員,將其家庭的合法所得收入的相當比例部分置入盲目信托進行投資管理。盲目信托的受托人須是獨立于委托人影響之外的金融機構,委托人不能持有其相當比例的股份或對該機構有實質性影響,且該金融機構的股份不得有超過特定比例由單個自然人持有。委托人必須簽訂合同主動放棄多項權利,包括不得對受托人的營運管理方式作出指示,不得任意取消受托人作出的營運管理決策,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等。需設立針對盲目信托的監管機構以便對受托人行為進行監管,如可在政府層面設立相關的職責部門,負責監管公職與國企高管人員盲目信托執行情況、盲目信托的受托管理情況,確定擔任盲目信托受托人的金融機構的資質及合格受托人名單。因盲目信托的監管可能涉及投資經營等專業知識,監管機構可聘用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士、金融業協會等共同參與。
雖然盲目信托的好處明顯,但設立盲目信托的程序相對復雜煩瑣,管理費用可能較高,財產轉移可能帶來沉重的稅務負擔。同時,由于在現實中常常難以實現盲目信托中對受托人獨立性等的各類要求,這就使得盲目信托可能流于形式,并非真正“盲目”,一些情況下設立的目的甚至成為規避利益沖突或者躲避政治攻擊的“武器”,在實際應用中尚需完善其運作及監管機制等。
(二)國有股表決權信托參與國有資產做強做優做大
早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各地即以類信托的“托管”模式不斷探索國有資產市場化運營方式,形成了海南模式、黑龍江模式、江西模式與武漢模式等,有效地解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國有資產經營擴大再生產、股份改制等發展問題,積累的實踐經驗顯示,通過信托形式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矛盾問題是可行的選擇(見表7)。
進入新時期,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股權已經成為國有資本的主要存在形式。如何行使國有股份權利,解決國有股東表決權行使中的所有權實質主體缺位、政資不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與運營效力的提升,成為我國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
國有股表決權信托以其獨有的制度功能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弊端。其對于股份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改善,特別是對于我國公司企業中國家股權的管理,有非常重大的價值。這種信托設置可解決國家股東漠視或無能力關注企業剩余問題,受托人為了國家利益行使表決權并收取股利,使國家股東盡職盡責地參與公司治理而真正享有股東權益。按照信托的方式,在國有企業資產清產核資量化的前提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賴的資產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為國家管理和運用這部分國有股權表決權,一方面將國有股權表決權通過信托方式轉移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使國有資產明確具體的、市場化的產權主體經營而得以“顯性”;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體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對于受益人利益的忠實,使國家利益得到維護。
此外,針對部分國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如軍隊國防、公安系統、國家機關占用的國有資產等)、閑置資產或不良資產,亦可充分發揮信托優勢,設置國有專項資金/財產信托,委托有管理能力的職能部門、資產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等對上述資產進行有效的管理處置。如對于各級地方政府、企事業主管部門用于實現相關社會經濟職能的專項資金(電力、企業發展、就業基金等),閑置的國有廠房與儀器設備,軍隊國防、公安系統或國家機關占用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鐵道橋梁等國有資產特許經營權都可以采用不同的信托形式加以管理、維護,以拓展融資渠道、提升運作效率。
國有股表決權與國有專項資金/財產信托在設立時應堅持競爭性原則和分散性原則,每個國有股權運營主體所擁有的股權不要集中于一個行業,以避免行業壟斷的發生。在受托人選任方面,鑒于國有股權與專項資產管理的特殊性,必須對受托人的資格和能力進行嚴格審查,并由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專門規定,以防“暗箱操作”,損害國家利益。如可采取招投標的方式,聘請一定比例的無利害關系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選擇優良主體作為受托人。被選任的國資運營主體應當主要經營國有股權與國有專項資產信托業務,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業務資格和能力上達到法定標準,具有良好的資信狀況和豐富的國有資產與股權經營管理經驗,注冊資本達到一定規模,具備完善的風險負擔能力等,能夠較好地完成經營目標。受托人選定后并非一成不變,在情勢變更下受托人可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辭任請求;同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擁有解任受托人的權利。對于為社會免費提供純公共產品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如軍隊國防、公安系統、國家機關占用的國有資產等,宜由政府向相應的職能部門具體受托管理,在努力保護國有資產完整安全、維護財產現狀、不變更財產用途和存在方式的基礎上,力求發揮國有資產最大效用,為社會提供最好服務。
(三)員工持股信托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員工持股是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機制,是企業員工通過各種方式獲得本企業股份,從而以勞動者和所有者雙重身份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我國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優化企業股權結構、留住人才、提升企業經營業績。目前,員工持股實現方式包括個人持股、殼公司持股、職工持股會以及信托模式。在員工持股信托模式下,受托信托公司代替員工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接受員工組織的指導行使股東權利,解決了股權分散和企業決策效率低下的問題,同時信托公司在股權管理和收益分配方面具有專業技術和平臺、接受來自政府部門的監管,能夠充分維護員工利益,方案設計靈活、并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美國、英國員工持股廣泛采用信托模式,日本也正在積極推廣員工持股信托模式。
員工持股信托實務中需要注意準入和退出規則、價格的設定和明確。為了確保收益權流轉的便捷,需要公司實控人或指定主體持有一定量的信托收益權形成“收益權蓄水池”,每次實質上的股權變動都通過“蓄水池”實現信托收益權轉讓:在有新增或退出員工時,由該主體向新增員工進行收益權轉讓或收益權收購。另外,針對還可能會出現的因受益人離婚、繼承或者債務等原因而被動分割甚至拍賣的情形,要充分考慮股權激勵的特別屬性和企業實際,制定出既合理又合法的信托受益權流轉處分規則。
我國證監會2014年發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信托公司具備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資質。隨后國資委、財政部及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的通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相繼對員工持股計劃政策進一步完善,員工持股計劃得到了快速增長。根據Wind統計,截至2021年6月,2021年共有106家A股上市公司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初始資金規模合計184億元。但當前,以信托計劃的方式進行員工持股計劃在全部員工持股計劃中占比較低。這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另一重要目的為利用其作為撬動杠桿,提高增持積極性及市值管理。而杠桿類員工持股計劃需嚴格遵守“資管新規”對杠桿比例的嚴格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杠桿類員工持股計劃中信托參與的優勢。但相信未來通過員工持股信托模式的不斷創新和完善,形成獨特的服務價值鏈條,強化員工持股和員工養老、福利等方面的銜接,做好個性化、定制化的特色服務,信托的制度與服務優勢定能更好地滿足企業員工激勵過程中的各種現實需求,獲得經濟激勵和社會治理的雙重效應。
(四)推定信托參與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構建
推定信托最初是英美法院為主持正義,對財產所有人的監護人、律師或其他代理人等因濫用信任關系、欺詐取得的任何財產不當得利而采取的一種衡平法上的救濟手段b。一旦法院判定推定信托成立,則非法持有財產者只能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財產,不得謀取財產上的利益。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方面,推定信托可在我國多個包含信任因素的場景中加以引入,這對于信托法制建設、信托理念的推廣乃至信托參與社會治理能級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在國企高管違反信義義務的情形下,推定信托可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彌補不當得利規則適用的不足:可使違反義務的信義人返還不當行為的得利;在公司信義人利用公司機會所取得的利益轉化為其他財產權利形態的情況下,公司作為受益人仍可以追及至第三人手中的任何權利形態,從而給予公司以充分的物權法上的保護,防止不應當受益的人得利。若作為推定信托標的的財產被揮霍或滅失,那么公司作為受益人可以請求推定受托人承擔個人責任。它對權利的保護,有優先于一般債權的特點,為受侵害企業提供了充分的權利保障機制。在懲治貪污腐敗情形中,仍可利用推定信托理論針對公職人員非法所得的財產進行徹底追索。信托可自公款被貪污挪用之時起認定貪污的官員即刻成為該筆財產的推定信托的受托人,為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持有并管理這筆財產。即便貪官攜贓款外逃,也不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便貪官身故,其繼承人仍然作為這筆財產的受托人對國家和集體承擔受托人義務,負責償還所有被貪污的財產及收益。此外,推定信托可在諸多包含信任因素的場景中加以引入,解決一房多賣、隱名出資與股權代持、監護與照管風險等社會治理問題。鑒于推定信托本身就是衡平法中的獨特制度,其引入要注意在符合我國《信托法》結構體系的前提下,妥善處理與民商法律體系的契合等問題,并做好相關配套制度的構建,如法官的法學解釋工作、最高院出臺專門司法解釋等。
?。ㄕn題牽頭單位: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21年信托業專題研究報告》
責任編輯:張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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