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出臺限薪令:向一線員工傾斜 建立國有金融企業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金融業出臺限薪令:向一線員工傾斜 建立國有金融企業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2022年08月03日 14:55 財聯社

  財聯社8月3日訊,近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干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對于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承擔風險、薪酬戰略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并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對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于高管或員工未勤勉盡責,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以下為原文內容: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各中央金融企業,其他各國有金融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整飭財經秩序、規范財務管理的工作要求,引導金融企業規范有序健康平穩運行,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通知如下:

  一、規范金融企業收支管理,夯實財務基礎,促進降本增效高質量發展

  (一)加強財務預算管理,合理控制費用開支。金融企業應當嚴格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以成本管控為中心,嚴格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對非必要費用支出應減盡減,避免鋪張浪費,及時糾正不必要、不規范的支出。

  金融企業應當精簡會議、差旅、培訓、論壇、慶典等相關活動,加強地點相同、對象重疊、內容相近等活動整合,積極采用視頻、電話、網絡等新型方式開展,節約相關費用開支。嚴格控制一般性贊助支出,有效整合廣告支出和企業文化建設支出。

  金融企業應當從嚴從緊核定因公出國(境)、公車購置及運行、業務招待費預算。對無實質內容的因公出國(境)、業務招待等活動,要堅決予以取消。鞏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成果,加強保留車輛使用管理,嚴格控制車輛報廢更新,切實降低公務用車運行成本。嚴格控制業務招待活動數量和費用預算,分類按要求確定和落實商務、外事和其他公務招待標準,明確業務招待費的申請、審批、實施、報銷等程序。

  金融企業開展商務宴請嚴禁講排場、杜絕奢侈浪費,嚴格按規定執行招待標準,嚴禁購買提供高檔酒水。金融企業因商務招待活動需要贈送紀念品的,應當節約從簡,以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或體現地域文化等為主要內容。

  金融企業應當嚴格規范辦公用房管理,嚴禁違規購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以及配備高檔辦公家具;嚴格新增資產配置管理,與資產存量情況掛鉤,辦公用房等資產存在閑置或對外出租、具備再利用條件的,原則上在同一縣級區域內不得申請新增(含租用)同類資產,對于閑置辦公用房等資產要及時整合利用或處置,避免資源浪費。

  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金融企業應按采購計劃實施集中采購,并納入年度預算管理。計劃外的集中采購事項,應按企業內部相關規定報批。采購計劃的重大調整,應按程序報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審議。

  金融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個人待遇相關規定,由個人承擔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其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或超過醫療保險報銷范圍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二)嚴格落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要求,進一步強化金融企業對下屬部門和機構的管理責任。金融企業應當按規定嚴格落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要求,按標準規范配置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國內出差、因公出國(境)按規定標準乘坐交通工具、落實住宿和餐飲標準,嚴格規范內部各級分支機構、子機構差旅、住宿、接待標準。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嚴格落實1人1車或多人1車為負責人配備(包括購置、租賃)公務用車,不得為參加車改人員既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又提供公務用車保障。

  金融企業應當落實內部管理主體責任,及時傳達和細化管理政策,督促下屬部門和機構落實制度;按規定分級分檔確定各級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各項標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下屬部門和機構主要負責人各項標準不超過總公司(或總行)副職負責人標準,下屬部門和機構其他負責人應當低于總公司(或總行)副職負責人標準。

  中央金融企業、各省份所屬金融企業,以及相關部門所屬金融企業應當按對應層級依規合理確定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各項標準,并予以落實。

  (三)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金融企業應當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政策要求。金融企業要有效履行對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直管企業以及其他實際控制企業薪酬管理的主體責任。

  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干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對于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四)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承擔風險、薪酬戰略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并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對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二、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維護金融債權,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五)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準確合理計提風險撥備,真實公允反映經營成果。金融企業應當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做實資產風險分類,定期對各類資產風險分類開展重檢,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不得以無效重組等方式隱瞞資產的真實風險狀況。

  其中,無效重組是指對不符合條件的債務人進行的債務協議重組(不包括法院主持下的破產重整等司法重組),或者重組后債務人難以實質性提質增效、化解風險的債務重組。不符合條件的債務人一般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企業,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1)已由國務院國資委或省級人民政府列入“僵尸企業”名單;(2)主要靠政府或企業總部補貼和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經營性凈現金流為負值,并經債權金融企業評估存在實質性經營風險;(3)因生產經營困難已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1年以上,并經債權金融企業評估復工無望。

  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評估自身資產狀況,科學預測潛在風險,根據資產質量變化情況,客觀合理評估資產減值損失,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各項準備金,增強風險抵御能力,真實反映盈利情況,不得通過人為調整準備金操縱利潤。

  (六)加強不良資產核銷和處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金融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力催”基本原則,加大不良資產核銷力度,用足用好現有核銷政策。對于申請核銷的不良資產,應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實施必要追償程序,切實履行對借款人及債務關聯人、擔保財產等盡職追索,認真查明原因,對于因履職不力等主觀原因形成資產損失的,按規定確保相關責任認定和追究到位。

  對于已核銷資產,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權利義務已終結的外,金融企業應當實行賬銷案存管理,建立核銷后資產管理制度,按年度向董事會報告不良資產核銷管理情況,包括核銷資產情況、已核銷資產清收處置進展、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等。其中,對于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核銷資產,應當建立統計臺賬,逐筆跟蹤、監測處置進展情況。

  對已核銷資產仍享有的合法權益,金融企業應當做到“賬銷案不銷、追償力不減、積極查線索、充分維權益”,定期檢查追償情況,切實履行清收職責;建立健全追償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并依據追償效果動態調整不良資產核銷授權。對于核銷時仍有追償回收價值的已核銷資產,如連續三年以上無實質性清收處置進展,金融企業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進行報告。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對外轉讓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原則,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嚴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不得通過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利益輸送。嚴禁通過虛假轉讓不良資產,掩蓋金融企業真實資產質量情況。所處置的不良資產(包括銀行初次轉讓以及資產管理公司后續轉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原債務人及利益相關方債務重組、資產重整外,不得折價轉讓給該資產原債務人及關聯企業等利益相關方。其中,資產管理公司以批量轉讓方式購入的不良資產應當主要采取清收、債務重組、債轉股等方式進行處置。金融企業應當對不良資產處置建立檢查抽查制度,嚴厲打擊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強化境外投資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資產風險。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應當遵循“依法合規、服務大局、商業運作、風險可控、廉潔自律、權責清晰”的原則,有效服務國家宏觀政策和實體經濟,按照市場化方式,審慎運作、嚴控風險、廉潔經營、權責對等,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決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鏈條管理機制,事前要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事中要強化全面預算、逐級授權、項目跟蹤、風險監測、資產監管和資金管控,實施決策、執行、監測不相容崗位分離機制,防范境外投資廉潔風險;事后開展績效評價,實施追蹤問效。對于發生損失的項目要依法落實責任認定、責任追究。

  三、壓實金融企業主體責任,準確實施會計核算,真實完整披露財務會計報告

  (八)金融企業要依法依規做好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做到數據真實、計算準確、來源可靠,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不得混用科目,不得虛列、隱瞞、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不得虛增、多列、不列或少列費用、成本,不得虛增或虛減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不得通過操縱會計信息調節財務指標和監管指標、隱匿風險,不得通過設計實施復雜交易等方式實現特定會計意圖以規避監管要求。

  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切實履行會計信息質量主體責任;金融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九)金融企業要依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為其獨立客觀發表審計意見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業要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過程中落實對股東負責機制、暢通報告路徑、履行必要審計程序、客觀發表審計意見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為保障審計質量和獨立性,金融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定期輪換制度,按規定聘用年限輪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主管合伙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

  金融企業外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委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落實,具體事宜按照獨立和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可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授權金融企業內部與財務報表編制職能無關的部門或機構辦理;如金融企業未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由內部與財務報表編制職能無關的部門或機構負責落實辦理,確保外部審計獨立性。對于未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金融企業,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授權金融企業決定。

  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方式可按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會計師事務所選聘評價標準應當突出質量因素,不以報價水平為決定因素,對于低價競爭、惡意壓標壓價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評標和計算平均報價時予以剔除。審計費用要根據市場公允水平、同業輪換普遍情況變化、審計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確定。

  四、財政部門要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效維護所有者權益

  (十)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金融企業加強內部管理,促進金融治理規范有序。引導本級所屬金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金融企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十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國有股權董事實質化管理,落實出資人監督機制。國有股權董事要在法律法規和有關操作指引規范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效發揮“參與決策、把握流程、執行監督、信息樞紐”作用,做到忠實勤勉,更好發揮對金融企業和管理層監督制約作用。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責任,切實發揮獨立審計的第三方監督作用。落實會計師事務所對金融企業股東負責機制,要求承擔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客觀地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發表審計意見,對于金融企業以通用目的為編制基礎的財務報表出具適用于各利益相關方的審計報告。

  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金融風險信息監測,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外溢,切實防止地方金融風險向中央轉移集聚;及時開展財會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財務造假、內部控制失效等問題,筑牢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根基,有效維護財經紀律。

  五、其他

  (十三)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于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請將本通知發送至所屬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企業或機構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請將本通知發送至轄內國有金融企業執行。

  (十四)實施時間。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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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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