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南京燦能電力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曉敏、林宇、翟寧、劉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南京燦能電力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曉敏、林宇、翟寧、劉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4年10月21日 16:35 市場投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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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證監局)

來源:江蘇證監局

南京燦能電力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曉敏、林宇、翟寧、劉靜:

經查,2023年11月16日南京燦能電力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不超過8000萬元進行現金管理。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7月1日,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金額為9500萬元,超過授權額度。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89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章曉敏、總經理林宇、董事會秘書翟寧、財務總監劉靜未按照《信披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章曉敏、林宇、翟寧、劉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當強化合法合規意識,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上述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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