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作為思爾芯的保薦機構,也因此被追究責任。
12月20日晚,中金公司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公司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200萬元,并處以600萬元罰款。證監會還對項目直接負責的兩名主管人員趙善軍、陳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中金公司此次受罰,緣于對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爾芯”)的保薦。思爾芯于2021年8月提交科創板首發上市申請。作為首發信息披露質量抽查企業,證監會于2021年12月對其實施現場檢查,發現公司涉嫌存在虛增收入等違法違規事項。2022年7月,思爾芯撤回發行上市申請。證監會對其涉嫌欺詐發行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并最終于2024年2月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思爾芯因此成為A股市場上為數不多的撤回IPO申請后仍然受到處罰的公司。
中金公司作為思爾芯的保薦機構,也因此被追究責任。中金公司于2 024 年10月1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 0382024014 號),并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4〕 51 號)。之后就是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52 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金公司為思爾芯科創板 IPO 提供保薦服務,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包括:未審慎核查硬件設備生產情況、未審慎核查軟件銷售情況、客戶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資金流水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審慎核查關聯方借款利息計提事項。
為此,中國證監會認為,中金公司在為思爾芯科創板 IPO 提供保薦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違法行為。故此,證監會對中金公司及兩名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中金公司因此成為IPO公司撤單后仍然被追究保薦責任的保薦機構。
實際上,不論是思爾芯受罰,還是中金公司受罰,這都是思爾芯撤單后發生的事情,這是“申報即擔責”的具體表現。而中金公司受罰,還是夯實“看門人”責任的重要表現。所以,不論是思爾芯受罰,還是中金公司受罰,都具有典型性,具有示范效應。有了思爾芯與中金公司的示范效應,以后IPO公司欺詐發行,即便是最終未發行成功,也都將會像思爾芯與中金公司一樣被追究責任。
正因為中金公司受罰一案具有這種示范效應,所以中金公司受罰一案就值得仔細斟酌一番。就本案來看,中金公司被沒收保薦業務收入200萬元,并處以600萬元罰款,這個處罰明顯有些偏輕。根據《證券法》第182條的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
對照《證券法》的上述條款,中金公司受的處罰只是“沒一罰三”,雖然符合“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規定,但罰款明顯接近于下限而遠離上限,這是從輕處罰的表現。更何況對中金公司的處罰遠遠沒有提及到“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的處罰措施。因此,這區區800萬元的處罰對于中金公司來說,跟撓癢癢沒啥區別,根本就起不到震懾作用。這樣的處罰對于夯實“看門人”責任意義不大。
當然,思爾芯最終并沒有成功上市,并沒有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但這并不是可以從輕發落保薦機構的理由。畢竟思爾芯涉嫌欺詐發行屬實,而中金公司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保薦文件屬實。思爾芯涉嫌欺詐發行一事東窗事發,并非是由于中金公司或思爾芯主動坦白欺詐發行行為所致,而是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了問題。所以對保薦機構不應該存在從輕處罰的情節。
而欺詐發行以及保薦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這是證券市場最嚴重的犯罪行為,理應從重處罰。就罰款而言,應盡可能接近于上限;對直接責任人或主管人員的處罰,應直接吊銷從業資格;并且對于保薦機構也要盡可能地采取“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的處罰措施。總之,對于涉及到欺詐發行案件的處罰,絕對不能心慈手軟,要真正體現出“嚴厲打擊”的精神。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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