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會滿談監管:讓做壞事的人必須付出代價

易會滿談監管:讓做壞事的人必須付出代價
2019年05月13日 08:45 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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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會滿: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

  杜卿卿 袁子懿

  “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必須加大,不能削弱。”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近日出席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9年年會時表達了強監管態度。

  他稱,要進行監管流程再造,同時提高科技監管手段。而最核心的舉措,是要提高違法違規成本,“讓做壞事的人必須付出代價,讓心存僥幸的人及時收手”。他提出,上市公司也要堅持四個敬畏,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投資者。

  這是易會滿上任證監會主席后首次公開系統闡述自己的監管理念。他的思路,也引起法學界、業界的高度關注。“易會滿主席周六的講話,站位高、思路清晰、內涵豐富,貼合現實和發展需要。”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近期上市公司2018年年報披露完畢,“業績變臉王”不斷涌現,市場亂象層出不窮,其中還包括以康美藥業數百億資金“憑空消失”為代表的市場怪象。這樣的信息披露質量,如何能夠在注冊制到來后,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多位法學、經濟學教授以及業界律師,他們從法理以及實務方面都提出了較為豐富的建議。

  “注冊制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我們對信息披露要進一步加強關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對第一財經記者稱,要求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規范的同時,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要進行嚴格打擊。那么,“我們需要完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制度”。

  違法成本過低,依然是問題

  易會滿在發言中點出了近年來上市公司頻發的多種亂象。

  在現實中,少數大股東和上市公司董監高,說假話、做假賬,操縱業績、操縱并購;有的公司治理不規范,通過非法關聯交易輸送利益。還有少數上市公司偏離主業,脫實向虛,熱衷于編故事、炒概念、搞不切實際的跨界并購,頻繁變更融資用途。

  湯欣說,大家都期待上市公司可以依法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信息。這些年從外在客觀的評估結果來看,比之前的確也有些進步。但是,最近依然可以看到各種業績造假、爆雷等現象。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盧海跟蹤分析了2013年以來因公司造假和信息披露等問題而被查處的記錄。

  “從數據來看,我不認為上市公司質量比以前更好了。如果有一定提升,那也只會是增量部分,可能發審委審核嚴格了。”盧海告訴記者,“去年我們做了一個調查,針對大約300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辦公室,大概收到了將近100家董事辦的回復。在回答為什么有盈余管理或其他造假時,主要的原因就是執法太弱、違法成本太低。”

  “像康美藥業、康得新、樂視網(維權)這樣觸目驚心的大案頻發,主要原因是證券違法成本太低。相比可能獲得的巨額收益,其違法成本之低可以忽略不計。”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對記者表示。

  他先后代理投資者起訴60多家上市公司索賠,從實務操作角度對上市公司違法有自己的觀察。

  厲健告訴記者,假如康美藥業因299億元存款不翼而飛被證監會認定信披違法并作出處罰,根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上市公司頂格罰金是60萬元,個人頂格罰金是30萬元。

  假如該案構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根據《刑法》161條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個人刑期最高是三年,單處或并處2萬~20萬元罰金。相比299億元存款信披違規帶來的違法收益,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責任,違法成本都是微乎其微的。

  完善法規,壓實責任

  如易會滿所說,資本市場不僅是資金市場,也是信息市場。信息披露是這個市場的生命線,猶如“氧氣”對人的重要性一樣。

  證監會要通過持續監管、精準監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要通過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讓投資者看得見、看得清上市公司,更好地實現“用手、用腳投票”。

  這是歷任證監會主席的共同目標。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卻并不容易。

  “從成熟市場經驗來看,光靠行政處罰肯定是不夠的。比如美國的行政處罰只是輔助,主要的監管力量來自民事訴訟,也就是受損投資者提起的民事索賠訴訟。”湯欣認為,這部分訴訟足夠多,就會對違法行為起到更強的懲戒作用,同時對未來的違法行為也有一個嚇阻作用。

  他表示,我國一開始對市場上的民事訴訟機制不夠重視,但2003年以后以虛假陳述為主要案由的民事訴訟開始發展,到現在也一直在推進,雖然“在效率方面依然經常會聽到一些批評的聲音”。

  湯欣稱,近期為了提高效率,“示范判決+調解”的模式開始試點并擴大應用,這是一個努力的方向。而中國引入美國式集團訴訟機制,如果加以改良控制,當然也是可以討論的。

  “易主席要求上市公司敬畏法治,這也是提給大股東、董監高的要求。”郭靂認為,一方面對現有法律的遵守和執行需要加強,另一方面也要與時俱進完善規則。

  易會滿在發言中對此也有表態。他表示,將提高違規成本作為核心舉措。包括積極推動《證券法》《公司法》《刑法》修改和相關司法解釋制定,創新執法手段,研究優化公開譴責、代位訴訟、有獎舉報等制度機制,加大懲戒力度,增強監管震懾力。

  不過,法律修改不是一朝一夕。厲健建議,在現行法律、法規尚未修訂的情況下,呼吁各地法院盡量用足、用好現有規定。

  例如,證券犯罪盡量判實刑、刑期從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盡量縮短審判、執行周期,加大民事賠償判決賠償力度,呼吁證券監管部門盡早立案,加快調查進度,加大處罰力度。

  同時,多位受訪專家都表示,不只應該加大對法人機構的處罰力度,還應該加強對自然人的懲處。

  “像易主席講到了敬畏,你要讓作假者真正地敬畏法治,必須個人承擔一定的后果。只是執法要小心,要區別有意或無意。”盧海說。

  對此,湯欣也表示同意。他認為,處罰不能只罰機構,上市公司造假,處罰要涉及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以及董監高。如果中介機構參與造假,可能還要涉及到處罰中介機構的相關責任人員。只有這樣才能起到真正的懲戒作用。

  如果只罰公司,就會陷入法學領域講的“循環困境”,實際上是用全體股東的錢來付各種罰款或者用現在股東的錢來賠償以前的股東。

  不過,郭靂態度較為謹慎。他表示,做壞事的人必須付出代價,讓心存僥幸的人及時收手,這是易會滿講話傳遞出的重要信號。從壓實責任的角度,要真正讓做壞事的人付出代價,加強對自然人責任的追究、處罰是合理的。

  “但是,法律對不同主體的義務責任有其安排,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配置好相關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需要一套系統性思維,依照法治方式來進行。”郭靂稱。

  注冊制的迫切要求

  隨著科創板快速推進,與之同時而來的還有注冊制試點。注冊制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這也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企業存在虛假信息披露,會對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造成傷害。但如果執法能夠跟上,責任落到實處,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和信心呵護則會有積極作用。”郭靂認為。

  他表示,科創板不是一個單兵推進的改革,高層希望可以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和成功經驗,去帶動完善現有的制度安排。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注冊制改革需要企業與市場、與監管進行有效對話,這其中券商、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的作用特別突出。

  “易主席演講中強調,‘對執業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甚至與上市公司等相關主體串通違規的,實行一案雙查,決不姑息’。我認為,在注冊制試點中,中介機構的責任體現會更加集中、更加鮮明。”郭靂表示,科創板對于券商跟投、特殊股權結構、退市等都有特殊安排,會在公司治理上形成新的特點,區別于現有A股上市公司,這也需要持續探索。

  在厲健看來,注冊制成功推行的關鍵是必須提高違法成本。尤其是證券民事賠償,上市公司違反信披法規被罰款多少、責任人被判多少年,并不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能否依法挽回損失才是根本。

  “如果違法成本很低,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總是會忍不住要觸碰信披紅線的。”他說。

  湯欣提出,我們需要完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制度,目前《證券法》正在修改,《刑法》的修改也建議對相關條款進行同步修改,對嚴重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打擊。

  盧海則認為,要搞投資者教育,也要搞企業家教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怎么規范,一是監管要加強,讓企業家產生敬畏,如果不規范信息披露,就要承擔一個后果。二是市場方面,企業家信息披露做得好,也應該有回報。

  不過,他也提醒,信息披露監管也要注意“水至清則無魚”,企業擔心信息披露的同時產生信息泄露的問題,也需要納入考慮。

責任編輯:張恒星 SF142

易會滿 郭靂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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