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西藏證監局)
來源:西藏證監局
〔2024〕30號
西藏衛信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于2020年4月將4,900萬元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購買銀行大額存單,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七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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