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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證監局)
來源:湖北證監局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張岱、李偉、李文心:
經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歸母凈利潤)為虧損20,000萬元~虧損10,00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以下簡稱扣非凈利潤)為虧損32,000萬元~虧損22,000萬元,預計2023年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6,000萬元~16,000萬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修正后公司2023年歸母凈利潤為虧損31,700萬元~虧損26,700萬元,2023年度扣非凈利潤為虧損39,500萬元~虧損34,500萬元,2023年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5,000萬元~0萬元。公司年報披露的2023年歸母凈利潤為虧損29,775.41萬元,2023年度扣非凈利潤為虧損37,710.91萬元,2023年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3,125.80萬元。公司業績預告披露的預計歸母凈利潤、扣非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與業績修正公告、年度報告披露數據存在較大差異,公司凈資產由正變負,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岱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李偉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李文心作為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以上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張岱、李偉、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充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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