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央行年度重量級報告之一,《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正式出爐。
11月6日,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對2019年以來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狀況進行了全面評估。報告認為,2019年以來,全球政治經濟局勢更加復雜嚴峻,中國經濟金融體系面臨的外部不確定性有所加大。面對復雜局面,金融系統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堅持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持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改善金融管理和服務,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
先看報告的要點摘要:
1、財政政策更加積極有為,適度提高財政赤字率,較大幅度增加國債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規模,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大力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保障重點領域支出。穩健的貨幣政策更加靈活適度、精準導向,保持貨幣供應量和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完善跨周期設計和調節,實現穩增長和防風險長期均衡。
2、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近三年累計處置不良貸款5.8萬億元,超過之前8年處置額的總和。
3、當前我國經濟金融發展面臨的困難和風險挑戰仍然較多。從國際看,受疫情持續蔓延沖擊,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循環受阻,國際貿易和投資萎縮,股票、債券、大宗商品等風險資產市場波動加劇,國際經貿摩擦以及地緣政治演變等不確定性因素顯著增多。從國內看,受疫情影響,金融穩定形勢受到新的挑戰。
一是疫情沖擊下,部分企業特別是民營和小微企業困難凸顯,債務違約風險可能上升。二是疫情導致的金融風險可能具有滯后性,后期不良貸款存在上升壓力,需關注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進一步惡化。三是疫情發展趨勢及影響還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需關注股市、債市、匯市運行狀況。
4、部分大型企業股權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企業眾多,融資金額大且涉及多家金融機構,對區域金融穩定具有重要影響。我國金融業總體穩健運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規模穩步增長,盈利能力基本穩定,風險抵補能力持續增強,金融市場運行總體平穩,股票質押融資風險下降。銀行業資產質量下遷壓力加大、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時有發生等方面問題值得關注。
5、股票質押融資風險下降。隨著股票質押風險防范化解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加之2019年A股市場運行整體平穩,截至2019年末,A股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規模5790億股,較上年下降8.76%,十年來首次出現下降,股票質押融資爆倉風險下降。
6、新修訂的《證券法》已大幅提高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但現行《刑法》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等證券期貨犯罪的處罰仍然偏輕,未完全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建議盡快修訂完善《刑法》,提高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等犯罪行為的刑罰力度。建議以新《證券法》的頒 布為契機,充實監管力量并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強化對證券市場的事中事后監 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發揮好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代表人訴訟職 能,建設好有中國特色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
7、目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信托業風險加速暴露,少數信托公司已劣變為高風險機構。信托業風險暴露加快,存在外溢可能。信托業強監管、嚴排查使行業風險暴露更為充分。截至2019年末,信托資產風險率2.67%,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1.69個百分點,其中:信托公司承擔風險管理責任的主動管理類信托資產風險 率3.04%,同比上升1.75個百分點,相關風險可能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染;由其他金融機構等委托人承擔風險管理責任的事務管理類信托資產風險率 2.29%,同比上升1.53個百分點,隨著“去通道”“去嵌套”深入推進,信托通道委托方的風險將顯性化。
8、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門將做好統籌與協同,強化監管頂層設計和整體布局,加快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一是以創新監管工具為基礎,在總結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經驗基礎上,完善風險監控體系,適時發布白皮書,盡早推出符合我國國情、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二是以監管規則為核心,及時出臺針對性的監管規則,確保金融科技業務在業務合規、技術安全、風險防控等方面有章可循,解決因規則滯后帶來的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等問題。
9、總體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風險總體可控。2019年第四季度高風險金融機構數量環比大幅減少104家,較上年同期減少42家,風險有所收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階段性成效。
10、應盡快明確針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原則上優先以原股東權益吸損、無擔保債權減記、地方政府籌資和存款保險基金出資等方式填補資金缺口,必要時,央行發揮最后貸款人職能。同時,考慮創設更多應急資金籌措工具,充實風險處置資金。
11、在央行、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等各方推動下,截至2019年末,已對503家投保機構采取了早期糾正措施。其中,采取補充資本措施的437家,控制資產增長措施的219家,控制重大交易授信措施的138家,降低杠桿率措施的41家,已有206家投保機構風險初步化解。
12、央行自2014年起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并于2017年末組織部分商業機構共同開展數字人民幣體系(DC/EP)的研發。目前,數字人民幣體系已基本完成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正在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數字人民幣的可能影響,確保相關設計不會對現有貨幣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傳導產生大的沖擊。數字人民幣體系尚無正式推出的時間表,央行將繼續穩妥有序推進數字人民幣體系研發工作,做好試點測試,加強相關政策和影響研究,不斷優化和完善研發設計。
全球經濟面臨什么風險?
報告分析了國內外的宏觀形勢及潛在風險。報告稱,展望未來,全球經濟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疫情走勢尚不明朗、各國應對力度存在差別,全球經濟面臨極大不確定性。盡管各國均出臺了防控疫情的相關措施,但政策力度和實施效果存在差異,且缺乏有力的國際協調,或將導致疫情在全球出現反復,拖累經濟復蘇。即使一國成功設計和推行了緩解經濟急速下行的政策組合,也無法避免世界其他地區應對政策不充分帶來的負面沖擊。疫情如何演化、各國如何應對、實體經濟如何消化沖擊、金融市場如何反應,都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并直接影響全球經濟的后續走勢。
部分金融領域風險加速積累,值得警惕。疫情沖擊下,各國實體經濟陷入困境,企業部門、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不斷累積,推高金融體系脆弱性,避險情緒可能再次引發市場流動性收緊。發達經濟體金融市場遭遇巨幅震蕩后雖有所緩和,但缺乏基本面支撐,仍存在后續震蕩的可能性。新興市場經濟體仍然面臨大規模資本外流、貨幣大幅貶值的風險。全球金融市場間的相互聯動,增大了局部金融風險跨市場傳染的可能性。
報告表示,為應對疫情影響,國際標準制定機構推遲部分國際標準實施時間或允許相關經濟體在執行國際監管標準方面充分運用其中的靈活性。主要經濟體金融監管部門采取一系列措施,與財政、貨幣政策相配合,提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支持實體經濟。從政策特點看,一是措施規模史無前例。多個經濟體的財政、貨幣應對政策規模遠高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時的應對政策規模。
“短期來看,上述疫情應對政策取得積極成效。長期來看,相關政策的潛在影響不容忽視。”報告稱,一是政府赤字和債務規模大幅上升,打破了很多國家一直以來奉行的財政節約政策,助推全球債務率水平繼續攀升,加大金融脆弱性。二是非常規政策工具的大規模出臺可能使未來政策邊際調控效果弱化。三是在無基本面支撐的情況下助推股市大幅反彈,推高金融市場泡沫。四是溢出效應明顯,無限量化寬松政策對于緩解流動性危機雖有治標作用,但對解決經濟金融深層次問題的治本效果有限,對全球金融體系將產生明顯溢出效應,政策退出也存在挑戰。
“中國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在金融領域風險化解方面,報告稱,經過治理,中國金融體系重點領域的增量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存量風險得到逐步化解,金融風險總體可控,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總體看,經過兩年多集中整治,重點領域突出風險得到有序處置,系統性風險上升勢頭得到有效遏制,金融風險趨于收斂,金融業總體平穩健康發展,但當前我國經濟金融發展面臨的困難和風險挑戰仍然較多。”報告稱,從國際看,受疫情持續蔓延沖擊,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循環受阻,國際貿易和投資萎縮,股票、債券、大宗商品等風險資產市場波動加劇,國際經貿摩擦以及地緣政治演變等不確定性因素顯著增多。
從國內看,受疫情影響,金融穩定形勢受到新的挑戰。一是疫情沖擊下,部分企業特別是民營和小微企業困難凸顯,債務違約風險可能上升。二是疫情導致的金融風險可能具有滯后性,后期不良貸款存在上升壓力,需關注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進一步惡化。三是疫情發展趨勢及影響還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需關注股市、債市、匯市運行狀況。
對于下一步如何繼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報告稱,將在鞏固攻堅戰取得的重要成果基礎上,相關部門將堅持既定方針政策,把握好抗擊疫情、恢復經濟和防控風險之間的關系,加大宏觀政策調節力度,穩妥推進各項風險化解任務,確保風險總體可控、持續收斂。
一是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穩健的貨幣政策更加靈活適度,綜合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引導M2和社會融資規模增速明顯高于上年。要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金融體系結構,提升金融體系的適應性、競爭力和普惠性。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營造良好環境。
二是改善金融服務,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面對經濟下行壓力和疫情沖擊,要有效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打通金融資源配置到實體經濟的“最后一公里”。堅持和完善疫情應對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結構性金融政策,便利企業獲 得貸款。進一步改善對民營、小微企業等實體經濟的金融服務,使其貸款可獲 得性明顯提高,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
三是精準處置重點領域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繼續有序處置重點機構風險。支持中小金融機構多渠道補充資本、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增強金融機構穩健性。平穩有序化解股票質押等風險隱患。完成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四是進一步明確和壓實各方責任,形成風險處置合力。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督促其積極開展自救,守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壓實地方政府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加強對本地區金融風險的摸底排查和處置。壓實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強化信息共享,增強監管有效性。央行牽頭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防范、化解和處置,依法依規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五是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加強金融監管。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配套 細則,制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實施細則,完善金融基礎設施監管制度, 推動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基礎性金融法律制度,加強打 擊非法金融活動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 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六是推進金融市場改革,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深化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發揮好匯率調節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自動穩定器的作用。推進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有效引導市場預期,打造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加強債券市場統籌管理,按照分類趨同原則,推動統一公司信用債發行準入、信息披露、違約處置規則以及評級行業標準。
七是深化金融業對外開放,提升全球競爭力。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內對外自主開放。落實好已出臺的金融開放措施,研究推出新的金融改革開放措 施。推動全面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設定統一的準入標準,推動系統化、制度化開放。不斷完善營商環境,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發揮競爭制度的基礎性作用。將擴大開放與加強監管密切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大型企業風險惹關注
在本次報告中,央行專門單獨提及大型企業風險。報告稱,2018年末,我國共有1811萬家企業法人單位,其中,約3萬家為大型企業法人單位。大型企業資產總額119.6萬億元,占全部企業資產的22.9%,實現全年人均營業收入145.7萬元。大型企業普遍具有市場份額大、就業職工多、供應鏈長等特點,在實體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部分大型企業股權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企業眾多,融資金額大且涉及多家金融機構,對區域金融穩定具有重要影響。”報告稱,2013年,央行開始對大型企業出險情況進行監測,加強預警、研判。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575家大型企業出險,其中,460家企業出現嚴重流動性困難、120家企業未兌付已發行債券、27家企業股權被凍結、67家企業申請破產重整。575家出險企業融資規模為3.88萬億元,其中6462億元已被納入不良資產。
從行業看,出險企業主要集中在制造業(241家)、批發和零售業(87 家)以及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1家),融資規模分別為1.3萬億元、4932億元和5704億元。從經營狀況看,272家出險企業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上,處于高負債運營狀態,融資規模2.6萬億元。其中,97家企業已嚴重資不抵債。
據報告分析,大型企業出險通常為多因素累加的結果,主要體現為以下方面:
一是盲目擴張,債務風險累積。企業在經濟上行期盲目進行跨行業、跨境業務布局,大量進行融資,超出承受能力。
二是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出險企業普遍存在股東占款、集團內部債務混同、隱匿關聯交易、披露信息失實等問題。
三是股權質押風險突出。股東重復質押企業股權,一旦質押融資違約,企業面臨股權被強制處置、實際控制權變更等風險。
四是存在以貸養貸、以貸養息現象。經濟下行期企業資金回流慢,依賴滾動貸款、而非營業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銀行業壓力測試結果:這項測試輕度沖擊下10家銀行未通過
按慣例,報告每年會公布針對銀行業年度壓力測試結果。在今年的壓力測試中,疫情也納入考量因素。
報告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銀行信貸資產風險上升。在充分考慮疫情對經濟不利沖擊的基礎上,央行選取155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壓力測試,將測試窗口延長至3年,設置極端壓力情景,增加受疫情沖擊較大領域測試內容,充分評估銀行體系在多種“極端但可能”不利沖擊下的穩健性狀況。
測試包括償付能力宏觀情景壓力測試、償付能力敏感性壓力測試和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其中,償付能力宏觀情景壓力測試僅對資產規模8000億元以上的30家大中型商業銀行開展,包含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結合壓力情景考察宏觀經濟不利沖擊對參試銀行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
宏觀情景壓力測試結果顯示,30家參試銀行整體資本充足水平較高,總體運行穩健。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30家銀行整體資本充足率15.07%。輕度沖擊下,2020年末資本充足率降至13.12%,2022年末升至14.01%;中度沖擊下,2020年末資本充足率降至12.69%,2022年末升至12.97%,均高于10.5%的監管要求,表明30家參試銀行整體對宏觀經濟沖擊具有較強的抵御能力。在極端沖擊下,30家銀行整體資本充足率在2020年末將大幅降至9.61%,在不考慮外源資本補充的情況下無法滿足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參試銀行個體風險抵御能力有所差異。在輕度、中度、極端沖擊下,2020年末分別有10家、13家、21家銀行未通過測試,經由兩年的利潤留存補充資本,2022年末輕度和中度沖擊下未通過測試銀行家數將分別降至4家和8家,極端沖擊下,未通過測試的銀行僅靠利潤留存無法滿足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
報告總結稱,大中型銀行對整體信貸資產質量惡化的抵御能力較強,部分中小銀行的抵御能力較弱。對于1520家中小銀行,若不良貸款率分別上升100%、200%、400%,則整體資本充足率分別降至11.54%、9.51%、5.16%,分別有589、786、977家未通過壓力測試,其資產占參試中小銀行資產的23.55%、40.30%、62.56%。測算表明,1520家中小銀行現有撥備和資本水平可支撐其整體不良貸款率上升4.55個百分點至7.54%,仍可達到撥備覆蓋率100%、資本充足率10.5%。
4400余家金融機構開展定期評級:高風險金融機構545家
除對銀行業進行壓力測試外,央行也會定期對金融機構看展評級。2019年,央行按季對4400余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以下簡稱央行評級),摸清風險底數,精準識別高風險機構。
該評級參評機構包括全部銀行機構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 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四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每季度開展一次評級,評級等級劃分為11級,分別為1-10級和D級,級別數值越大表示機構的風險越高,D級表示機構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評級結果為8-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為高風險機構。成立不滿一年的新設機構直接設為4級。
從整體上看,評級結果呈正態分布。評級結果為1-5級的2106家,占比47.9%;6-7級的1749家,占比39.8%;8-D級的高風險金融機構545家,占比12.4%,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從機構類型看,大型銀行評級結果最好,農合機構風險較高。農合機構(農商行、農信社、農合行)風險最高,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別為178家、189家、11家,數量占本類型機構比例分 別為12.1%、27.5%、39.3%。
“總體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風險總體可控。2019年第四季度高風險金融機構數量環比大幅減少104家,較上年同期減少42家,風險有所收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階段性成效。2019年,245家金融機構通過早期糾正措施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報告稱。
評級機構有著廣泛的用途。報告透露,目前,央行在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開展宏觀審慎評估(MPA)、審批再貸款授信額度、核準金融機構發債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央行評級結果,切實發揮央行評級引導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作用。2020年,央行規定評級結果為1-5級的地方法人機構才能申請對普惠小微信用貸款的政策支持。2019年下半年,央行與證監會建立溝通機制,根據央行評級情況,為銀行發行上市、增資擴股等重大事項提供參考意見。同時,評級結果也是國庫現金管理招標、地方財政資金管理招標的參考依據。
總結三家銀行風險處置經驗
我國近年來在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報告也根據對包商銀行、恒豐銀行和錦州銀行的風險處置案例,總結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經驗和機制。
報告稱,金融風險處置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作出處置決策時,要充分考量現實條件和客觀約束,包括被處置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型、系統性影響和處置中的外部約束等多重因素,兼顧穩定大局和防范道德風險,尋求多元目標下的最大公約數。回顧三家中小銀行的風險處置,正是充分考慮了各機構的不同特征,才相應采取了不同處置方式,實現了風險的有序穩妥化解。
一是資可抵債是推動“在線修復”的前提。在實踐中,金融管理部門可結合日常的風險監測和有針對性的專項摸底,判斷被處置金融機構是流動性風險還是資不抵債。對于出現流動性風險但資可抵債的金融機構,在其提供合格且充足的抵質押物的前提下,盡量推動“在線修復”,存款保險基金或中央銀行可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持;對于資不抵債的機構,原則上應嚴肅市場紀律,實施市場退出。
二是系統性影響是決定采取何種處置方式的重要考量。對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即使其已資不抵債,實踐中也難以“一破了之”,要權衡好防范系統性風險和防范道德風險之間的關系。對于具體金融機構的處置,應堅持“一事一議”原則,充分考慮其規模、業務復雜性、業務覆蓋面、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聯性等多方面因素,分析其系統性影響,穩妥選擇處置方案。此外,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要盡量采取“慢撒氣”的方式進行處置,避免引發處置風險的風險。
三是外部約束是選擇處置方式需要考慮的因素。金融風險處置是一項實踐性極強的工作,必須考慮處置中的外部約束,具體有,一是對風險底數的掌握程度。理想狀態下,處置當局應當充分掌握被處置機構的風險底數。但現實中,摸清風險底數面臨較大挑戰,被處置機構本身傾向于“捂蓋子”,導致數據失真。二是處置時的市場狀況。市場狀況對于處置方案能否順 利實施至關重要,當市場恐慌時,即使有望推動“在線修復”的金融機構也可能面臨難以引入戰略投資者的困境。此外,在不同市場環境下,即使對同類機構采取類似的處置方式,其風險外溢性也可能截然不同。三是地方政府的重視程度。金融風險處置需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作用,壓實其屬地責任。實踐表明,往往地方政府越主動擔當、責任壓得越實,處置效果越好、進展越順利。
“下一步,要結合三家中小銀行等機構風險處置的經驗、效果和教訓,抓緊補齊制度短板,鞏固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的重要成果,建立金融風險防范處置長效機制。”報告稱。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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